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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杨克元) 徐先生于八年前向物业管理部门上交了6000元电话初装费。八年后才知道当初的电话初装费实为3500元。于是诉诸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返还非法多收的2500元。10月22日,经法院审理,此案并未超诉讼时效,因此徐先生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1995年3月期间,正是电话安装的紧俏时节。物业公司与电话局签订了《小区通信配套协议书》。徐先生在不知详情的情况下,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电话初装费6000元。物业公司向其开具了有关收据后,表示多退少补,但双方没有明确结算日期。一晃八年已经过去,徐先生才了解到当时电话局规定的电话初装费是3500元。为了索回这多付的钱,他几经努力,但毫无效果。为此,徐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返还2500元。而物业公司在接诉后称,自己曾于1995年1月就电话收费的标准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小区业主,且徐先生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上海闵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在本案中,一是物业公司与电话局订立电话安装协议,不能强求徐先生知道;二是物业公司也无法证明那个电话收费标准的通知已经向徐先生明示;三是因未明确结算日期,故不能强求或推断徐先生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损。因此,物业公司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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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杨克元) 徐先生于八年前向物业管理部门上交了6000元电话初装费。八年后才知道当初的电话初装费实为3500元。于是诉诸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返还非法多收的2500元。10月22日,经法院审理,此案并未超诉讼时效,因此徐先生的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1995年3月期间,正是电话安装的紧俏时节。物业公司与电话局签订了《小区通信配套协议书》。徐先生在不知详情的情况下,向物业公司交纳了电话初装费6000元。物业公司向其开具了有关收据后,表示多退少补,但双方没有明确结算日期。一晃八年已经过去,徐先生才了解到当时电话局规定的电话初装费是3500元。为了索回这多付的钱,他几经努力,但毫无效果。为此,徐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返还2500元。而物业公司在接诉后称,自己曾于1995年1月就电话收费的标准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小区业主,且徐先生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
上海闵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在本案中,一是物业公司与电话局订立电话安装协议,不能强求徐先生知道;二是物业公司也无法证明那个电话收费标准的通知已经向徐先生明示;三是因未明确结算日期,故不能强求或推断徐先生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损。因此,物业公司关于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