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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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范红萍) 学生在老师私开的武术班中,进行摔法练习时把胳膊摔伤,遂一纸诉状将老师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被告老师赔偿学生89030元。
  2002年3月,北京市某中学的体育老师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开办了“武术散打培训班”,租用了场地利用双休日上课。15岁的王章、张强在分别交了200元学费后就进班学习。2002年5月,培训班在训练场地内进行摔法练习,王章、张强被分在同一组。在练习中,王章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肱骨下端粉碎性骨折。
  2003年3月,王章以其在武术散打班中,老师没有履行好看护职责,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进行训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陈老师、张强赔偿其医疗等费用共计117610.99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老师陈某赔偿王章医疗等费用共计57800元,张强的父母赔偿28900元。两被告均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教师陈某在未经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开办了武术散打培训班,带领学生在露天广场的草地上进行摔法训练,无法确保训练人员的安全,系导致王章受伤的主要原因,对此,其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王章和张强在训练时未按指导教师的要求去做,也应承担一定责任。鉴于在审理期间,保险公司已为王章报销部分医疗费,故应从其医疗费中扣除。
  据此,一中院撤销原审判决,判令陈老师赔偿王章医疗等费用共计89030元,张强的父母赔偿王章医疗等费用共计111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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