法艺花园

2014-3-5 17:20: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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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崔亮) 晚上开车时没有打开照明灯,将熟睡的值班人轧死,近日,个体司机宋某因过失致人死亡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今年7月31日凌晨3时30分许,被告人宋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华都肉鸡公司院内的加工事业部待宰棚内,在未开启前照灯查明前方情况下,驾驶一辆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过程中将在棚内睡觉的六十一岁的杨某轧死。经法医鉴定杨某符合轮胎碾轧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宋某让同在现场的人员电话报警,其在现场等候。
  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宋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宋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责任,无前科劣迹,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驾驶车辆过程中未确保安全,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宋某认罪态度较好,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自首、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宋某在案发后,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被告人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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