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9 23:54: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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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卷四必背:民法原则。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的小编将卷四中涉及民法原则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民法基本原则反映民事活动的基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民法通则第3至7条队我国的民法原则作了规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一类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含公序良俗)等原则。 其中后一类原则在复习的时候要注意。
    (一)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 。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在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所有获取民事利益的活动,不仅应使当 事人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而且也必须使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我国《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君临法域”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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