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7:5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7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释:本条规定了对专利申请的复审制度。复审是在申请人对专利审查员的决定不服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进行审查的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主任委员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人兼任。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由复审委员会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审查决定进行复审,是为了维护专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防止发生由于审查部门的失误驳回本应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的现象。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如果做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申请人自然不会再提出什么意见。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驳回的决定,申请人仍然不服,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的“人民法院”,就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第五章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解释:发明创造的研制成功需要付出相当的努力和巨大的资金,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虽然比发明创造的技术含量低,但也是需要一定的脑力劳动和资金投入的。为了补偿专利权人的劳动和资金投入,国家规定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性的权利。只有专利权人才能实施该项发明创造、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当然,如果其他人得到了专利权人的许可,也可以实施专利权的。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可以永远地拥有实施该项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的垄断权,社会上的其他人不得利用该项技术,也会阻碍社会的进步。所以,专利权必须有一个时间的限制。至于专利权期限的长短,这完全是一国的立法取向问题。有些国家专利权的期限较长,而有些国家专利权的期限较短。一般来说,发达国家专利权的期限较长,发展中国家专利权的期限较短。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的期限已经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解释: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时,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专利年费。要求专利权人向国家缴纳年费,是世界各国专利法的基本的规定。拒不承担这一义务的,其专利权将自动终止。专利年费在数额上采用累进方式逐步增加。专利年费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可以直接用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所需要费用;二是缴纳专利年费可以促使专利权尽早地放弃专利权,从而使技术进入公共领域。由于专利年费的数额是逐渐增加的,所以专利权人继续维持已经没有市场价值的专利是极不经济的。采用这种经济手段促使专利权人自行放弃那些长期以来一直没有人实施的技术的专利权。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期满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解释:在法律上面,权利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如果权利人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不但会影响社会的公共利益,而且也会最终也会影响到权利人的利益。这是因为,如果所有的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那么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也就没有人来承担。
  缴纳年费也就是专利权人的义务之一,如果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也就可能会导致专利权的提前终止。专利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专利权人当然有权依法处分,其中就包括放弃这种民事权利。
  当然,专利权作为民事权利,一般说来,专利权有权处分,包括停止缴纳年费或者以书面声明的方式放弃专利权。但是,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同其他人订立了专利许可合同时,就不能随意放弃专利权,否则就会损害被许可人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解释:由于各种原因,在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中,肯定会有些不符合条件的,为了避免公众受到这些不符合条件的专利权的约束,世界各国专利法规定了请求宣告这些专利权无效的原则和程序。由于那些不应当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往往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当然,同这些专利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更关心这个问题,由他们提出请求的情况可能更多一些。在国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往往是那些被指控侵权的人。当然,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根据就是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起始时间则是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
  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解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答复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转送文件通知书或者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依照前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解释: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之所以自始视为无效,是因为那些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根本就不应该被授予专利权,而如果从宣告之日起专利权才无效,那么专利权人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但没有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没有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还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要求义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专利权人所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基础是不存在的,这就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所以,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应当自始无效。
  虽然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无效,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由于已经履行完毕,法律的重要特征不得溯及既往,也就是不得用现在的法律去判断过去的行为是否合法,所以,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对于这些行为不具有效力。但是,专利权人恶意则存在例外。同时,如果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对这些行为不适用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也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向已经履行义务的其他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权转让费或者专利权许可费。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四十八条 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解释: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限定强制许可实施主要是为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是半导体技术的,强制许可实施仅限于公共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经司法程序或者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行为而给予救济的使用。
  第四十九条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解释:在法律上,所有的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国家可以根据一定的情况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比如国家遇到外国的入侵,国家的利益高于一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以保护国家的利益。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不但对国家有利,也对专利权人有利,如果国家被别的国家打败或者因此而受到较大的损失,专利权人的权利也无法得到更好的保护。
  当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时,必须有足够的理由;必须对这些足够的理由进行严格的限制,因为所谓的公共利益,也不过是许多个人利益的集合,而我们很难说众人的利益就应该优先于个人的利益。专利权本来就是让专利权人垄断该项发明创造的,如果滥用公共利益的目的,可能就会违背专利法的初衷和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
  第五十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解释:专利权虽然让专利权人拥有独占性实施其专利的权利,但是,专利法也并不限制他人对专利的合理的利用,特别是专利法并不是限制科学技术的发展的,而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所以,如果他人利用专利权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对技术方案进行了具有重大技术进步意义的改进并且其实施又依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为了避免出现前一专利权人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限制后一专利权人实施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情况,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后一专利权人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后一专利权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创造的取得,也是以前一专利权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为基础的,既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授予后一专利权人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为了公平,当然在前一专利权人申请实施后一发明或者新型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应当授予前一专利权人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李先伟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