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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许波 马志军 黄强) 湖南邵阳四名盗贼在陕西省旬阳县城采取凌晨橇门入室的手段盗窃价值2万余元的电线、电缆后被抓获。11月12日,该团伙三名成员被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3年6个月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罚金,并判令三被告人退赔失主财物损失26113.50元。 今年5月21日夜间12时许,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镇农民吕绍校、蒋巍、刘涛、毛正安(现在逃)四人将旬阳县“津成电线电缆”五金店的卷闸门撬开,进入店内,共窃取电线、电缆450公斤,价值人民币26113.50元。 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 被告人吕绍校2002年7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9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蒋巍2002年7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涛2005年7月4日因盗窃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绍校、蒋巍、刘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勾结,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所盗物品价值 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绍校、蒋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犯罪,且新犯之罪将被处有期徒刑,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巍关于自己有立功情节以及被告人蒋巍、刘涛关于自己是在毛正安胁迫下参与盗窃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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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许波 马志军 黄强) 湖南邵阳四名盗贼在陕西省旬阳县城采取凌晨橇门入室的手段盗窃价值2万余元的电线、电缆后被抓获。11月12日,该团伙三名成员被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3年6个月至8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罚金,并判令三被告人退赔失主财物损失26113.50元。
今年5月21日夜间12时许,湖南省邵阳县五峰镇农民吕绍校、蒋巍、刘涛、毛正安(现在逃)四人将旬阳县“津成电线电缆”五金店的卷闸门撬开,进入店内,共窃取电线、电缆450公斤,价值人民币26113.50元。
法院在审理中还查明, 被告人吕绍校2002年7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3年9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9月2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蒋巍2002年7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刘涛2005年7月4日因盗窃罪被海盐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吕绍校、蒋巍、刘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勾结,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所盗物品价值
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绍校、蒋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不思悔改,再次实施犯罪,且新犯之罪将被处有期徒刑,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巍关于自己有立功情节以及被告人蒋巍、刘涛关于自己是在毛正安胁迫下参与盗窃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尚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