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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4 22:46:4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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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苹  西安交通大学                  
一、全球化对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

跨国公司是全球化的主导者和主要体现者。

国际直接投资和跨国公司内部贸易是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根本原因,后者反过来又促进了国际贸易和跨国公司的发展。随着跨国公司联合和兼并的浪潮进一步高涨,跨国公司日益成为世界生产的主要组织者,他们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外建立分支机构形成了超国家的生产和销售网,把世界各国市场和经济活动空前统一起来,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国际化。主要工业国的数据表明,1999 年跨国公司的产值已占世界总产值的40 % ,跨国公司内部和相互贸易已占世界贸易的60 % ,超过2/ 3的国际贸易额与跨国公司的活动有关,跨国公司控制了国际技术贸易的60 %至70 % ,在全球的直接投资已占国际直接投资的90 %以上。由此,跨国公司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承载者和受益者。实力迅猛发展的跨国公司对全球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影响力急剧膨胀。

由于跨国公司的影响力不断增大,对于跨国公司所因承担的责任的讨论,也从最初公司如何追求利润最大化,发展到公司除应追求赢利的目标外,还应承担何种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CS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是西方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概念从上世纪20 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产生到现在已有近百年的时间。但发展主要是从上世纪30 年代开始的。随着人们价值观念、消费观念的改变,以及对可持续发展观的认可,围绕着捍卫消费者利益、劳工利益、环境利益这三大公众利益,从30 年代起在西方社会掀起一系列的广泛深入持久社会运动,包括消费者运动、劳工运动、环保运动、女权运动、社会责任投资运动、可持续发展运动等等。西方的消费者越来越关心他们所购买的商品的制作是否符合基本的人权标准和环保标准。他们把“拒绝购买”作为手段,迫使企业为了市场份额而不得不认真听取消费者的声音。特别是对那些有品牌的跨国公司,为保证其长期效益,不能仅仅考虑其利润因素,而必须考虑其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通过“道德投资”和“环境投资”来引导企业注重改善劳工状况和环境保护。通过这些系列运动,形成新的社会共同价值观。与这种新的价值观相适应的是形成了新的社会力量迫使企业按照其相应的道德要求调整经营行为。90年代初期,美国劳工及人权组织针对成衣业和制鞋业发动了“反血汗工厂运动”。因利用“血汗工厂”制度生产产品的美国服装制造商Levi - St rauss 被新闻媒体曝光后,为挽救其公众形象,制定了第一份公司生产守则,目的是促使企业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在劳工和人权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和消费者的压力下,许多知名跨国公司也都相继建立了自己的生产守则,后演变为“企业生产守则运动”,又称“企业行动规范运动”或“工厂行为守则运动”。

跨国公司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推动者和急先锋,既有西方社会价值观的发展变化因素,也有经济全球化的动因。从微观层面来看,传统的竞争优势发生了变化,从传统的成本、质量、供货期、又发展出了企业声誉、生产安全性、商业道德等新的竞争优势。随着消费者运动的兴起,跨国公司要想保持自己的竞争优势,必须接受将社会责任作为一种竞争优势的现实。跨国公司的利益实现机制的变化,促使跨国公司必须考虑其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从宏观层面来看,跨国公司作为经济全球化的直接受益人,也必须负担起负责全球化的责任来,以逐步消除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影响,否则目前主要有利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全球化难以为继,跨国公司的长远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虽然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要共同努力,使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大多数人的方向持续发展下去,但发达国家有条件和理由承担起更多的职责。代表发达国家受益于全球化的跨国公司,应以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对全球化及发展中国家劳工及社会环境负责的形式。

二、国际法对跨国公司的规范

从格老秀斯时期开始,国际法就只规范主权国家,个体是国家的一部分,因而不是国际法的主体。这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现今的全球化时代仍未改变。即使是WTO 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基本上也只是处理国家间的争端。但随着一系列新问题、新规则的出现,这一问题正在被反思。若涉及全球领域被承认和尊重的人权问题,许多国际法律文件专门规定如何实现私人的权利,私人也可以通过这些国际法律规范面对国家,要求权利。与此相似的是公司成为国际法主体的现实性。很多时候,一个公司的决策甚至影响国家的决策,特别是一些大的跨国公司。从这个角度来说,公司作为拟制的人也好,还是具有实在人格也好,也是具备成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的。如果跨国公司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那么他们也应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国际公约中的企业社会责任就对他们有法律上的影响。这些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或宣言主要有:(1)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跨国公司指南; (2) 亚太经合组织商业行为守则; (3) 国际劳工组织劳动权利和原则的基本宣言; (4)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宣言; (5) 相互诚信宣言;(6) 国际社会责任体系SA8000 ; (7) 公司社会责任的社会风险网络标准; (8) 全球沙利文原则; (9) 联合国人权宣言; (10) 联合国全球协议; (11) 联合国《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的人权和责任的草案》;(12) 交易道德基础守则。

以下简要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公约。

(1) 1976 年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通过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它规定了一些国家、企业愿意遵守的原则和标准,包括劳资关系、环境、信息披露、税收、消费者权益、防止腐败、科学技术等多个领域。准则不是一个国际公约,是各国政府向跨国企业提出的建议,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它的加入国应建立有效的国内政策框架提供帮助,也可以通过坚持与推广支持与推广可持续发展的标准与原则,同时应推广并鼓励指南的应用。在执行方面,它设立了国家联络办公室,其性质为政府机关,负责准则在一国国内的遵守,保证准则被其他利益团体所了解。一项对几个国家联络办公室活动成果的分析表明,许多跨国公司的行为标准是以准则为基本框架的。

(2) 1997 年国际劳工组织的管理机构通过了《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宣言》,目的在于促进跨国企业对经济和社会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减少它们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主要的内容涉及促进就业、就业机会的平等、就业保障、就业培训、劳工关系等。这也是一份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以自愿执行为基础。但它建立了“劳工组织解释”的后续机制,规定了怎样受理对国际劳工组织的含义或条款有争议的案件,因而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3) 2002 年,联合国正式推出《联合国全球协议》。协议共有九条原则,联合国恳请公司对待其员工和供货商时都要尊重其规定的九项原则,这九项原则为,人权方面:支持、尊重和保护国际上宣布的各项人权;企业应当确保不成为侵犯人权的共谋;劳工标准:企业应当支持结社自由并切实承认集体谈判的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和强制劳动;切实废除童工;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环境方面:支持对环境挑战采取预防办法;积极推动对环境负起更大的责任;鼓励发展和推广无害环境的技术。《全球协议》也是以自愿遵守为基础,目前已经有包括中国在内的30 多个国家的代表200 多家著名大公司参与。

(4)《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的人权和责任的准则》是由联合国作为联合国人权宣言的附加文件被通过的。准则认为,虽然政府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应尽主要责任,但一些盈利性组织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也应有所贡献。准则包括了企业几个方面的权利原则,一般义务,机会平等和非歧视权利,人身安全权利,劳工权利,尊重国家和地区的主权,保护消费者的义务,及保护环境的义务。除此以外,还包括实施的原则等。一般意义上,这些国际公约被认为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但同时,当公约建立了一系列系统和工具时,无约束力的公约也会对国际法产生影响。一些公约甚至可以逐步成为习惯法。此外,国际化标准组织采用的标准和一些跨国公司之间签订的框架协议也会对建立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产生重要影响。

三、跨国公司的行为守则

公司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 对公司而言主要是一种道德标准。其内容大体上集中于消除童工,禁止歧视,废除强迫劳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等四项基本劳工权利以及工资,工时,职业安全,安全保险,员工福利等生产条件两个方面。跨国公司自愿的制定这种守则,向消费者传达了一种信息,他们在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时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同时它也是企业对企业自身或其生产商或商业伙伴,在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对劳工权益及环境保护的一种承诺。

企业制定采纳行为守则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

可能是因为社会责任感,也可能是因为来自竞争对手,工会,媒体,消费者,股东,或一些非政府组织的压力。一些跨国公司所在政府也鼓励对公司的海外经营采取统一的经营模式。尤其对那些销售量特别依赖品牌形象,每年花大量金钱做广告的企业,来自消费者或东道国的压力更大。如L EVI -STRAUSS 就因为海外工厂在监狱般的工作环境使用年轻女工的事实被曝光,迫于舆论和消费者的压力,也为了挽回企业的形象,草拟了世界第一份企业内部的生产行为守则。

跨国公司会通过各种方式监督行为守则的执行,他们有的通过内部的公司人事部门监督。这些公司的规模一般较大,和海外企业多是直接投资关系,他们愿意自愿遵守守则,也愿意让自己的设备、生产流程和商业管理接受外部的监督。有的公司则通过买方代理或合同商进行监督,有的公司还通过在外部聘请专门的机构对守则的执行情况监督。当然,跨国公司自己,买方代理和合同商,他们都是既得利益者,从这个角度看,他们并不是十分有利的监督者,很多国家的消费者和非政府组织起到了强有力的外部监督作用。由于跨国公司的生产或服务的链条一般都很复杂,有的环节甚至是重复的。如,一般会包括生产商、购买商、买方代理、零售商等。通过合同(cont ract ) 或者分包( subcont ract) 的形式,跨国公司并不直接生产,就可以控制生产的情况。公司行为守则执行的情况如何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生产是如何组织的,即生产的链条有多长,公司和海外生产者之间就联系得越紧密,跨国公司对生产条件的控制力越强。反之,生产链条越长,供应商(cont ractors) ,分包商越多,执行的过程越复杂。举例来说,一个生产商的大部分进口产品来自于它在海外的全资公司,该厂商就能较容易的控制生产条件和行为守则的执行。而一个产品若通过很多分合同的形式在海外生产,进口商就很难控制其生产条件了。此外,若生产商和零售商和通过合同交易的海外出口商有持续的经常性的合作,海外的出口商也会更加注重生产行为守则的遵守。相比于生产商,零售商在整个产品生产,流通的程序中流动性更大,因此也拥有对供应商更大的谈判能力,他们也更能要求供应商遵守它们要求的劳工条件。

另外一个涉及企业行为守则执行的问题是透明度问题。即海外的合同商或分合同商、工人、公众、非政府组织和政府在多大程度上了解守则的存在及其存在的意义。若有足够程度的了解,则会提高守则执行的效率,否则,则利益群体不能由此受益。其实关于行为守则的执行本身就存在矛盾。因为它本身就有两个前设: 生产地法律有重大漏洞,或生产地政府没有认真执行法律;生产地没有真正的工人组织或工会运作差劲。而行为守则的一个最基本内容就是遵守本国法律。要企业遵守不完备或无法执行的法律,本身就是悖论。另外在行为守则的执行上也往往因为工人没有真正的谈判能力而无法对行为守则的执行形成有力的监督。在发展中国家,从生产地企业来说,也会因为急于接受订单而失去还价的能力,将订单中的苛刻条件,再转嫁给工人,使行为守则的执行变得更为困难。

四、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前景下,作为一种在西方发源并兴起的运动,西方企业是在其自身发展需要和消费者运动发展过程中自觉接受的企业社会责任,因而更多地认为它是一种企业自愿接受的道德义务。如英国劳动法院法官,华威大学法学院Alan. C. Neal 教授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理念,在这种理念之下公司决定采取自愿的行动来为社会做贡献。它是高于法律的行为,是自愿的行为,也是企业应当如何经营的问题,而不是企业经营核心活动的附加选择。被欧洲议会采纳的Richard Howitt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报告中称,企业社会责任应在企业中这样被推广,既不是相关领域法规的替代品,也不是变相的推广立法。欧洲议会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超越于法律要求和合同义务之上的,将环境和社会问题考虑到商业操作中的自愿性结合。而作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行为守则也被认为是一个由企业自愿制作并遵守的企业内部守则。但在中国,对企业的社会责任则是一个被动遵守的过程。对西方企业来说,公司治理和企业公民是首要的问题,而那些缴税、公益慈善(被看作是商业运营的必要内容) 的则位居其次,而中国企业首先关注的是纳税和公司治理问题,环境保护和劳工问题居次。这不由让人想到关于是否将国外跨国公司在中国推行社会责任运动当作一种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新的贸易壁垒的问题。我国一些知名的劳动法学家也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推行带有“贸易壁垒”这方面的意味,因为如果中国企业总是对国外公司的标准置之不理,就会被外国投资拒绝。也由此可以看出,社会责任问题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企业的意义,至少在目前来看,并不完全相同。

在发达国家,许多跨国公司将自己的专业领域的技能、技术创新能力、经营管理的优势作为社会资本的投入与社会或环境的问题解决结合起来,一方面直接地解决某一社会或环境问题,同时实现或提高企业声誉,或降低企业成本,或改善公司竞争环境,从而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在发展中国家,主要表现为受各种因素影响的推广CSR 理念问题,以及关注劳工权益问题。

随着中国市场化的改革不断深化特别是加入WTO , 中国经济正式介入经济全球化,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全球500 家大公司已有三分之二以上在中国设立了企业或机构。与此同时,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在中国也逐步开展起来。一些劳工组织和跨国公司还针对中国的劳工问题,制定了专门的“工厂行为守则”,要求中国的出口加工企业遵守。如美国国际劳工权利基金( ILRF) 、全球交流组织( Global Exchange) 等21 个劳工组织、消费者组织、人权组织联合起草,并有多家跨国公司签署了“中国商业原则”,该原则宣称:“我们要确保我们在中国的商业活动尊重国际劳工组织( ILO) 制定的基本劳工标准、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标准、中国政府签署的《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以及中国法律。”包括麦当劳、耐克、迪斯尼、沃尔玛等跨国公司在内,相继开始旨在对于公司的中国供应商和分包商实施以劳工标准检查为内容的社会责任运动,一些公司还在中国公司内设立了相关的社会责任部门,并委托有关公证机构,作为审核机构对于中国的供应商和分包商的企业劳工标准执行状况进行监督审核。而从事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国际组织,也都相继在中国登陆。从90 年代中期以来,中国沿海地区的数千家作为跨国公司供货商的企业,已经接受过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检查。

尽管在我国东南沿海省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企业介入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但从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效果来看,虽然通过劳工标准检查,使得劳工标准和劳工权益保护这一命题,在企业和社会的范围内,获得了更加广泛和深入的社会认知程度,特别是对于提高劳动者和雇主双方的权利意识都有积极的意义。但这一运动在实际当中对于提高劳工标准和保护劳工权益的作用是有限的。一些厂家为了获得订单而应付检查,使得劳工标准的监察认证中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的问题。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为了通过检查认证而不惜向检查认证人员提供作假的工资单和工作时间记录,威胁工人必须按照企业规定口径回答检查认证人员的询问等。而检查认证人员或者本来就对于劳工标准问题不甚了了,或者由于商业利益的驱动,明知其中有问题而故意放任或纵容。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就社会条件说来,这一运动作为一种外来的运动,并未融入中国的劳资关系调节体系,目前只是企业内部企业与客户或供货商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经济行为。作为跨国公司,在更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社会形象。作为中国企业是为了获得订单而不得不接受的行为,但由于缺乏对劳动法的严格执行和工会强大的谈判能力,对认证行为难以监督,无论是企业内部的劳工标准监察,还是公证机构的劳工标准认证和检查,在具体实施中既没有和国内的劳动执法和监督机构相结合,又没有其他的非盈利机构监督,致使这一监督认证方式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所以,目前的社会责任运动在中国便具有了更多的商业性质和商业目的。由此看来,对于社会责任在中国实施的性质和实施办法必须加以认真检讨,并采取相应的对策。否则,这一运动在中国或者只是走走过场,成为跨国公司和相关企业的“形象工程”,或者由于这种欺骗和压制工人的做法,更加激化劳资矛盾,反而影响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注释:
            殷格非,崔征,吴福顺. 跨国公司: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急先锋[DB/ OL ] . http :/ / finance. sina. com. cn ,2005 -09 - 21《WTO 经济导刊》.
http :/ / www. cauxroundtable. org/ GuidetoCSRand2BusinessEthicsCodes. 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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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凯.如何解决好企业的劳资冲突和劳资矛盾[ DB/ OL ].http :/ / www. xylm. org/ net/ ReadNews. asp ?NewsID = 584.
国内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现状[ L/ OL ].商务部《WTO 经济导刊》,www. wtoguide. net .                                                                                                                    出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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