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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哪些事项?(建议收藏)
2019-3-28 15:49:38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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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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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双双 、夏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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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与法务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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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哪些事项?(建议收藏)
听说你们家公司章程是抄的!
抄的工商部门的示范文本!
你知道吗?公司章程是可以自主约定的!
好,现在请打开《公司法》(2018年修订)(快快翻书去*^__^*)
其实,《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投资人一些章程制定的自主决定权,股东/投资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对章程中的一些内容进行自主约定的。不论是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等诉讼行为,还是公司的增值扩股等非诉行为,法官、律师首先参考的就是公司章程。
所以说,创业者/股东/投资人,千万不要让公司章程的自主约定条款束之高阁!
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为例(股份有限公司内容将在后续文章中推出),从公司章程中哪些内容不能变动、可以自主约定的事项、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效力三个方面,就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梳理。
一、 公司章程中哪些内容不能变动?
公司法中有很多强制性条款(就是必须遵守的条款),一般表述为“应当”、“不得”、“必须”等字眼,股东/投资人在公司章程过程中,是不可以对这类条款商定的,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比如《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公司名称和住所;(二) 公司经营范围;(三) 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备案时,应当至少包含以上几点内容,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有权不进行登记。
二、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哪些事项?
除了上述强制性条款外,《公司法》也尊重公司股东的意思自治,设置了20多处任意性条款(章程可以自主约定的条款),一般表述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等,股东/投资人应充分利用这些条款保护自己的权益,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想要达到的目的进行个性化、差异化设计。
以下从股东权利及股东资格、公司治理结构及议事规则、人员的选定等几方面进行阐述,相应内容以每项法条先后顺序排序。
(一) 股东权利、股东资格(以下1-5条)
1、股东出资时间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
现阶段,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27类特定行业公司)以外,绝大多数的有限公司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自行约定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时间,股东可以考虑自身的经济能力、公司将来的发展规划、资金使用计划进行适当安排。但必须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是股东对公司出资义务的承诺,也是对债权人的还款保证,在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在已经认缴、尚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红利分配、增资认缴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解读
在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分配利润、增资认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股东作为投资人,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股东并不在乎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司治理上作出一些权力限制,在利润分配上作出一些倾斜。
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及认缴出资,但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即相关股东会决议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
3、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读
公司的投资、担保都可能对股东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是由股东会自行决策,还是授权董事会决策,以及他们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但要注意的是,章程不可以约定公司对“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策机构,只能由股东会进行决策。
4、股权转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本条意在说明,《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特殊约定,该章程的约定优先于《公司法》的规定。
对内转让。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特征,《公司法》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没有任何限制,可以自由转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看似无限制的必要,但会导致决策权、表决权、收益权等发生变化,从而影响股东利益,尤其是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如果公司章程事先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进行规定,除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章程的自主约定有效。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股权,排除了股东的转让权,该章程条款无效。家族式有限公司为防止其他人加入,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权转让必须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家族成员。
外部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可以排除适用第七十一条第二、三款的适用,可以自主约定是否需要通知、同意,甚至包括其他股东有无优先购买权等。
股东/投资人希望灵活退出,或者限制技术性股东的退出,都不能忽视股权转让条款。对于股东人数少,股权流转比较困难,应当考虑如何定交易价格。怎样平衡股权流动、限制股权流动,是章程设计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正当需求。
5、股东资格的继承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股权即是财产权又是成员权。本条适用于自然人股东,将股权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进行区分,意味着可以对股权财产性权利(财产权)、股东资格(成员权)区分继承,个人投资者的应当特别注意。家族式有限公司,可以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非家族式有限公司,应当慎重考虑。股权继承存在诸多隐患,可能因多名继承认继承股东资格,突破有限公司股东50人的上限,也可能破坏原有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落到不能胜任的继承人手中,给公司持续经营造成困扰。
继承开始,继承人当然享有该股权的财产权益。通过章程设计,继承人可以只对财产权进行继承,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即事先约定,一旦自然人股东身故,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义务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价格计算方法强制买卖该遗产股权,同时该遗产股权的继承人也有卖出的义务。
除继承外,股权还可能由于强制执行、离婚、互易、赠与、遗赠等原因发生,在章程自主约定的时候也不得不考虑。
(二) 公司治理结构及职权(以下6-10条)
6、股东会职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
解读
本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会应当行使的十项职权,既包含一般决议事项,也包含特别决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事项。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股东会的职权进行增设,来保障自己的利益诉求。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职权也并非越多越好,要根据预设对公司的控制程度、权力层级的划分来进行章程条款的设计,以保障公司适度的灵活性、决策的高效性。
7、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职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
解读
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设置的机构。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
除了《公司法》明确列举的董事会十项职权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职权,既可以扩大董事会职权,也可以限制董事会职权。但《公司法》明确规定属于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不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自主约定。
8、执行董事的职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解读
执行董事的职权完全由股东自行决定,由公司章程进行自由约定,而不必参照董事会的职权进行设计。
9、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监事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
解读
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公司财务监督,二是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规模较大的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2名监事。同样,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法》明确列举之外的监事会职权进行增设。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监事或监事会对公司设立经过的调查权,对公司清算活动的监督权。
10、经理职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经理(日常生活中称为“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主持公司日常工作的人。《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意味着公司章程约定的经理职权可以不同于《公司法》列举的经理职权的规定。此处职权规定也区别于《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要求,应与注意。
(三)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表决权的行使(以下11-15条)
11、股东会会会议的通知、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解读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必须提前一段时间通知全体股东,以便股东能够合理安排时间参加会议,避免大股东临时召开会议侵犯小股东权益。如果通知时限较长,影响公司决策效率,可能贻误商机。章程可以对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会议表决权的行使、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不同于《公司法》的约定。
12、股东会的表决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股东的表决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不得通过公司章程予以限制或者排除,比如限制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该约定无效。但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以实现投资人对公司控制权的利益需求。
13、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解读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没有规定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约定,约定事项不得与《公司法》冲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但可以通过“一票否决”制度,提高董事会的控制程度。
14、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解读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没有规定的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约定,比如会议通知时限、表决方式等做出约定。
15、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解读
本条是对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权限的补充规定。《公司法》赋予了股东选择权,章程可以自主约定到底是赋予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公司章程不进行约定,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会导致决策无据。
(四) 人员的选任(以下16-19条)
16、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解读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最高行政负责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内管理,掌控一个公司的印章,通过文件的签署影响着公司重大的经济活动。对外依法代表公司,其代表公司的行为直接被视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这个公司的“代言人”到底应当由谁担当,是每一个股东都应该关注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股东对公司的控制程度。当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担任时,董事长的权力大大增加,削弱了经理(日常生活中称作“总经理”)的执行权。反之,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就可能架空董事长、董事会的决策权。所以,股东提名权如何在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三个职务上分配,对公司的控制程度有着重要影响。
17、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解读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也可不设副董事长。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更加体现了股东对管理层的决定权,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亦或是由某个股东指派任命。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董事的任期,但每届最长不能超过3年
18、职工董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解读
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不要求在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董事。但有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安排职工代表董事。
19、职工监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解读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应当设置职工代表监事,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约定,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不设监事会的公司则不受职工代表监事比例限制。
三、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该条款是否有效?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但这种意思自治是有限度的。股东固有的权利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能随意突破,不得以章程等内部制度予以剥夺或限制。也就是说,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可发生法律效力。
四、 结语
没有哪份公司章程范本能完美适用于所有公司,股东/投资人制定公司章程应充分考虑其对公司控制权的设想、参与运营的程度、公司将来可能面临的各种情况,以实现既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又能保障公司稳健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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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投资人一些章程制定的自主决定权,股东/投资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对章程中的一些内容进行自主约定的。不论是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决议纠纷等诉讼行为,还是公司的增值扩股等非诉行为,法官、律师首先参考的就是公司章程。
所以说,创业者/股东/投资人,千万不要让公司章程的自主约定条款束之高阁!
本文以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为例(股份有限公司内容将在后续文章中推出),从公司章程中哪些内容不能变动、可以自主约定的事项、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的效力三个方面,就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进行梳理。
一、 公司章程中哪些内容不能变动?
公司法中有很多强制性条款(就是必须遵守的条款),一般表述为“应当”、“不得”、“必须”等字眼,股东/投资人在公司章程过程中,是不可以对这类条款商定的,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比如《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公司名称和住所;(二) 公司经营范围;(三) 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章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备案时,应当至少包含以上几点内容,如果缺少其中任何一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有权不进行登记。
二、 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哪些事项?
除了上述强制性条款外,《公司法》也尊重公司股东的意思自治,设置了20多处任意性条款(章程可以自主约定的条款),一般表述为“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等,股东/投资人应充分利用这些条款保护自己的权益,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想要达到的目的进行个性化、差异化设计。
以下从股东权利及股东资格、公司治理结构及议事规则、人员的选定等几方面进行阐述,相应内容以每项法条先后顺序排序。
(一) 股东权利、股东资格(以下1-5条)
1、股东出资时间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解读
现阶段,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27类特定行业公司)以外,绝大多数的有限公司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自行约定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时间,股东可以考虑自身的经济能力、公司将来的发展规划、资金使用计划进行适当安排。但必须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三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是股东对公司出资义务的承诺,也是对债权人的还款保证,在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在已经认缴、尚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红利分配、增资认缴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解读
在公司章程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分配利润、增资认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股东作为投资人,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润。股东并不在乎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况下,可以在公司治理上作出一些权力限制,在利润分配上作出一些倾斜。
在公司章程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及认缴出资,但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即相关股东会决议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通过。
3、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解读
公司的投资、担保都可能对股东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是由股东会自行决策,还是授权董事会决策,以及他们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的限额规定。但要注意的是,章程不可以约定公司对“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策机构,只能由股东会进行决策。
4、股权转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本条意在说明,《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特殊约定,该章程的约定优先于《公司法》的规定。
对内转让。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特征,《公司法》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没有任何限制,可以自由转让。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看似无限制的必要,但会导致决策权、表决权、收益权等发生变化,从而影响股东利益,尤其是公司控制权的变化。如果公司章程事先对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进行规定,除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章程的自主约定有效。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股权,排除了股东的转让权,该章程条款无效。家族式有限公司为防止其他人加入,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权转让必须转让给其他股东或家族成员。
外部转让。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可以排除适用第七十一条第二、三款的适用,可以自主约定是否需要通知、同意,甚至包括其他股东有无优先购买权等。
股东/投资人希望灵活退出,或者限制技术性股东的退出,都不能忽视股权转让条款。对于股东人数少,股权流转比较困难,应当考虑如何定交易价格。怎样平衡股权流动、限制股权流动,是章程设计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的正当需求。
5、股东资格的继承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股权即是财产权又是成员权。本条适用于自然人股东,将股权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进行区分,意味着可以对股权财产性权利(财产权)、股东资格(成员权)区分继承,个人投资者的应当特别注意。家族式有限公司,可以允许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非家族式有限公司,应当慎重考虑。股权继承存在诸多隐患,可能因多名继承认继承股东资格,突破有限公司股东50人的上限,也可能破坏原有的公司治理结构。股权落到不能胜任的继承人手中,给公司持续经营造成困扰。
继承开始,继承人当然享有该股权的财产权益。通过章程设计,继承人可以只对财产权进行继承,不得成为公司股东。即事先约定,一旦自然人股东身故,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义务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价格计算方法强制买卖该遗产股权,同时该遗产股权的继承人也有卖出的义务。
除继承外,股权还可能由于强制执行、离婚、互易、赠与、遗赠等原因发生,在章程自主约定的时候也不得不考虑。
(二) 公司治理结构及职权(以下6-10条)
6、股东会职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
解读
本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会应当行使的十项职权,既包含一般决议事项,也包含特别决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事项。股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股东会的职权进行增设,来保障自己的利益诉求。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的职权也并非越多越好,要根据预设对公司的控制程度、权力层级的划分来进行章程条款的设计,以保障公司适度的灵活性、决策的高效性。
7、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职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
解读
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设置的机构。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
除了《公司法》明确列举的董事会十项职权以外,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其他职权,既可以扩大董事会职权,也可以限制董事会职权。但《公司法》明确规定属于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不允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进行自主约定。
8、执行董事的职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解读
执行董事的职权完全由股东自行决定,由公司章程进行自由约定,而不必参照董事会的职权进行设计。
9、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监事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
解读
监事会是对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公司财务监督,二是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规模较大的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2名监事。同样,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法》明确列举之外的监事会职权进行增设。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监事或监事会对公司设立经过的调查权,对公司清算活动的监督权。
10、经理职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
经理(日常生活中称为“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主持公司日常工作的人。《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意味着公司章程约定的经理职权可以不同于《公司法》列举的经理职权的规定。此处职权规定也区别于《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要求,应与注意。
(三)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表决权的行使(以下11-15条)
11、股东会会会议的通知、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解读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必须提前一段时间通知全体股东,以便股东能够合理安排时间参加会议,避免大股东临时召开会议侵犯小股东权益。如果通知时限较长,影响公司决策效率,可能贻误商机。章程可以对股东会会议召开通知、会议表决权的行使、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不同于《公司法》的约定。
12、股东会的表决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股东的表决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不得通过公司章程予以限制或者排除,比如限制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并进行表决的,该约定无效。但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以实现投资人对公司控制权的利益需求。
13、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解读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没有规定的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约定,约定事项不得与《公司法》冲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但可以通过“一票否决”制度,提高董事会的控制程度。
14、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解读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法》没有规定的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约定,比如会议通知时限、表决方式等做出约定。
15、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解读
本条是对有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权限的补充规定。《公司法》赋予了股东选择权,章程可以自主约定到底是赋予董事会还是股东会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公司章程不进行约定,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会导致决策无据。
(四) 人员的选任(以下16-19条)
16、法定代表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解读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最高行政负责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内管理,掌控一个公司的印章,通过文件的签署影响着公司重大的经济活动。对外依法代表公司,其代表公司的行为直接被视为公司行为,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定代表人这个公司的“代言人”到底应当由谁担当,是每一个股东都应该关注的问题,因为这关系到股东对公司的控制程度。当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为执行董事)担任时,董事长的权力大大增加,削弱了经理(日常生活中称作“总经理”)的执行权。反之,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就可能架空董事长、董事会的决策权。所以,股东提名权如何在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三个职务上分配,对公司的控制程度有着重要影响。
17、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解读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选举,由公司章程进行约定,也可不设副董事长。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更加体现了股东对管理层的决定权,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还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亦或是由某个股东指派任命。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董事的任期,但每届最长不能超过3年
18、职工董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解读
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不要求在董事会成员中有职工代表董事。但有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安排职工代表董事。
19、职工监事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解读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应当设置职工代表监事,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约定,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不设监事会的公司则不受职工代表监事比例限制。
三、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不一致,该条款是否有效?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体现,但这种意思自治是有限度的。股东固有的权利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能随意突破,不得以章程等内部制度予以剥夺或限制。也就是说,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方可发生法律效力。
四、 结语
没有哪份公司章程范本能完美适用于所有公司,股东/投资人制定公司章程应充分考虑其对公司控制权的设想、参与运营的程度、公司将来可能面临的各种情况,以实现既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又能保障公司稳健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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