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2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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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赵鹏杰) 一方认为在自家厕所里行方便理所应当,另一方认为厕所门口挂着“女”,里面却有一个大男人就是不行。两方互不相让,进而引发互殴。近日,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各赔偿对方经济损失4300余元和830余元。
  吴起顺(化名)在院外公共走廊旁建了一处厕所供自家人使用,并用汉字标明了“男厕”与“女厕”。2001年吴起顺搬走,但其母仍住在老家。因家中人少,遂将男厕所废弃,全家人均使用女厕所,但“男”、“女”厕所的汉字标志依然如故。2003年春节期间吴起顺回老家看望其母过年,并住在老家。2003年2月2日晚李小兵(化名)及其妻一起到本村朋友家聚会,当晚10时许吴起顺到院外的自家女厕所方便时,恰逢李小兵之妻准备去路旁的厕所,当她来到女厕门口时发现里面有一男人,便立即告诉了李小兵。随后李小兵与其妻一起来到该厕所外,叫里面的人出来。吴起顺则认为这是自家的厕所别人管不着,于是两人隔着厕所吵了起来,随后双方发生互殴。
  北京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吴起顺家的厕所位于其住宅院外的公共走道旁边,并且标明了“男厕”与“女厕”。故该厕所属吴起顺自家所有,但全家共用女厕的情况并不为公众知晓。当李小兵之妻发现吴起顺在女厕所内后,吴起顺应予以解释,消除误解,不应激化矛盾,以导致互殴。故吴本身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李小兵因采取的方法不当,导致事态扩大,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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