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2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梁宗) 掌上网络电脑以其小巧玲珑、使用便捷的特点,成为深受读者青睐的电子阅读工具。然而,一些电脑公司为迎合市场需求,却擅自将他人作品“克隆”在掌上电脑里投放市场销售。2002年12月,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译文出版社即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电脑经销商上海德姆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和生产商福州恒一科技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和15万元人民币;并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1999年5月,译文出版社与上海外国语大学潘再平教授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双方约定由潘教授代表新德汉词典修订者将《新德汉词典》的中文专有出版权、翻译权、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权授予译文出版社。同年9月,《新德汉词典》由译文出版社出版发行。
  2002年12月,译文出版社从德姆公司购得由恒一公司生产的“恒一”HI-1600型掌上电脑一台,该电脑中设置了拥有12万条词条的“德汉字典”。经译文出版社的委托,上海外国语大学选择了“恒一”电脑“德汉字典”中的1万条词条与《新德汉词典》进行比对,发现两者相同率为99%。同时还发现电脑网络页面上刊登有关“德汉字典”的宣传广告。译文出版社认为,恒一公司和德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新德汉词典》内容,并刊登广告,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使原告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两次庭审后认为,上海译文出版社通过合法手续取得《新德汉词典》的著作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恒一”电脑中输入的“德汉字典”,其内容与《新德汉词典》几乎相同。恒一公司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而德姆公司,对恒一公司输入电脑字典的来源及其版权未尽审查义务便予以销售,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鉴于原告实际损失和两被告违法所得等不确定因素,根据“酌定赔偿原则”,法院分别确定了两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