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0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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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梁宗) 上海吴越人家餐饮有限公司诉上海云锦茶餐食府、上海包吴赢越餐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日前,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吴越人家餐饮公司胜诉,并获赔偿5万元。
  上海吴越人家餐饮公司是一家具有地方特色的餐饮企业。经过十余年的经营和发展,众多餐饮店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加盟到“吴越人家”名下,冠以其商号的连锁店遍布全市。
  被告包吴赢越餐馆的前身是愚园路上的一家面馆。2000年初,该店主与吴越人家餐饮公司签订了加盟协议,冠名为上海吴越人家愚园面馆。2001年10月,位于上海市云南南路的芮杨面馆擅自在沿街店面安装了“吴越人家”商号的灯箱和店招,并以愚园面馆向该店收取过加盟特许使用费为由拒绝将商号拆除。为此,吴越人家餐饮公司于2002年初向长宁法院状告愚园面馆违约,要求终止加盟协议,经长宁法院一审判决解除该加盟协议。愚园面馆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一中院驳回其上诉,确认愚园面馆加盟“吴越人家”协议无效。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自2002年8月起,芮杨面馆更换新店主改为个人独资企业,并更名为云锦茶餐食府,但“吴越人家”的灯箱、店招仍一直悬挂在该店的店面上。于是,吴越人家餐饮公司于2003年3月又将云锦食府连同愚园面馆告到黄浦法院。期间,愚园面馆更名为上海包吴赢越餐馆。2003年6月,黄浦法院对两被告作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企业名称权,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5万元”的一审判决。
  两被告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上诉。
  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吴越人家餐饮公司对企业名称的核心文字“吴越人家”依法享有企业名称权。云锦食府除了在争议最大的灯箱上使用该商号外,在店招、店面菜单上也有使用。云锦食府虽然不是灯箱的制作者,但根据该店与原芮杨面馆订立的转让协议可以认定灯箱、店招均属于双方转让的内容,云锦食府在开业近一年的经营中任其存在,事实上利用了“吴越人家”字号的商业信誉,足以使消费者造成误认。而愚园面馆未得到吴越人家餐饮公司的许可,擅自同意芮杨面馆使用“吴越人家”商号,两被告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侵权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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