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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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国家政策调整,房屋面积的测算方式发生变化,造成了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中约定的面积相去甚远。买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合同的规定得到双倍赔偿,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10月27日的一审宣判,对原告的这一要求不予支持。
  2001年9月,原告姚某向某房产公司购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余杭镇两间共163.93平方米的商铺,并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超出3%部分的房款由房产公司双倍返还。
  合同签订后,姚某如期支付了房款,房产公司将这两间商铺交付给姚某使用。2003年4月8日,姚某领取了商铺的契证,该契证上确认这两间商铺的面积为150.26平方米。
  原告姚某认为,契证上确认的面积比合同约定的面积少13.67平方米,面积误差比为8.34%,因此,要求房产公司按照约定返还多付的3%房价款,并双倍返还已付的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两项合计为63456.44元。
  法院认为,建设部2002年出台了《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致使房产公司交付给姚某的商铺有12.42平方米走廊内面积不能作为产权登记面积,属不可抗力,依法可免除房产公司的违约责任,姚某无权向房产公司要求双倍返还。但对姚某出资购买的不列入房屋产权登记的走廊面积计12.42平方米,以及因房产公司自身的原因减少的面积计1.25平方米,房产公司理应返还相应的房款。
  最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返还姚某购房款39034.02元,驳回姚某其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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