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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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向明) 在学校课间休息时,同学之间发生的人身伤害,学校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日前,四川省崇州市法院对一起学生状告同学和学校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宣判: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悉,这是教育部颁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来,成都审理的首例学生校内受伤、学校免于承担责任的案件。
  叶军与黄琳(均系化名)都是崇州市一乡镇中心小学六年级同班学生。2002年11月27日上午课间休息时,他们俩因移动课桌发生口角,进而发生争斗,黄琳顺手拿书打在叶军的左眼上。事隔几天,叶军因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化脓性眼内炎,在当地医院和省医院住院治疗51天,开支医疗费等一万余元。经法医鉴定为伤残七级。
  出事后,学校组织师生为叶军捐款一千元,又借给其家长二千元作为医疗费。叶军及家长多次找学校要求赔偿,但学校均以自己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学校利用晨会和课外活动时间,对学生进行了各项教育。在安全教育记录上记明学生不能在校内疯、打、玩,叶军和黄琳均在上面签名认可。
  四川省崇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被告的学校在事发前已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尽到了向学生警示和警告的责任,主观上并无过错,且损害事实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本案的发生是被告黄琳的故意行为所致,并非学校的职务行为造成。据此,法庭驳回了叶军对学校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黄琳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叶军损害费用的60%,即三万余元,原告的其余损失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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