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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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陈实) 李韦是公司董事长兼执行董事、王平是公司总经理,两人同为公司的高层领导人物,但却因内部争斗闹上法庭。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结了这起总经理状告董事长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依法判决董事长归还公司财物,驳回总经理索要赔偿的请求。
  2000年11月,王平和李韦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咨询公司,由李韦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执行董事,王平担任总经理,公司于2001年5月正式开始经营。第一年两人的配合还比较默契,公司的运转一切正常。可是自2002年6月开始,双方开始因经营问题发生矛盾,矛盾逐渐升级,李、王两人渐成水火不容之势。从2002年6月至12月,李韦以公司财务管理混乱、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为名委托张音先后从公司取走公章、钢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发票证、发票、法人名章以及各种账本等财物和重要资料。少了诸多文件,公司的工作自然不便开展,王平只得登报挂失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并于同年10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范围进行了变更登记。虽经多次催促,但李韦却一直未归还财物,无奈之下,王平于2003年4月,以李韦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财物,并赔偿因此给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害。
  北京房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已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应停止侵害,返还从公司取走的财物。对于王平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由于其无法提出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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