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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释义(四)
2014-9-24 22:5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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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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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解释:对于完成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单位应当对他们进行奖励与给予报酬。应当注意的是,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定的奖励是无条件的。如果职务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要获得合理的报酬,则要求该项专利的实施。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在专利实施后,发明人或者设计可以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请求报酬,这是他们的一种权利,而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同时,要注意的是,法律的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至于在中国境内其它类型企业和单位完成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如果他们和单位之间没有约定,并不享有向单位请求奖励和报酬的法定权利。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解释: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可以放弃,但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法律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虽然这个规定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都适用,但除非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转让自己的申请权,不会发生这个问题,因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时就是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在职务发明中,这个问题才比较现实,虽然发明人或者设计没有专利申请权,但是他们仍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解释: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外国申请人,有些是在我国有经常居所的,比如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受聘在我国长期工作的外国人,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以及在我国开设营业场所的外国企业等,他们在我国申请专利,同我国国内产单位和个人一样,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就需要另外的条件。按照本条的规定,我国将依照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给予外国申请人以专利法所规定的权利。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释:规定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一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接受申请国的有关机构代理,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我国专利法做出这个规定,主要是考虑两个方面的需要。一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场所的外国申请人,由于对我国的专利制度、有关手续不是太熟悉,自己在中国直接办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专利事务不很方便,由我国的有关机构代理会方便得多。二是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我国专利机关可能经常需要同申请人保持联系,要申请人提供资料、说明情况。授予专利权后,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我国的一些单位或者个人也需要找专利权人协商专利实施许可问题,还可能随时发生有关专利权的纠纷。由于外国申请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这些事务都难于及时办理。因此,专利法的规定既有利于维护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其他人的权益。至于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由于不存在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所以他们既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自己办理。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解释: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首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二是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三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能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和发明创造到外国申请而危害国家利益。
所谓专利的国际申请,也就是申请人对一项发明创造同时或者先后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权的行为。无论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在外国申请专利权后在中国申请专利权还在中国申请后向外国申请专利,都不同于在一个国家内申请专利权的行为,因此,对于这类申请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有详细的规定,申请人和国务院专利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解释: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处理专利申请和请求的行为标准,既有利于行政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申请和请求做出合理的处理,也为当事人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违反这些原则时请求法院的救济提供了法律基础。
本条规定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的保密责任。这里讲的“有关人员”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因为职务关系了解专利申请内容的人。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专利申请人的权利。专利技术的公开,是同法律保护该技术的独占使用权联系在一起的,在专利申请依法公开或者公告以前,即在专利技术的独占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包括临时保护)之前,泄露专利申请的内容,就可能损害申请人的权益。
李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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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解释:对于完成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单位应当对他们进行奖励与给予报酬。应当注意的是,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定的奖励是无条件的。如果职务发明被授予专利权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0元。
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要获得合理的报酬,则要求该项专利的实施。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支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在专利实施后,发明人或者设计可以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请求报酬,这是他们的一种权利,而权利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同时,要注意的是,法律的规定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至于在中国境内其它类型企业和单位完成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如果他们和单位之间没有约定,并不享有向单位请求奖励和报酬的法定权利。
第十七条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
解释: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可以放弃,但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法律的规定主要是针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虽然这个规定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都适用,但除非非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转让自己的申请权,不会发生这个问题,因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同时就是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在职务发明中,这个问题才比较现实,虽然发明人或者设计没有专利申请权,但是他们仍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解释: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外国申请人,有些是在我国有经常居所的,比如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受聘在我国长期工作的外国人,外商独资企业中的外籍人员以及在我国开设营业场所的外国企业等,他们在我国申请专利,同我国国内产单位和个人一样,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在我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我国申请专利的,就需要另外的条件。按照本条的规定,我国将依照外国申请人的所属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给予外国申请人以专利法所规定的权利。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释:规定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一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接受申请国的有关机构代理,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我国专利法做出这个规定,主要是考虑两个方面的需要。一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场所的外国申请人,由于对我国的专利制度、有关手续不是太熟悉,自己在中国直接办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专利事务不很方便,由我国的有关机构代理会方便得多。二是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我国专利机关可能经常需要同申请人保持联系,要申请人提供资料、说明情况。授予专利权后,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我国的一些单位或者个人也需要找专利权人协商专利实施许可问题,还可能随时发生有关专利权的纠纷。由于外国申请人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这些事务都难于及时办理。因此,专利法的规定既有利于维护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其他人的权益。至于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由于不存在外国申请人必须委托代理人的情况,所以他们既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自己办理。
第二十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解释: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首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二是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三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能是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涉及到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和发明创造到外国申请而危害国家利益。
所谓专利的国际申请,也就是申请人对一项发明创造同时或者先后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权的行为。无论是外国人还是中国人在外国申请专利权后在中国申请专利权还在中国申请后向外国申请专利,都不同于在一个国家内申请专利权的行为,因此,对于这类申请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有详细的规定,申请人和国务院专利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解释: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处理专利申请和请求的行为标准,既有利于行政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申请和请求做出合理的处理,也为当事人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违反这些原则时请求法院的救济提供了法律基础。
本条规定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的保密责任。这里讲的“有关人员”包括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因为职务关系了解专利申请内容的人。作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专利申请人的权利。专利技术的公开,是同法律保护该技术的独占使用权联系在一起的,在专利申请依法公开或者公告以前,即在专利技术的独占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包括临时保护)之前,泄露专利申请的内容,就可能损害申请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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