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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9 23:54: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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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卷四必背:宪法。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已经进入关键时期,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的小编整理出司法考试卷四宪法的内容,供大家复习参考。
    (一)法律保留:《立法法》
    第八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法律敎育  网
    (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涵义:
    第一、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统一适用,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第二、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第三、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加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第四、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违法的。《刑法》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宪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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