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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山与邻里发生宅基纠纷,自以为持有镇人民政府对该宅基地的处理决定,就可以打赢官司。不料,却被法院一纸裁定驳回起诉。 事情追溯到1984年,家居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王二宝村的村民张干清与该村村民张成立换地建房时,经协商张成立同意把与张永山相邻的三尺宽地让给张永山使用,并在三方见证下打下了石灰桩,以此作为两家地界。后张干清建房时在此地上取土,双方发生纠纷,在乡司法所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该镇人民政府处理认定张永山对此宅基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于是张永山以宅基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张干清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其墙东三尺内土地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行为人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本案原告对争议的宅基地无合法使用权证,即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合法确权,乡级人民政府虽作出处理决定,但程序不合法,应属无效。此案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确权后,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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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山与邻里发生宅基纠纷,自以为持有镇人民政府对该宅基地的处理决定,就可以打赢官司。不料,却被法院一纸裁定驳回起诉。
事情追溯到1984年,家居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王二宝村的村民张干清与该村村民张成立换地建房时,经协商张成立同意把与张永山相邻的三尺宽地让给张永山使用,并在三方见证下打下了石灰桩,以此作为两家地界。后张干清建房时在此地上取土,双方发生纠纷,在乡司法所调解未果的情况下,该镇人民政府处理认定张永山对此宅基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于是张永山以宅基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张干清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其墙东三尺内土地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行为人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方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本案原告对争议的宅基地无合法使用权证,即未经县级人民政府合法确权,乡级人民政府虽作出处理决定,但程序不合法,应属无效。此案应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确权后,当事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