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搜索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资源
›
考试资料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大演练
2014-4-9 23:58:32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920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导读:司法考试的案例分析题是第四卷的重点,通过对历年试卷的总结,案例分析题主要考察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等方面。很多考试在复习中找不到比较好的案例题进行练习,本文是编辑为广大考生收集的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供大家演练使用。
民 法
一、案情:甲公司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向银行贷款30万元,以公司所有的一辆价值50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并且依法作了登记。后甲公司又因为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为担保偿还合同价款25万元,将该汽车作为合同价款的抵押物抵押给乙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未经登记。根据上述案情,依照担保法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问题:
1.若甲公司在贷款和合同欠款到期之前,未告知抵押权人(银行和乙公司)便将汽车转让给丙公司,则银行和乙公司有何权利?
2.若银行的贷款到期日在乙公司的合同价款到期日之后,则乙公司是否有权就汽车行使抵押权?如果可以,如何行使?
3.若该汽车在运输途中翻下山崖,则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和乙公司应当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4.若作为抵押物的汽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送到丁公司处修理。约定10天后完成修理工作,返还汽车。10天以后,丁公司已经修好汽车,但是拒绝将汽车归还,理由是丁公司认为自己有权得到修理汽车的费用,而要求行使紧急留置权。丁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能否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二、案情:刘某、何某、张某于2005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刘某保管。同年10月,刘某出差遇到赵某,赵某愿购买此画,刘某即将画作价45000元卖给赵某。事后,刘告诉何、张。何、张要求分得卖画的款项,刘某便分别给了何、张各15000元。赵某买到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王某。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赵某即将画交付给王某,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次个人收藏品展览,赵欲参加,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某。依此约定,赵某将画交付王某,王某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王某得到画后,经常对朋友展示炫耀此画,他的朋友宋某也表示喜欢此画。2006年3月份宋某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某处买了此画,宋某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宋某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宋某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宋某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宋某。宋某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做法。
赵某于2005年12月与王某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6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周某,周某以前即知赵某有这样一幅画。周某后来在装裱店看到此画,立即进行调查才发现赵某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王某,而王某于2006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其子继承,周某遂找赵某说理。赵某得知后,找到宋某要求宋某或者返还该幅画,或者支付王某尚未交付的1万元价款。
问题:
1.本案各个阶段涉及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刘某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刘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赵某与王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王某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宋某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6.赵某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周某借款?周某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赵某对王某的债权,应由谁来承担?
三、案情:A市的甲公司与B市的乙公司于2006年6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电机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型号的电机5台,总价款30万元;定金7万元,合同签订时乙公司交付;甲公司于2006年7月30日前将货物送到乙公司,货到付款,若发生纠纷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之后,甲公司为履行合同,与丙公司签订了该种型号电机的买卖合同,交货时间为7月10日。7月30日,乙公司见甲公司未发货,就催促甲公司赶紧发货。甲公司便派业务员李某持甲公司的介绍信到丙公司催货,丙公司答复说指定型号的电机还在生产线上,近期不能完工。但库房中有另一种型号的电机,性能同他们要求型号的电机差不多。李某便表示只要能尽早发货,发这种型号的电机也没问题。8月15日丙公司通过铁路发货,并将提货单交给李某。8月18日,甲公司将提货单交给乙公司,并要求乙公司立即付款。乙公司在验货时发现电机的型号不符合他们的要求,便向甲公司提出退货,并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4万元。甲公司迟迟未予以答复,乙公司遂将货物存入火车站的仓库,9月,火车站仓库遭雷击着火,5台电机全部被烧毁。
问题:
1.丙公司交运的电机与合同要求的不符,应由谁对乙承担责任?为什么?
2.甲公司能否要求丙公司承担其交货不符合约定的责任?为什么?
3.若甲公司在交付电机前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其可以采取何种措施?
4.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4万元,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5.电机全部报废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6.电机在火车站仓库被毁,火车站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7.若乙公司在收到货后即将电机安装使用,因电机内部设计问题致使电机外部带电,造成乙公司一名职工触电身亡,对此,乙公司可以向谁请求赔偿?
8.若乙公司在验收时发现电机不符合要求,但一直未将该情况通知甲公司,2年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该批货物的违约责任,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四、案情:甲公司承建某体育场馆工程,与发包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中,因为一台挖掘机损坏,为了赶进度,甲公司从丙公司处租赁一台挖掘机继续施工。基建工程完工后,甲公司将该挖掘机出租给丁公司,后因戊公司购买建材,为担保支付货款,将该挖掘机出质给戊公司,并通知了丁公司。由于流动资金缺乏,甲公司遂又将该挖掘机出卖给己公司,并通知戊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己公司支付了价款,但一直没有收到该机器。因发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甲公司只好向庚银行贷款500万元,由辛公司和壬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贷款即将到期时,甲公司还是无力还款,遂与庚银行协商延长贷款期限一年,庚银行表示同意。双方通知了辛公司和壬公司,二者未予答复。工程完工后经验收不合格。甲公司进行返工,但仍不合格。经查,甲公司并不具备建设该工程的资质等级。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遂引发纠纷。
问题:
1.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效力如何?
2.戊公司能否取得挖掘机的质权?为什么?
3.己公司是否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为什么?
4.庚银行是否有权请求辛公司与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5.甲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支付工程款?为什么?
五、案情:远洋公司需要成铭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易宝公司商议,由易宝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远洋公司。远洋、成铭、易宝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易宝公司付给成铭公司货款500万元;(二)成铭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远洋公司;(三)远洋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远洋、成铭、易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远洋、易宝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成铭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易宝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民安银行借款300万元,民安银行要求提供担保,易宝公司请求海华公司作保,海华公司允诺。易宝、民安、海华签订了如下合同:(1)民安银行借给易宝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易宝公司270万元;(2)海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易宝公司应付给海华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成铭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希望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远洋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利新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问题:
1.远洋、成铭、易宝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现设成铭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易宝与民安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4.易宝、民安、海华所签的合同中约定支付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
5.现设易宝公司到期不能偿还民安银行的借款,海华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6.现设成铭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远洋公司可否向成铭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
7.现设远洋公司根据利新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利新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8.现设希望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希望公司索赔?为什么?
9.现设利新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远洋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该技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六、案情:2004年1月15日,甲公司从银行贷款30万元人民币,约定2005年4月15日还本付息。银行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提出以其位于东阳区的一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担保。2004年8月,位于东阳区的甲公司的办事机构因业务需要,紧临原办事机构的房屋,又增建了三间平房,作为仓库。2005年4月15日,甲公司没有偿还30万元贷款,银行几次催告,甲公司仍以无力偿还为由不予偿还。
请问:
1.甲公司与银行之间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可否以口头的方式签订?为什么?
2.甲公司与银行之间订立的该房屋抵押权,是否必须进行抵押登记?
3.甲公司以其办事机构的房屋设定抵押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要一并设定抵押?为什么?
4.甲公司紧临原办事机构新建的三间平房是否属于抵押的财产?为什么?
5.在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以什么样的方式实现其债权?
6.设甲公司与银行的抵押合同中记载的抵押房屋为8间,而抵押登记簿中记载的抵押房屋为10间,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应以哪一个记载为准?
7.设甲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后被有关机关确认为违章建筑,银行能否对该建筑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8.设甲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是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后,银行能否对该房屋行使抵押权?
9.设甲公司用于抵押的房屋原有一附属的车库,该车库属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所有,那么银行能否对该车库行使抵押权?
民事诉讼法
一、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于2007年4月9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2007年11月27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A市B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2006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3.6万元。
B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B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
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年5月12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
问题:
1.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
2.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法院执行?
4.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5.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
6.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
二、案情:老方创作的纪实小说《村支书的苦与乐》,以某县吴村村支部书记吴某为原型进行创作,其中描述了他与村霸林申(以林甲为原型)之间斗智斗勇的冲突场面。小说在《山南海北》杂志发表后,林甲认为小说将村支书作为正义的化身进行描述,将自己作为“村霸”进行刻画,侵犯其名誉权。林甲起诉老方,请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赔礼道歉。
法院受理本案后,追加杂志社为共同被告。由于林甲死亡,法院变更其子林乙为原告,其后又准许林乙将请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变更为3万元。一审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当地镇党委处理林甲相关问题的决定(档案材料)作为证据,证明小说的描述有事实根据。一审判决认为,镇党委办公室虽然给老方提供了处理决定(档案材料),但并未明确同意可据此创作小说,故该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同时认为,杂志社编辑与作家老方和林甲虽不认识,难以核实有关事实,但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故认定老方和杂志社构成侵权,判决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山南海北》上刊登小说情节失实的声明以消除影响。判决未涉及赔礼道歉的问题。
林乙、老方和杂志社均提出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书面审查,未接触当事人,直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经过重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未再提出上诉。老方和杂志社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赔偿义务,但拒绝赔礼道歉。
问题:
1.林甲起诉后能否申请法院责令杂志社停止本期的发行?依据何在?
2.林乙在诉讼结束后能否另案起诉,请求老方赔偿精神损害?为什么?
3.如何评价法院在一审程序中的做法?
4.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
5.本案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应当如何确定?如何评价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程序?
6.若林乙对赔礼道歉的判决内容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本案义务人可采取哪些措施?
三、案情:2007年3月,甲市化工厂与乙市化学公司在丙市签定一份化工原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07年4月至9月底之间分三批供应化工原材料60吨,货到付款;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标的总额5%的违约金。2007年4月,化工厂供应一批原材料20吨后即停止供货。虽然化学公司多次催要,但化工厂迟迟不供货。9月29日,化工厂决定将剩余40吨原材料一次供应给化学公司,并在装车前以传真通知化学公司接货。化学公司传真表示,因化工厂迟迟不供货,为保证正常生产,已高价从市场上购买原材料,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因此发生争议,应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化工厂传真表示,因为40吨化学原材料已由丁市的运输公司运出,不同意解除合同。就此问题,协商不成,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运输公司运输途中,在路过乙市一座桥时,因与乙市客运公司的客车相撞,致使化学原材料泄露至桥下的河中,致使河边的养殖专业户因河水污染而遭受损失。根据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中,化工厂与化学公司之间以传真形式签定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2.如果化工厂要求化学公司支付货款,其能否依据仲裁协议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为什么?
3.如果化学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合同并责令化工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仲裁庭经过审理后裁决解除合同并责令化工厂支付违约金,该仲裁裁决是否有效?为什么?
4.如果9月29日化工厂将剩余40吨原材料一次性供应给化学公司后,化学公司被石化公司吞并,此时,石化公司能否依据原仲裁协议以化工厂为被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解除与化工厂之间的合同?为什么?
5.如果运输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化工厂支付运费,对于该案,哪些法院有管辖权?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化工厂以化学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请求法院通知化学公司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法院是否应满足化工厂的请求?为什么?
6.如果在第5问的诉讼中,化工厂向法院提出,因运输公司的车与客运公司的客车相撞,造成原材料损失,要求运输公司赔偿其原材料损失。该请求能否构成反诉?法院如何处理化工厂的这一请求?
7.如果养殖专业户欲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其可以谁为被告向哪些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在诉讼中,养殖专业户应就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
四、案情:2005年1月,长城公司与中坤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中坤开发公司将其开发、并由新月物业公司管理的位于A市甲区的凯跃大厦18层的1809室(总面积300平方米)租赁给长城公司,为此长城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签定后,长城公司依约定交付半年的租金后,中坤开发公司将承租房屋交付长城公司使用。长城公司进驻承租房屋后不久,其大部分员工即感觉房屋内存在一种极其难闻的刺鼻味道,而且部分员工出现严重的头晕、呼吸道疾病,为此长城公司为其员工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长城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交涉,新月物业公司进行了一定除异味处理,长城公司为此又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是,经过处理后不久,长城公司承租房屋内的异味仍然存在。长城公司聘请专业机构对承租房屋内的空气进行检验,结果证明承租房屋内空气中的氨气与苯超标,不适合工作。
2005年5月,长城公司以中坤开发公司为被告向甲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因提供不合格房屋给自己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90万元。甲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新月物业公司为共同被告,并要求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不存在空气质量问题,因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判决两者连带赔偿给长城公司造成的损失90万元。中坤开发公司不服提出上诉,A市中级法院接到上诉案件后,在征求新月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作为共同上诉人。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上诉请求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以A市中级法院主审该案的甲法官可能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贿赂为由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法院由乙法官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裁定再审。省高级法院裁定再审后,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发回A市中级法院重审。A市中级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重审该案件,在重审开庭前,中坤开发公司提交了其在纠纷发生后,在与长城公司交涉过程中,双方曾以传真形式达成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争议的仲裁协议。A市中级法院据此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了长城公司的起诉。
请分析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错误并说明理由。
五、案情:2008年9月3日,张某(户口在甲市A区)在甲市B区的超市购买由欣欣食品公司(位于乙市C区)生产的密封豆制品。当晚,张某吃过该豆制品后不到1小时即出现明显的呕吐等不适现象,被家人送往医院,经过诊断确认为食物中毒。经过检查其胃内呕吐物以及剩余豆制品,发现存在相同的有毒成分。张某为治疗食物中毒花去住院费、治疗费等共计8000余元。张某治愈后,与欣欣食品公司交涉损害赔偿一事,而欣欣食品公司则认为该食物出现变质是因为与其多年存在合作关系的凯月仓储公司的不当存储导致食物变质。
请从管辖、当事人以及证明对象与举证责任等方面对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六、案情:2007年7月15日,华泰公司(位于甲市A区)与飞鸿公司(位于乙市B区)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华泰公司于7月底向飞鸿公司提供一套价值580万元的设备,并由华泰公司负责将设备运送至飞鸿公司住所地,货到验收合格后10日内,飞鸿公司应当付清全部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标的物总额4%的违约金。华泰公司按时供货后,飞鸿公司于8月8日支付了400万元设备款,剩余设备款一直未支付。华泰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但是,华泰公司在催要设备款的过程中得知,飞鸿公司曾经向安欣公司(位于乙市C区)供应了一批不锈钢制品,安欣公司拖欠飞鸿公司货款150万元一直未付。
请根据本案所提供的信息为华泰公司提供一份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见书。
商 法
一、案情:甲公司和乙公司以及自然人孙某、于某经过协商,决定设立“金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为金宇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其中甲公司以自己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1000万出资,乙公司以现金500万元出资,孙某以现金300万元出资,并且在公司章程中承诺所有资金在公司成立后半年内到位。于某以房屋作价200万元出资。金宇公司于2007年1月10日经过工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金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
金宇公司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现金宇公司董事会发现,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过户给金宇公司,并且甲公司已经以自己的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为甲公司和银行之间的一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现在甲公司不能按期归还贷款,银行向甲公司主张实现抵押权。
在公司成立后一周内,乙公司将自己出资的500万元取回100万。孙某因为资金紧张到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止,实际仅出资20万元。经过公司董事会同意,金宇公司决定为于某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红日服装加工厂”与银行间的贷款合同提供担保。
金宇公司与大华公司交易时以汇票支付。该汇票出票人为长江公司,承兑人为建设银行长安支行,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大华公司要求金宇公司提供担保,金宇公司即请银建公司为该汇票作保证,银建公司在汇票背书栏签注“若长江公司出票真实,本公司愿意保证。” 长安支行承兑时签注“同意承兑20万元”。后经了解长江公司实际并不存在。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
1.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金宇公司,金宇公司能否成立?
2.甲公司就该块土地上签订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3.乙公司和孙某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4.金宇公司董事会对红日加工厂与银行间的贷款合同提供担保决议的效力,该决议的效力如何?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5.长江公司出具的汇票是否有效?在汇票转让中,建设银行长安支行、银建公司各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二、案情:甲有限责任公司在2001年为了提高工人的积极性,发行了公司内部职工股。2006年,公司决定让部分职工退股,并将其本金连同当年利息一并返还。
在甲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业务开展顺利,董事会决定,即日起正式实施以下方案:(1)以甲公司名义投资100万元,与中环公司组建普通合伙企业;(2)以甲公司名义向众星有限责任公司投资300万元;事后不久,当甲公司的股东会得知董事会的上述方案后,提出以下异议:(1)公司不得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故组建合伙企业的决议无效;(2)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超过200万元的要由股东大会批准,因此董事会向众星公司投资的决议是无效的,向众星公司投资合同也是无效的。
一个月后,甲公司董事长王某的好朋友张宏要与高科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标的价值200万元,张宏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房子设定了抵押,但高科公司认为信用不足,要求张宏还要提供保证人,张宏找到王某请求帮忙,王某未经股东会同意,只是召开董事会后,就以甲公司名义对上述合同的全额做了保证。甲公司的监事丁某得知了这些情况,认为王某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年利润25%的规定,于是在列席董事会会议时就此作了汇报,但与会的其他董事都碍于王某作为董事长的情面,没有对担保进行追究。结果,因为该次担保,造成甲公司重大损失。
现在,公司突遇金融海啸,出口业务基本冻结,公司生产经营处于瘫痪状态,而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连续三年平均利润不足1%时,则公司解散。2008年9月,由于投资决策失误,公司内部现金急剧减少,大量到期负债无法按时偿还。公司内部对公司继续经营方略存在很大的分歧。同时在2008年年终审计时发现,公司已经连续三年平均利润不足1%。于是,公司召开股东会商议解决该问题。在公司股东会上,现持有44%表决权的股东认为公司只是一时陷于经营困境,故反对解散公司,但持有30%表决权的股东认为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强烈要求解散公司,另外持有26%表决权的股东对是否继续经营拿不定主意,因而陷入僵局。
问题:
1.甲公司决定将部分职工的股份本金连同当年利息一并退回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第(1)(2)项方案提出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
3.甲公司为张宏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应当如何处理?
4.对甲公司因为担保造成的损失,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5.就公司解散议题,甲公司股东会因为达不成统一的意见,耽误了投资的良机。经营状况继续恶化,这时公司股东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三、案情:国有企业万强商业大楼于2006年1月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万强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当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6年3月,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4月,王某与其妻朱某协议离婚,朱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朱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6年5月,万强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2006年初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万强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6年3月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
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2006年1月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万强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万强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朱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5.万强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四、案情:甲公司、乙公司、丙合伙企业和自然人张某准备成立北京中复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
程记载,召开公司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而是按照股东人数行使表决权,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中复公司成立后,在公司首次会议上选举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甲公司提议甲公司的财务经理韩某为监事候选人之一,该提议得到通过。董事会成员共有5人,其中陈某因为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7年刑满释放,董事长由乙公司总经理周某兼任。
公司成立后,吴某通过出资20万成为公司的新股东,他的出资载入了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载明吴某出资占公司资本的4%.今年3月,公司召开了股东会,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到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确定了各股东的增资数额,但该次股东会没有通知吴某参加,这次股东会决议由他人代替吴某签署。增加注册资本后,验资报告显示吴某占到公司资本总额的1.5%.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
【问题】
1.丙合伙企业能否向中复公司出资成为公司的股东?
2.中复公司章程规定不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中复公司成立后公司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中复公司股东会没有通知吴某参加,所做出的股东会决议效力如何?吴某对该增资决议不满,他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本题为2006年真题)
问题:
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附-案例分析答题方法】
一、公司的设立案例
【要点提示】案例分析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尤其以设立时股东出资有瑕疵,当公司成立后发生的一系列行为是否有效、责任如何承担作为考察难点。
【问题提示】
(一)股东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法律规则。《公司法》第26、27、81条。
2、案例中的关键词
(1)【钱数额】
首先看是否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万、10万、500万)
(2)【比例】
再计算出资人应当满足的比例要求。(货币出资总额是否达到注册资本的30%;分期缴纳中,要求出资人首期出资达到注册资本的20%;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并不得低于3万;募集设立发起人达到35%.)
(3)【过户】
分析出资的程序是否合法。货币出资,需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但可以不问资金来源;动产出资,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标志;不动产出资,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即公司出资要求都是以所有权出资,要完成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不转移所有权,则股东没有合法出资;
(4)【劳务、信用】
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二)股东(发起人)出资瑕疵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1、要掌握的法律规则。公司法第28、31、20条第3款。
2、关键词
(1)【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不必然影响到公司的成立。该股东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2)【货币,不足】
出资不到位,不必然影响到公司的成立。该股东对公司而言,要补缴差额(实质为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对其他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3)【房屋,评估不实】
评估不实,公司可能成立。该股东应当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担保、财产转让合同】
主要出现在出资人没有把非货币财产过户给公司的场合。视为出资人没有合法出资,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出资人,股东可以在该财产上设定担保、或者转让该财产,但该股东应当承担出资不到位的责任。
(5)【破产、注销】
公司一旦破产或者注销,需要重点考虑瑕疵出资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
要点为:
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的组织机构案例
该考点非常综合,近年来考得比较宏观,对一些具体的数字不用记,理解掌握为主。
【问题提示】
(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决议是否有效?
1、法律规则。《公司法》第22、16、44、104、122、125、149条等。
2、关键词
(1)【董事会、股东(大)会】
某些特殊事项的决议,对决议主体有特殊要求。如: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决议。
(2)【第三人】
基于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决议,公司和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如何?
3、【问题提示】
(1)上述决议无效或被撤销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谁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免责条件)
(2)股东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股东诉讼)
(二)上述案例中组织机构和人员的组成是否合法?
1、法律规则。
2、关键词
(1)【监事会】
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董事会。
(2)【财务总监】
(三)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是否合法?
1、法律规则。《公司法》第41、102条。
2、股东大会不得对未列明事项作出决议。
3、特殊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
4、股东不可通过诉讼方法要求召开股东(大)会。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案例
(一)【要点提示】
公司法第72条需要熟记,谨防出现简答题形式。股东优先购买权和交易安全的保护是难点。
(二)【法律规则】《公司法》第72条。
(三)【问题提示】
1、上述案例中,股东甲退出公司的做法是否有效?为什么?
2、股东张某能否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妻?
3、未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李某和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四、对股东、公司的司法救济案例
(一)【总结】股东的诉权内容汇总
《公司法》规定下列情况下,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股东享有诉权。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第22条)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请求被公司拒绝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34条)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75条)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53条)
5、股东请求法院司法解散公司时。即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183条)
6、股东代表诉讼。此时,股东为原告,侵权人为被告。(第152条)
7、《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二)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三)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1、股东。(第20条第1、2款)
2、董、监、高管。(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1、中介机构。(第208条第3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还规定了中介机构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虽然不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内容,但是属于对债权人保护,提请一同掌握。)
2、公司
3、滥用权利的股东(第20条第3款)
刑 法
一、案情:被告人:甲某,男,1969年生,曾在1995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2001年1月被依法适用假释。
被告人:乙某,男,1978年生,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
被告人:丙某,男,1990年10月生,系某中学学生。
2006年4月的一个星期天,甲某、乙某叫上乙某的堂弟丙某三人共谋前往丁某家行窃。甲、乙二人入户,丙某在门口负责望风。恰逢户主丁某(女)外出回家,在门口放哨的丙某给室内的甲、乙二人发出“有人,快跑”的信号之后,急忙逃走。丁某进家,甲、乙二人来不及躲避,甲某便从卧室跳出,捂住丁某的嘴将其按倒在地;乙某从地上捡起一个酒瓶朝丁某头上砸了一下,见酒瓶破碎,又从地上捡起一把菜刀,用刀背朝丁某的脖子、背部连砍两下,致丁某当场昏迷,然后携带相机等高档物品及现金人民币2300多元仓皇逃走。被害人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6300元,造成误工损失费3600元,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另甲某被捕后主动交代曾经在2000年元月即春节期间到亲戚家串门时奸淫了邻居家一名11岁幼女的犯罪事实。
请分析上述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及处理本案时应注意的问题。
二、案情:姚某因在家中偷偷开设赌场,被于某告发,司法机关将姚某抓获归案。法院在2005年7月以赌博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姚某一直伺机报复于某。2006年8月25日,姚某找到其在某射击场工作的表兄刘某,谎称准备和朋友上山去打猎,想借刘某的枪用。射击教练员越某即将自己的射击教练枪借给姚某。但同时提出:若姚某免除刘某借其5000元的债务,就给姚某10发真子弹。姚某思考后答应,拿到枪后,将子弹上膛,准备去报复于某。在寻找于某的途中,姚某遇朋友贾某。贾某问姚某:“急匆匆的去干啥?”姚某答道:“于某不是东西,害得我被判3年,我找他算账去。”并掏出手枪晃了一下。贾某对于某也不满,就说于某正在家里养病。姚某遂赶往于某家,到于某家后,姚某踹开门,冲进于某的卧室,朝着床上睡觉的于某就打了一枪,结果将在于某旁边也在睡觉的儿子打成重伤。姚某见到此情景后突生悔意,不再开枪,急忙抢救,于某的儿子幸免于难。
问题:
试分析上述案件中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案情:夏某系某市民政局财务处出纳员。2007年初,市人民政府委托某建设银行发行建设某市的奖券,每张30元,5年还本。中一等奖者奖给三室一厅的住房一套,中二等奖奖给二室一厅的住房一套。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也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前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登记封存。
该民政局代职工购买了一部分奖券,后因部分职工有意见,财务处在开奖前,从不愿购买奖券的职工手中将奖券收上来,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但在开奖的前一天,财务处没有将奖券登记封存。2007年3月17日中奖号码公布,夏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等奖,号码是336637.夏某乘人不注意,用30元将这张中一等奖的奖券偷换出来。这张奖券是从某一不愿购买的职工手中收上来的。很快,全单位职工都知道本单位买的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一等奖,可在夏某保管的奖券中却没有这张奖券。局领导得知这一情况后,多次找夏某谈话。开始,夏某矢口否认,拒不坦露真情,后来实在瞒不住了,才于9月27日将那张奖券交了出来。
问题:
1.夏某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构成何罪?如不构成,说明理由。
2.夏某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形态?为什么?
3.假设作为单位的这部分奖券在开奖前被盗窃犯朱某盗走,后来朱某发现有一张中了一等奖,一张中了二等奖,两套住房已为朱某领取。朱某案发,两套住房的价值是否包括在朱某的盗窃数额内?
4.假设夏某所在的单位属于某民办大学,则夏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则构成何罪?如不构成,请说明理由。
四、案情:2008年3月5日,杨某与白某共谋潜入有名的富商宋某家行窃;2008年3月10日深夜,杨某在宋某家阳台下放风,白某爬上宋某家阳台,用万能钥匙开门进入屋内。白某将屋内能找到的现金和贵重物品装入事先准备好的袋中后,正准备离开时,发现卧室的门虚掩着。白某悄悄进入卧室,发现一长发女子正在酣睡。白某色心大起,扑到女子身上欲行强奸,女子被惊醒拼命反抗。挣扎中女子的衣服被撕破,白某这才发现原来此人是一名男子,大吃一惊的白某抓起身边的口袋就跑,该男子看见白某手中的口袋明白过来,对白某紧追不舍。白某掏出随身携带的自制土枪转身向男子射击,正中男子腹部。男子受伤倒地,白某趁机逃出,招呼杨某一起逃走。
男子报案后,公安机关很快将杨某和白某抓获。在对杨某和白某询问的过程中,杨某和白某百般抵赖,不肯承认犯罪事实。负责此案的侦查人员高某为使案件顺利破获,用警棍击打白某的手臂,并且在打得红肿的手臂上浇上开水。白某忍受不住,供述了作案工具和赃物的存放地点。根据白某的供述,高某找到匕首一把、万能钥匙一串和赃款若干。后来白某因手臂肌肉坏死而导致双手被截肢。
问题: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例中杨某、白某和高某的各种行为及相关事实分别进行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案情:2007年11月1日22时25分,杜某驾驶一辆辽AT4758捷达出租车,在沈阳市远大路鑫百万宾馆附近搭载两名要求到南湖市场的男性乘客姜某和李某,当车行至旺德建材超市旁时,坐在副驾驶员位置的姜某要求杜某将车停靠在旺德超市后面的铁门边,当车尚未停稳时,姜某持一把长约20公分的水果刀与李某对杜某实施抢劫,两人从杜某身上抢走现金500余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并将车钥匙扯下丢出窗外,后下车逃跑。杜某从地上拾回钥匙发动汽车时,两男子已不知去向。杜某随即驾车寻找,在居然家居建材区D1-40号门前的草坪,发现姜某和李某正要坐唐某的摩托车逃走,杜某趁摩托车未启动,用车头撞在摩托车前轮上,两男子被迫跳下摩托车,往南湖布艺城方向逃跑,姜某拿出刀边跑边持刀回头朝杜某挥舞,杜某又继续驾车追赶,将姜某逼在一处栏杆内僵持了10秒钟左右,后姜某又向布艺城的西边楼梯台阶上跑去,杜某驾车紧随其后将其撞倒在第三级台阶处,姜某倒地当场死亡。案发后,杜某拨打“110”报警,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经法医鉴定,姜某系因巨大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肝、脾、肺等多器官裂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问题:
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杜某、姜某、李某、唐某的行为进行全面分折。
六、案情:马某和徐某二人商议组织妇女卖淫,便以开餐馆的名义从外地招募了7名女服务员。不久,马某和徐某二人便要求7名服务员向客人提供色情服务。其中的一名女服务员康某坚决不肯,提出不干了。马某和徐某一怕康某动摇“军心”,二怕康某走后泄露了他们的犯罪行为,便将康某关在一间小房间里,二人轮番对其进行威逼和利诱,见康某仍不动摇,马某想出了一个阴险的主意。马某找来服务员钱某,要她以同乡的身份去给康某送饭吃并劝说康某,同时交给钱某一包催情药,要她事先将药拌在饭里让康某一并服下,并告诉钱某事成有赏。钱某依计从命行事。康某感念同乡之情,果然中计将饭吃下,但仍然不同意卖淫。钱某出来告知马某,马某心中窃喜,一会儿进入禁闭康某的房间时,果见康某已经药性发作,马某便趁机顺利地与康某发生了性关系。康某清醒过来以后,才知道上了当。马某还趁机在一旁劝说:事已至此,你再坚持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康某虽然心中非常悲愤,但仍假装答应卖淫。马某便将其从被关押的房间中放出。康某出来不久就偷偷跑到公安局报了案。
问题:
1.马某和徐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哪几种罪?为什么?
2.对马某和徐某应如何进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
3.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构成何罪?
4.如果康某清醒过来后趁马某不备将其打死或者打成重伤,是否属于针对强奸的正当防卫?为什么?
刑事诉讼法
一、案情:某技术监督局干部周某与陈某之妻王某有染,被陈某知悉,陈某多次劝周某断绝与王某的关系,从此既往不咎。周某不听,陈某便生杀人之念。陈某找到被告人齐某,要齐某帮助请杀手。齐某找到被告人叶某,并带叶某与陈某见面商谈。陈某表示可以出5万元让叶去杀掉周某,叶某欣然同意。尔后,陈某、齐某、叶某3位被告人多次谋划杀害周某的方法,并且由陈某出钱帮助叶某买了作案用的摩托车和其他工具。一天,叶某携刀来到某市,购买了铁锤、尼龙绳等物,住进了某饭店。次日,齐某等以请周某吃饭而有求于他为名,将周某骗到森林公园附近,将周杀死。2007年7月2日,此案告破,犯罪嫌疑人陈某、齐某、叶某被市公安机关决定逮捕。在讯问过程中,三犯罪嫌疑人均被告知:“我们政府的政策历来都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若老实交待罪行,我们可以放你出去。你若抵赖,将受到从重处罚。”三犯罪嫌疑人均提出要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被侦查人员告知现在不能请律师。该案于2007年9月1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三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加上严打期间法院人手不够,便指定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黄某一人独任审判。由于是简易程序,法院没有向三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是裁定中止审理,按照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在重新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有关的证人和鉴定人都旁听了此案的全过程并积极揭露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嫌指定律师辩护不力,拒绝指定律师为其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经过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某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对叶某量刑畸轻,直接向二审法院提交抗诉状,提起抗诉。二审法院经过不开庭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不当,遂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由原合议庭成员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改判叶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宣布改判后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告人不得上诉。
问题:
请指出以上案例在程序方面的不当之处,并简要分析原因。
二、案情:钱某于2007年5月19日,到宋某开办的饭店用餐,吃完饭后离开时,将手提袋遗忘在座位上。该手提袋中装有现金2000多元,新款手机一部及其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宋某发现丢失的手提袋后私自隐匿,并告诉有关工作人员在失主寻找时称并未捡到。下午钱某发现丢失手提袋后,立即返回饭店寻找,宋某拒不交出。无奈,钱某向市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称该案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不予受理。钱某只得聘请律师,自行收集了相关证据,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钱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宋某的侵占行为,故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该市公安机关在接到法院移送的案件后,仍然拒绝立案侦查。在这期间钱某得知一名重要目击者愿意就其目睹被告人宋某藏匿提包一事作证,遂取得该关键证人证言后,又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自诉状。20天后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被告人宋某突然潜逃,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只得宣布延期审理,同时由该院院长在全市范围内通缉宋某。1个月后,宋某自动到法院应诉,该市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宋某。该逮捕决定经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由法院的司法警察将宋某依法逮捕,庭审继续进行。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某提出查询宋某的银行存款可以证明其藏匿了这笔现金。法庭采纳了该请求,宣布延期审理,并查询了被告人在某银行的账户。在法庭审理结束后,判决宣告前,宋某提出愿意归返原告的物品,并加倍赔偿其损失。原告钱某同意后向法院提出撤诉,而人民法院认为法庭审理已经结束,不准撤诉。被告人在看守所接到一审判决,判决书宣告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并认为被告人对原告的赔偿协议不再有效。
问题:
请指出在该案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程序方面的错误?
三、案情:甲、乙、丙、丁、戊五人是好朋友。一日,甲听说储蓄所保卫工作非常松懈,就约乙、丙、丁、戊四人同去“弄点钱花”。戊说:“你们要弄,你们弄。”甲说:“你不去,我们四人去。”四人在作案中,致两名储蓄所工作人员死亡,一名保安人员重伤。抢得现金18万多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立案侦查。
问题:
1.乙要求委托朱某、肖某、戊三人共同为自己辩护,因为三人都是乙的好朋友。朱某,男,无固定职业,3年前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朱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朱某仍然不服,屡次申诉减免。经查,对朱某的定罪量刑完全正确。但朱某不思悔改,现刑满刚释放,又到处告状,成了告状专业户。肖某,女,人称“肖铁嘴”,该人能说会道,但心术不正。一年前因煽动群众拒不缴纳税款,构成妨碍公务罪,被判处管制2年,至今尚未执行完毕。人民检察院认为,朱某有前科劣迹,又喜欢胡搅蛮缠;肖某正在被执行刑罚;戊只能作证人。所以不允许3人为乙辩护。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
2.丙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提出要委托其在法院工作的哥哥顾某为自己辩护。公安机关认为,丙的案子将来要由顾某所在的法院审判,顾某在法院工作多年,各方面关系都比较熟,如果由顾某担任丙的辩护人,将难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于是要求犯罪嫌疑人丙另行委托辩护人。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
3.丁在检察院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后的第5天被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丁委托雷某为自己辩护。雷某接受委托后即要求与丁会见和通信,并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证据、案卷材料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检察机关均未批准。检察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4.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后,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姜某为甲辩护。甲某认为自己死罪已定,拒绝别人为自己辩护。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影响很大,旁听群众很多,坚持为甲某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5.甲的律师姜某在被指定后,径直向证人和被害人调查取证,证人和被害人不予合作,拒绝提供有关情况。问:姜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顺利调查取证,姜某该采取哪些诉讼措施?
6.假如乙、丙均要求委托律师马某作自己的辩护人,司法机关能否同时批准两人的要求?
四、案情:方甲与周丁二人系邻居,且长期不睦。一日,因门口物品的堆放又起争吵,继而相殴。因方甲体格较壮,周丁处于劣势,被按倒在地,恰周丁之弟周戊经过,看见哥哥被欺负,怒不可遏,遂前去帮手。周丁抽身回家随手拿了个木棍,朝方甲身上乱抡,方甲遂伤。经医院诊断,方甲肘骨骨折,面轻微伤。方甲遂向派出所报案,值班警察认为这不过是邻里纠纷,不构成犯罪,进行了调解。方甲不服,径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周丁赔偿医疗费、所经营店铺停业损失以及精神方面所承受的巨大痛苦。法院先对案件进行了调解,调解不成,遂由法官王乙和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合议庭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刑事判决和附带民事判决。周丁对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周丁量刑太轻,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能改判重刑,经过调查讯问审理之后,市法院遂以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县人民法院安排原来的合议庭成员对此案进行重新审判。在重新审判后,合议庭加重了周丁的刑罚并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额做了改动,并在判决书上写道:“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提起上诉、抗诉。”
问题:
1.方甲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何依据?
2.假如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方甲接受了周丁的给付,其是否还能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方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4.一审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5.周丁的父母能否代为赔偿?
6.方甲在本案审结后,能否以周戊为被告提起自诉?为什么?
7.方甲在案件审结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赔偿,法院应如何处理?
8.二审法院的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9.一审法院的重新审理有无不当之处?
五、案情:某市公安局于2008年1月4日对白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白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白某、张某抢劫案于2008年3月25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市公安局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入白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白某的胁迫,由于害怕白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白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白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白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白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6.白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7.假如白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如何处理?
六、案情:农民大顺突然死亡,据有关线索反映可能是大顺的妻子阿娇伙同情夫大军害死的。侦查人员收集到以下证据:A、阿娇供述:某日深夜,大军趁大顺熟睡之机,用铁锤猛击大顺头部致其死亡;B、大军供述:某日在大顺家,趁其熟睡之机,用铁锤将其猛击致死;C、大军父亲说:听儿媳妇阿娇说,大军是自己不小心从楼上掉下来跌死的;D、邻居甲说:大军与阿娇的事人所共知,大顺父亲也知道。但他胆小怕事,怕当官的大军报复,所以不敢声张;E、法医确认:大顺尸体头部两处的凹形骨折与铁锤形状完全吻合;F、从大顺家提取到铁锤一把,上有血迹,血型与大顺的一致;G、大顺的尸体。
问题:
对以上证据进行种类和分类的划分。
七、案情:金某,某市个体运输司机,因违章驾车将某国家机关一辆班车撞翻,致车内辛某重伤、杨某轻伤,班车报废。车上另外三人景某、孙某、齐某经医院检查,未发现受伤。金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辛某、杨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辛某要求赔偿9万元,杨某要求赔偿5万元。检察院曾询问该国家机关是否提起民事赔偿请求,有关领导答复说考虑到金某自己的损失也不小,还得赔偿辛某、杨某的损失,反正公家也不在乎一辆车,不提起了。检察院遂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金某赔偿班车报废造成的损失4万元。
某区法院在一审中,判处金某有期徒刑3年,对辛某要求的9万元、杨某要求的5万元和赔偿某单位班车的4万元,经调解无效,判决赔偿辛某6万元,赔偿杨某3万元,赔偿某机关2万元。判决后,金某不服赔偿数额提出上诉,此时,事发时在班车上的景某因查出颅部有内伤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其6万元。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金某赔偿景某4万元,其余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在判决执行中,发现金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遂裁定撤销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不久,辛某、杨某向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金某在外省有足够赔偿的财产,要求法院前往执行。法院认为路途遥远,无法执行,拒绝了他们的请求。
问题:请指出本案中的错误并说明理由。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案情:2004年7月中旬,东北某省会市人民政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保护本市的白酒行业,作出了一项规定,即凡外地生产的白酒进入该市销售,必须获得销售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销售的由作为主管机关的商委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甲公司是该市下辖A区的一家副食品超市,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销售河南许昌市生产的富平春酒,于是A区商委对甲公司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处罚。
问题:
1. 某省会市人民政府对该项许可的设定的性质如何认定?
2. 该市下辖A区的一家副食品超市的甲公司对罚款不服向谁申请复议?
3. 对2万元罚款不服申请复议时,可否对作为其依据的该项规定提出审查申请?以什么理由、什么方式提出审查申请?
二、案情:户口为咸阳市东城区的王某于2004年2月始在西安市西城区经营服装批发。2005年8月8日西安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分局的刘某、赵某前往王某服装店征收税款,因税款数额发生争议,王某以重复计算、多征税款为由拒不缴纳,刘、赵二人将其强行带至西安市西城区税务分局,并称“交钱放人”。8月10日王某妻子张某缴纳税款后将王某“赎出”,王某即向西安市地方税务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地方税务局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王某遂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
1.王某对被限制人身自由行为不服和对西安市地方税务局不作为不服分别以谁为被告?
2.王某就被限制人身自由一节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
3.王某就“多征税款”寻求救济的途径有哪些?
4.王某向法院起诉后,如果法院既不立案,也不作裁定的,则王某可以怎样作?
5.若西城区地方税务分局向王某赔偿损失后可否向税务干部刘某、赵某追偿?
三、案情:2001年7月18日下午某市A区个体工商户张某等5人雇车运载着自某市B区购得日本产新闻纸38箱,途经D区,被在该区设卡检查的C区公安分局扣押。同日下午16时许,张某及司机刘某被带至D区某大酒店保卫部至晚上22时释放,计被羁押约6个小时,C区公安分局未出具任何羁押法定手续。7月25日,C区公安分局以张某等5人无任何手续贩运走私新闻纸为由,根据《海关法》对张某等5 人罚款7万元,但未制作处罚决定书而仅开具了罚款收据,同时解除了对新闻纸的扣押。
问题:
1. C区公安分局共实施了几个各自为何种性质的行政行为?
2.个体工商户张某及刘某户籍所在地的某市A区法院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有无管辖权?为什么?
3. C区公安分局适用《海关法》的罚款是否正确?“未制作处罚决定书”法院应否受理?为什么?
4.其他四人对罚款行为不服,人民法院可否与张某对人身自由限制不服案件合并审理?
5.张某等五人对罚款行为不服,人民法院可否分开审理?
6.对公安机关的几个行为不服是否均须经过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四、案情:章某系省文物文化局局长,2001年3月被省会市检察院以涉嫌走私文物罪批准逮捕,该案由省检察院指定甲市检察院管辖,甲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一审以走私文物罪判决章某有期徒刑3年,章某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年1月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至此,章某共被羁押314天。现章某提出国家赔偿共六项权利260多万元。
请回答:
1.本案谁是赔偿义务机关?若存在两个机关共同履行赔偿义务比例如何确定?
2.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是否为赔偿义务机关?
3.本案的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4.章某提出的260万元赔偿数额中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是否会得到支持?为什么?
5.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11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请就《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如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等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
五、案情:2006年10月11日晚,王某酒后在某酒店酗酒闹事,砸碎店里玻璃数块。此时某区公安分局太平派出所民警任某、赵某执勤路过酒店,任某等人欲将王某带回派出所处理,王某不从,与任某发生推搡。双方在扭推过程中,王某被推倒,头撞在水泥地上,当时失去知觉,送往医院途中死亡,后被鉴定为颅内出血死亡。2006年12月20日,王某之父申请国家赔偿。
问题:
1.公安机关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死亡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为什么?
2.王某的父亲是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国家赔偿请求?
3.本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如何计算?
4.本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5.若本案公安机关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方式和标准是什么?
6.如果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赔偿后,对民警如何处理?
7.若王某的父亲获得国家赔偿,他能否再要求民警任某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责任?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交法顾
部委规章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