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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五)
2014-9-24 22: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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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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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解释:关于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时间界限,以申请日为准;二是公开发表的范围,是世界性的,只要世界上任何一个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同样内容的技术,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就丧失了新颖性;三是公开使用和为公众所知的范围,则只限于国内,这主要是考虑到有的发明创造在国外是否公开使用和为公众所知很难查清。同时,只要在申请日以前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即使他人的申请是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该项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也就不再具有了新颖性。
创造性所要求的实质性特点也就是与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它们有实质性的区别,而且要求发明与它们的区别是突出性的。而其所要求的进步则是有技术上的新的优点。所谓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至于实用性,就是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在目前技术条件下或者至少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是可以实现并且可以重复实现的。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解释:对于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完成相同。在公开标准上与发明和实用新型是一样的,要求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公开使用方面则要求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所不同的是,外观设计不被授予专利权只有存在这两个理由,而这种外观设计即使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是可以申请专利权的。同时,由于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而是关于产品形状、色彩等因素的方案,因此可能存在着近似的情况。如果申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存在近似的情况,也不得被授予专利权。
至于被授予专利权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主要是指专利权不得与其它类型的权利相冲突,比如申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解释:在特定的情况下,在专利申请以前公开的发明创造可以不丧失新颖性,各国专利法都有这样的规定。专利法这样规定是为了不妨碍新的发明创造在学术、技术会议上的交流和展览会上展出,以有利于科学技术的交流和推广。
第二项所称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未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则其发明创造丧失了新颖性。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则不适用第三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解释:科学发现的对象是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而发明的对象是技术方案。科学发现并不是人类的创造,它只是对既存客观实在的认识而不是创造了客观实在,因此法律并不赋予科学家对科学发现的独占权。
专利法所保护的是技术方案(不包括外观设计),而技术方案都需要利用自然规律的。对于那些没有利用自然规律的创造,专利法是不予保护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没有利用自然规律,所以也就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另外,因为数学上的算法所利用的是数学规则,而数学规则不是自然规律,所以也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
专利法属于工业产权法的一部分,它所保护的是在产业上可以应用并且有积极效果的技术方法,而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没有利用自然规律,不属于产业上的技术方法,所以也不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我国于1997年平均月20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公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所以,也不就适用专利法来保护动物和植物品种。而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是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方法,则可以依照本法被授予专利权。
对于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主要考虑到国家和公众的安全和保护本国枋工业。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解释:请求书是申请人用于表达请求专利局对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书面文件。在我国,专利请求书是一种专利局专门印制的标准表格,申请人只能按表格规定的格式或者要求填写,否则申请将不被受理或者被要求补正。申请人只要根据申请专利的具体情况据实填写专利请求书就可以了。
说明书是具体阐述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书面文件。申请专利权要求申请人公开其所发明的技术方案,这种公开性就是通过说明书来实现的。这种公开应当完整、清楚地反映整个技术方案。完整和清楚的程度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实现为准。
权利要求书是具体说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请求专利法保护的范围的书面文件。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权利要求书即成为具体说明专利权限范围的书面文件,所以一定要谨慎提出尽可能多的合理的权利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解释: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不同,它不是技术性方案,因此它的申请文件也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主要是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和图片或者照片。请求书的内容与发明专利请求书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应当专门注明外观设计所使用的产品和所属类别。由于外观设计是一种造型或者图案,难以用文字表述。图片或者照片是表述外观设计的最佳方式,它可以清楚明晰地表现外观设计的特点。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图片或者照片起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书的作用。作为申请文件的照片或者图片一定要充分清楚地展示外观设计的特点。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解释:申请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文件的日期;如果专利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则以发出邮件的邮局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日对专利申请人是很重要的。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此外,确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要以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较为标准;确定优先权存在的期限、确定专利权的期限、确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时间等,也都以申请日为标准。申请日的早晚,不但将会影响专利申请人是否能够被授予专利权,而且也可能影响授予申请人专利权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解释:根据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申请人在外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我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后续申请的申请日。这种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到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也就是优先权。在要求优先权时,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也就被称为优先权日。这是国际意义上的优先权。
国内意义的上优先权,也就是申请人在中国已经就相同主题提出过专利申请,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被授予专利权,如果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再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可以将他们的首次申请日作为他们的专利申请日。
优先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优先权期内,发明创造不会因为任何将该发明创造公诸于世的行为而丧失新颖性;二是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解释: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第一次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李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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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解释:关于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是时间界限,以申请日为准;二是公开发表的范围,是世界性的,只要世界上任何一个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同样内容的技术,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就丧失了新颖性;三是公开使用和为公众所知的范围,则只限于国内,这主要是考虑到有的发明创造在国外是否公开使用和为公众所知很难查清。同时,只要在申请日以前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即使他人的申请是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该项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也就不再具有了新颖性。
创造性所要求的实质性特点也就是与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它们有实质性的区别,而且要求发明与它们的区别是突出性的。而其所要求的进步则是有技术上的新的优点。所谓已有的技术,是指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至于实用性,就是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一种技术方案,在目前技术条件下或者至少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是可以实现并且可以重复实现的。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解释:对于外观设计,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完成相同。在公开标准上与发明和实用新型是一样的,要求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公开使用方面则要求没有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所不同的是,外观设计不被授予专利权只有存在这两个理由,而这种外观设计即使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是可以申请专利权的。同时,由于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而是关于产品形状、色彩等因素的方案,因此可能存在着近似的情况。如果申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公开发表过或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存在近似的情况,也不得被授予专利权。
至于被授予专利权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主要是指专利权不得与其它类型的权利相冲突,比如申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解释:在特定的情况下,在专利申请以前公开的发明创造可以不丧失新颖性,各国专利法都有这样的规定。专利法这样规定是为了不妨碍新的发明创造在学术、技术会议上的交流和展览会上展出,以有利于科学技术的交流和推广。
第二项所称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第一项或者第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申请人未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则其发明创造丧失了新颖性。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明文件的,则不适用第三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解释:科学发现的对象是自然规律或者自然现象,而发明的对象是技术方案。科学发现并不是人类的创造,它只是对既存客观实在的认识而不是创造了客观实在,因此法律并不赋予科学家对科学发现的独占权。
专利法所保护的是技术方案(不包括外观设计),而技术方案都需要利用自然规律的。对于那些没有利用自然规律的创造,专利法是不予保护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没有利用自然规律,所以也就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另外,因为数学上的算法所利用的是数学规则,而数学规则不是自然规律,所以也是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
专利法属于工业产权法的一部分,它所保护的是在产业上可以应用并且有积极效果的技术方法,而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没有利用自然规律,不属于产业上的技术方法,所以也不是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我国于1997年平均月20日经过国务院批准公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所以,也不就适用专利法来保护动物和植物品种。而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是生产动物和植物品种的方法,则可以依照本法被授予专利权。
对于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主要考虑到国家和公众的安全和保护本国枋工业。
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解释:请求书是申请人用于表达请求专利局对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书面文件。在我国,专利请求书是一种专利局专门印制的标准表格,申请人只能按表格规定的格式或者要求填写,否则申请将不被受理或者被要求补正。申请人只要根据申请专利的具体情况据实填写专利请求书就可以了。
说明书是具体阐述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书面文件。申请专利权要求申请人公开其所发明的技术方案,这种公开性就是通过说明书来实现的。这种公开应当完整、清楚地反映整个技术方案。完整和清楚的程度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实现为准。
权利要求书是具体说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请求专利法保护的范围的书面文件。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权利要求书即成为具体说明专利权限范围的书面文件,所以一定要谨慎提出尽可能多的合理的权利要求。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解释:由于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不同,它不是技术性方案,因此它的申请文件也不同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主要是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和图片或者照片。请求书的内容与发明专利请求书的内容基本相同,只是应当专门注明外观设计所使用的产品和所属类别。由于外观设计是一种造型或者图案,难以用文字表述。图片或者照片是表述外观设计的最佳方式,它可以清楚明晰地表现外观设计的特点。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图片或者照片起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书的作用。作为申请文件的照片或者图片一定要充分清楚地展示外观设计的特点。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解释:申请日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文件的日期;如果专利申请文件是邮寄的,则以发出邮件的邮局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日对专利申请人是很重要的。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内容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此外,确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要以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相比较为标准;确定优先权存在的期限、确定专利权的期限、确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时间等,也都以申请日为标准。申请日的早晚,不但将会影响专利申请人是否能够被授予专利权,而且也可能影响授予申请人专利权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解释:根据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申请人在外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我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后续申请的申请日。这种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到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也就是优先权。在要求优先权时,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也就被称为优先权日。这是国际意义上的优先权。
国内意义的上优先权,也就是申请人在中国已经就相同主题提出过专利申请,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被授予专利权,如果申请人在一定的期限内再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可以将他们的首次申请日作为他们的专利申请日。
优先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优先权期内,发明创造不会因为任何将该发明创造公诸于世的行为而丧失新颖性;二是可以排除他人在优先权日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解释: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书面声明中写明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书面声明中未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的,视为未提出声明。
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证明;提交的证明材料中,第一次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与后申请的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不一致的,应当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材料;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作。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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