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5-28 23:08: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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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谜面》连载之八
   
    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推动五大改革
    刘练军
     
    在2013年3月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周强先生当选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对这位新科最高法院院长,包括法律人在内的社会各界充满期待,皆盼望他能给我国司法带来新气象,为我国法治抒写新篇章。
    民众的满心期盼,一方面是因为近十年我国司法的权利救济功能明显不彰,其社会信任度始终只跌不涨;另一方面则源于周强的法学教育背景。与前任院长不同的是,周强在我国法学重镇——西南政法大学接受过七年的正规法学训练,早年在司法部任职时还做过肖扬部长的秘书,而肖扬入主最高法院后对我国的司法职业化建设贡献甚巨。成为第二个肖扬,此诚法律人对周强的最大期望。
    身为法律人,我难以免俗,对新任院长周强亦有如下寄语,期待周院长能身体力行,在任期内能将之一一付诸实施,最终把我国司法推进职业化的法治轨道。
    一,院长参与案件的庭审并撰写裁判文书。从基层法院到最高法院,院长基本不参加合议庭,不亲自参与任何案件的庭审,此乃我国法院的传统和常规。然而,法院院长首先是法官,其次才是院长,院长的行政管理角色并没有剥夺其法官身份,相反它还进一步强化了其法官身份——不合格的法官岂能当法院院长?
    是故,此等传统实乃违反常理的司法恶习,此等常规诚然是权大于法的人治规则。我们殷殷期望周强院长能以身作则,自觉废除这种不成文的法院陋习。不穿白大褂治病救人的医院院长不是好院长,同理,从不穿法袍上法庭听审案件的法院院长亦不是个好院长。院长是首席大法官,其法袍基本不用,这形同虚设的不仅仅是法袍,还有宪法和法律。兹事体大,不可不为。当然,碍于行政管理任务,法院院长无需整天坐堂问案,但一年到头亲自参与几起案件的庭审、亲自撰写一份判决意见这样的底线要求总应该能做到吧?在这方面,一旦最高法院院长能率先垂范、阅卷裁判,那其他下级法院院长接着跟进应不成问题。
    二,逐步减少并最终废除法院内部的种种奖励制度。我国法院跟其他组织机构一样存在着各种奖励制度。但法院终究迥异于别的政府机关,它是以依法裁判案件纠纷为唯一天职的特殊机构,法官之间最理想的关系是完全的平等与独立。而法院内部的各种奖励制度严重影响到了法官之间的平等与独立。它不但使得法官每年要花相当多的时间精力用于争取各项奖励,从而耽误案件的听审和裁判,而且为院长、副院长、庭长等法院领导利用手中的奖励权力实行寻租腐败提供了契机和空间,人为地卑污了法院内部人事关系,使之远离应然的简单纯洁。
    案件的裁判文书是法官为社会生产的唯一产品。对法官的最好奖励莫过于将他撰写的司法判决意见网上公开,让他的司法理念和法治思维去感染和影响社会大众,同时把他的说理释法技巧介绍给其他法官。法律人及社会民众对法官判决意见的认可和褒扬,就是对法官最大的奖励,此外,法官不需要别的奖励。希望周院长能逐步减少法院内部的各种奖励制度,并在时机成熟时彻底废除之。
    三,改革法院的考核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官考核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考核项目过于庞杂,复如考核频率过高,再如考核程序不公开透明,等等。关于法官考核,我国《法官法》第23条规定“对法官的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重点考核审判工作实绩”。但在实际的考核中,“审判工作实绩”所占比重并不大,那些将全部精力和才华都献给司法判决书的法官,其所得考核结果往往低于那些论文发得多、书出版得多的法官。法官考核制度扭曲变异至何等地步由此可见一斑。
    有什么样的考核制度,就有什么样的法官。法官不是神,他同样是有理性计算的人。法官考核制度的目的,应该是驱使法官将更多的时间精力用于案件的听审和判决书的说理释法,而不是引诱法官去做一个著作等身的法律学者。希望周强新院长能大刀阔斧地改革我国的法官考核制度。逐步淘汰那些与审判工作实绩不相关的考核项目,最终把《法官法》规定的审判工作实绩作为唯一的考核项目。同时改革考核频率,实现几年一考核而不是现在的一年几考核。
    四,废除裁判文书签发制度而厉行案件管理制度。导致“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裁判文书签发制度,于法无据但又在各级法院长期得到严格执行,实乃怪哉。这种制度只能导致承审法官对法院领导负责远胜于对宪法和法律负责,其最终结果常常是法官既不对宪法和法律负责,又不对案件当事人负责。而一旦出现冤假错案,承审法官却又要替签发案件的领导背“黑锅”。在实践中,该制度可谓有百害而无一利,学界对其诟病之深之久亦无论矣。如果最高法院新院长周强能勇于担当,以舍我其谁之气概率先在最高法院内废除此等制度,并最终使全国各地法院自觉废弃此等违反基本责任伦理之旧制度,那诚然是法官之幸,法治之福。
    当然,如果能同时在法院推行案件管理制度,那就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了。通过法官对承审案件进行经理化管理来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审判成本,最终实现在合理期限内审结案件,这就是案件管理制度的核心要旨。西方的经验证明,案件管理制度能强化承审法官的责任心并提升其工作效率,同样面临着积案压力的我国法院完全可以借鉴此等制度,以提升我国司法的整体效能。
    五,致力于基层法院的建设与发展。与位于大中城市的中高级法院相比,处于中小城镇的我国县级法院,从硬件装配到人才配备都明显满足不了其裁判业务需要。县级法院承担着全国大部分(至少不低于70%)案件的裁判工作。但这些基层法院一直面临着办案经费紧张和法官人手不足的双重困扰。最高法院应该致力于解决长期煎熬着基层法院的此等难题。
    普通民众接触最多、与社会民众最贴近的基层法院,其运转状况如何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整个司法体系的社会民众信任根基。最高法院新任院长对此应该有足够的认知和重视,否则,位于金字塔顶端的最高法院其社会权威地位必将受到冲击与动摇。在基层法院的建设及发展方面,最高法院必须有所作为,否则,不但有负于基层法院的嗷嗷期待,而且会耽误我国法治的进程。
    子路曾向孔子问政,孔子曰:“先之,劳之。”意思就是说,“自己带头,大家努力”。我国司法亦然。如果最高法院院长在诸多方面能身先士卒,那我国司法走上规范化的法治轨道应该是可欲可求。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期望最高法院新院长能逐步开展以上五个方面的工作,不辜负人大代表和全国人民对法治化司法的殷切希望。
     
     原载《法治的谜面》,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7-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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