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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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赵子钦) 一段时间以来,由被告人梁英海、王维创、陈剑华、吴帆、吴祖生五人组成的盗窃团伙在广西南部大肆盗窃汽车及汽车电瓶,11月12日,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对这起团伙盗窃案进行宣判,五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年不等,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给被害人。
  被告人梁英海、陈剑华、吴帆、吴祖生均系广西博白县英桥镇人,被告人王维创,系广西上思县思阳镇人。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五名被告人于2006年10月2日至2007年3月9日间,分别或共同伙同他人,多次流窜到钦州市、崇左市、南宁市、防城港市、上思县、扶绥县、宁明县、容县等地盗窃汽车及汽车电瓶。其中被告人梁英海共参与盗窃车辆29次42辆,总值人民币151.39万元,分赃得款53998元;被告人王维创共参与盗窃车辆27次40辆,总值人民币145.26万元,分赃得款51373元;被告人陈剑华共参与盗窃车辆9次13辆,盗窃电瓶1次6个,总值人民币44.72万元,分赃得款17825元;被告人吴帆、吴祖生共参与盗窃车辆6次10辆,总值人民币34.94万元,分赃得款9075元。
  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多次流窜作案,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梁英海、王维创、陈剑华是主犯,应对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负责,被告人吴帆、吴祖生是从犯,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维创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梁英海,有重大立功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梁英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维创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陈剑华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吴帆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吴祖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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