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7: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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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四百一十六条 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法条文义解释
  这是行纪人的主要义务之一。行纪人在占有其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的物品时,负有保管的义务。行纪人对物的保管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由于行纪人的行纪行为是有偿性的,因此对行纪人的这种注意义务要求更为严格。不过,除非委托人有特别的指示,行纪人并没有为保管的物品办保险的义务。所以,对于委托物的意外灭失,只要行纪人已经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行纪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委托人已经明确指示行纪人委托物办理保险,而行纪人却未予以投保的,行纪人就违反了委托人的指示,应对保管物办理保险,行纪人自动投保的,可以适用有关无因管理的法律规定。
  白硕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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