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3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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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德芳) 丈夫出工伤获赔66000元,妻子却将这笔资金占为己有,甚至产生了离婚的念头。2003年10月27日,法院判决妻子程某在限期内将赔偿金50570元归还给丈夫江某。
  原告江某与被告程某系夫妻关系,江某于2000年在广州务工时因出工伤获赔66000元。其妻子程某领取该款后,以自己名义存于银行。由于江某之伤实际并未治愈,且伤势有一定的恶化,因此他要求妻子给付一部份钱用于治疗。但程某在给付丈夫1000元后,将该存款及利息占为己有,拒绝再次支付,并同时产生了离婚的念头。
  四川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个人人身伤害获得的赔偿金为个人的财产,应为个人所有,其他任何人包括其配偶在内,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不得私自占有、处分其个人财产。本案被告虽然是原告的合法妻子,但也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原告的合法权利。因此法院认为,扣除江某用去的部份生活费、交通费和自愿给付其妻护理费后,妻子程某应将余款交还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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