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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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甄红) 一婚介公司由于在服务合同中写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10月21日,被法院裁定该条款无效,并且由于其未能促成原告肖女士的婚姻,被判退还服务费240元。
  肖女士起诉称,2003年6月20日,其在报上看到“美好姻缘 我爱相识中心”的广告,便给该公司打了电话,双方约好面谈后,晚上肖女士来到了该公司。经过商谈,肖女士交付了300元,并如实填写了个人情况表,交了身份证复印件。第二天,该婚介公司提供给其两位男士的电话,肖女士同其中一位男子见了面,但见面后发现该男子并无诚意交友。气愤的肖女士找到婚介公司,要求退款,但遭到拒绝。肖女士认为该公司仅在提供了两个电话号码后,就一切不管了,对客户不负责任,并有欺骗行为。
  北京宣武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肖女士起诉主张网络婚介公司为其提供婚介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但未在庭审中提供相关证据,因此所述网络婚介公司有欺诈行为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肖女士要求终止服务,鉴于双方目前情况,婚介服务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婚介服务合同应予解除。虽然《相识服务部网员登记表》背面《入网人员须知》中有:“入网后的网员一方终止服务、可退会、不退费”的条款,但该格式合同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无效。网络婚介公司的中介服务未能促成肖女士的婚姻成功,不能按中介成功定价收取中介费。但其为肖女士付出了一定的婚介服务,肖女士应当支付婚介公司从事中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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