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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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颇受关注的海南某校校办主任黎某诉该校校长庞某著作权纠纷案,日前由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纠正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不当判决,判令《浅谈外贸应用文的特点及外贸应用文写作的特色教学》一文的著作权归黎某所有。
  1998年5月,海南一学校校长庞某请校办公室主任黎某代写一篇文章,但没说要在报上发表。由于庞某与黎某是上下级关系,黎某没有推辞。一周后,黎某将《浅谈外贸应用文的特点及外贸应用文写作的特色教学》(以下简称《浅谈》)交付庞某。庞某仅在文章结尾处署上时间。2001年11月12日,黎某发现《经贸教育导报》上发表了署有庞某名字的文章,与他给庞某的文章题目和内容都相同。他与《经贸教育导报》负责人进行交涉,对方回复说,此稿是庞某寄给该报编辑部的,刊登后,稿酬已寄给庞某。
  黎某认为庞某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要求庞某停止侵害其著作权,并在《海南日报》上向他赔礼道歉。此案在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黎某的诉讼请求未被法院支持和采纳。
  黎某不服,上诉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浅谈》一文属委托作品,委托人庞某同受委托人黎某未约定权属,依法律规定,著作权属受托人黎某。委托人庞某有权在评定职称的范围内使用。但未经著作权人黎某许可,用庞某之名在《经贸教育导报》上发表该文,属侵权行为。
  海南省高院由此判决: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判决,并确认《浅谈》一文的著作权属黎某所有。由于黎某在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的两年内没有主张权利,因而丧失了法院判令庞某承担责任的胜诉权。法院驳回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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