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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4 22:46:3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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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显芳     , 张平    蒙特利尔大学               
  
  公司在社会中扮演角色越来越重要,公司对社会和谐的作用日益明显,公司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引起各方面的广泛关注。但由于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得较为原则,没有具体的落实措施,所以这与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这就需要继续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建立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加强对公司与公司周围环境、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公司职工等相关主体利益协调的研究,以推动我国法治和谐社会的发展。

一、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的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的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以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正如任何一部法的“总则”或“总纲”部分在整部法中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样,我国《公司法》作为我国公司组织活动的行为准则,把“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规定在“总则”的第5条之中,可见公司的社会责任之重要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公司与社会和谐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虽然公司制度存在的基本目的之一是“最大限度地营利”,但如果公司营利是以牺牲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司职工、消费者等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而获得的,那么公司的这种营利只可能是短期的,从长远来看,公司必会为它的这种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行为付出巨大代价,冲减公司已获得的利益,甚至导致公司破产,无益于公司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如果公司在营利的同时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兼顾公司职工、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等相关主体的利益,则可提高公司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的社会形象,从而提高公司的营利能力,实现公司与社会的长期协调发展。据调查,从1995年以来,中国沿海地区至少有8000家工厂接受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调查,有的企业因为表现良好获得了更多更好的订单,部分工厂则因为没有改善诚意而被取消了供应商的资格。另外,公司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从社会中牟利,当然对因牟利而产生的各种社会问题有解决的义务,即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

公司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现代市场经济大舞台上的主角和超级明星非公司莫属” 。传统的公司法理念认为公司是营利性经济组织,法律的功能在于保护股东利益。然而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经济危机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使人们越来越多地考虑公司的社会角色问题,虽然有的人仍然认为公司的存在应以自身收益最大化为目的,但多数人认为公司不能仅仅只顾及自身收益问题,还应当适当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如美国学者多德教授就认为使用私人财产是深受公共利益影响的,公司应是同时具有营利和社会服务两种功能的经济制度,公司既要为股东谋取利润,也要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基础,公司社会责任对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长远发展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我国也建立了公司社会责任制度。

立法是对现实生活中合理的事物加以肯定,并促进事物向合乎规律的方向发展。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规定虽然不是我国首先提出和行使的,但它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国公司也必须承担这样的责任。我国《公司法》之所以规定“公司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就是要把这种反映客观经济规律要求的制度成果法律化、规范化,使公司、企业和其他市场经济主体严格执行这些规定,以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向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三)公司社会责任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公司社会责任在提出之初是以道德责任的形式出现的,道德规范只有上升为法律规范,道德责任才能成为法律责任。《公司法》规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必须”的,这就意味着这条规定不仅将公司社会责任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范畴,而且将划入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范畴。对我国公司而言,承担社会责任是一种不能放弃的义务,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肩负着全民共同富裕与和谐发展的重任。公司现在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社会责任制度能帮助我国完成上述这些任务,所以公司立法中会不断加强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加强和谐社会建设

和谐社会就是要“强调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核心的经济与社会共同进步”,“注重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各个系统的平衡;高度重视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妥善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推进生态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可见和谐社会的主体涉及人、自然与社会;和谐社会的任务是要平衡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环节与系统,重视资源和生态环境,妥善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推进生态建设,加强环境保护,促进社会全面进步; 和谐社会的目的是实现人、自然与社会的共同进步和可持续发展。而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提出就是要使所有这些和谐社会的要求得以实现。

“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是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我国今后发展的重要目标。它之所以重要,首先是因为它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指出,加强和谐社会建设,“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更加注重民主法制建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可见它对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极为重要。

其次,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在市场体制中,市场的最大魅力就在于分散化的决策能充分发挥每一个市场主体的潜能,并促使经济资源流向最有效率的地方。但是,市场的激烈竞争会引起市场中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体之间的冲突与摩擦,社会资源也可能在这种冲突与摩擦中消散掉。为了减少这些冲突与摩擦,政府就得提供公正的市场秩序,就得提供合理的游戏规则。”市场秩序的公正性与游戏规则的合理性是市场经济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国家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市场秩序的公正性与游戏规则的合理性要求,即实现市场与公司和其他经济主体的和谐发展。可见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需要。

以上内容可以说明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性。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不仅要考虑股东的最大利益,同时要兼顾公司职工、消费者等社会公众以及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所以建设和谐社会离不开公司,特别离不开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而公司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加强和谐社会建设。

三、加强和谐社会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

(一)加强和谐社会建设需要运用法律手段

关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手段问题,人们通常会从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方面考虑。从理论上来看,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如果缺少法律手段的配合,将显得无能为力,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所以实践中虽然不是所有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离不开法律手段,但至少那些重要的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会被法律化,最后转化为法律手段。法律手段由于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通常会对社会和谐行为予以肯定,对社会不和谐行为进行制裁,产生威慑作用,从而保证社会和谐地发展。因此,运用法律手段来加强和谐社会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二)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和谐社会建设需要建立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

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是指各种调整公司社会责任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该体系的构成要素是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是公司社会责任关系;从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次来看,包括所有的调整公司社会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地方性法律等;而这些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法律部门应包括公司、消费者、职工、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公司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环境保护法等。

建立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首先,这有助于我国法制的统一与和谐社会建设。由于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比较广泛,这决定了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的调整对象也具有广泛性。只要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中的规范性文件在制定和实施时紧紧围绕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要求,就可以防止和克服不同国家机关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相互冲突、脱节或实施过程中各行其是、无所适从的现象,有助于我国法制的统一,而法制统一也正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本要求之一。

其次,它有助于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是公司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法律体系又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建立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有助于我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建立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的对策建议

为了我国建立和完善公司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应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研究。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已有不少关于公司社会责任方面的内容,如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劳动权的内容,公司法中关于工会、职工民主管理以及职工监事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法中要求公司照顾其职工的相关利益的规定,都体现了公司对其职工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另外相关经济立法中关于公司等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产品质量以及消费者方面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的规定;环境保护法中关于公司等企业对环境污染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规定等。由于我国这些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大多比较原则,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因此我们应不断加强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研究,认识到立法的重要性和立法的方向,制定与这些原则性规定配套的与公司社会责任实施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其次,从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由于公司社会责任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所以立法中要正确处理公司与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兼顾效率与公平,以社会和谐发展以及国家的整体利益为准则,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干扰,维护法制的统一。

第三,要吸收和借鉴国外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成果和经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最早发端于德国和美国, 1937年旧德意志股份法第70条第1款就规定,“董事有责任根据企业和国家的福利以及国家国民的共同利益的要求运营公司。”1983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立法授权公司的董事在考虑公司的最佳利益时,顾及股东之外的其他人的利益,包括地方经济、全国经济和一般社会性因素以及董事会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公司法为公司设定的社会责任是有限的,而商业伦理为公司设定的社会责任是无限的。虽然我国的市场经济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性质不同,但其本质上都属于现代市场经济。由于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历史较长,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和立法也较我国更早、更丰富,所以我们应深入系统地研究这些国外已有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和立法成果,结合我国国情和公司具体情况,大胆吸收和借鉴国外公司社会责任立法的成果和经验。



                                                                                                                                 注释:
            刘俊海. 公司的社会责任[M ]. 法律出版社, 1999.p6
谭深,刘开明.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社会[M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 19;赵珂. 论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的法律地位及其意义[ J ]. 新视角, 2005, (6) .
刘俊海. 公司的社会责任[M ]. 法律出版社, 1999.p18
卢代富. 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 ]. 法律出版社, 2002: 45.
周欲惠. 福建着力打造可持续发展与和谐社会[ J ]. 开放潮, 2005, (1) .
易宪容. 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如何建立[ J ]. WTO经济导刊, 2005, (1、2) .
刘俊海. 公司的社会责任[M ]. 法律出版社, 1999.p2-7                                                                                                                    出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 /7总第1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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