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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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城区妇女罗某与丈夫不和多年,后请来律师打离婚官司但中途又撤诉,结果婚没离成,当初签下协议用以抵支律师代理费的一套房却要不回来了。
  罗某的丈夫在惠州经商多年,有不少资产。自2001年起,夫妻俩矛盾加剧,罗某欲与丈夫离婚,经两个朋友介绍,于2001年12月13日授权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叶律师代为诉讼。当天罗某交给叶律师5000元办案调查费,叶律师用一张笔录纸给罗某写了收条。
  随后,双方就如何支付代理费问题又于2002年1月9日签下一份协议,其中一项是甲方(罗某)愿先以位于惠州市河南岸某花园某幢504房作为预付部分代理费,支付给乙方(叶律师),遇有下列情况都视为乙方的代理结果:1、如甲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该房屋作为预付的代理费不予退回,无条件交给乙方。2、如甲方撤销诉讼,该房屋同样无条件抵作代理费交给乙方。3、如甲方与丈夫达成庭外和解并取得财产,甲方须按取得财产额的10%支付代理费,该房屋经评估后的实际价值从这10%中抵扣。协议签订第二天,双方即到原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变更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购房日期倒签,将这房屋变成了叶律师1993年自己买的房子。签协议时有罗某的那两个朋友作证。
  罗某的离婚案于2002年1月15日由惠城区法院受理,开了一次庭。案件正在审理中,罗某突然于3月19日向法院要求撤诉。罗某说撤诉的原因主要是自己三个子女都劝她不要离,而叶律师则说主要是她被丈夫提出要两人分担1200万元债务的离婚条件吓坏了。法院同意了罗某的撤诉请求,于是罗某以婚没离成为由要求叶律师给回那套房的所有权,另行给些钱补偿代理费,但双方在数额上谈不拢,叶律师认为这房是他应该收取的代理费。罗某将此事反映到惠州市司法局,司法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终因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罗某于是以当初签的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是显失公平的行为为由,向惠城区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
  惠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协议书合法有效,所以原告以协议书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上诉至惠州中院,最近惠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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