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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4 22:47: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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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树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第2章税收代位权确立的理论依据2.1 民法依据2.1.1税收代位权制度的设置是民事权利不当使用的补救措施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但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他人或者公共利益。可以说,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是公民行使自己权利的界限,但权利的行使超过这个界限而危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构成了权利的不当行使时,就需要设置一些补救机制来纠正权利不正当行使的行为。个人权利的行使就要受到限制,意思自治就会受到法律的干预。
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债务人是否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利,应依债务人的自由意思决定,债权人不得干涉。但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以财产作为标的物的权利,也应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般担保,因此,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应当及时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以增加自己对债权人所欠债务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而怠于行使,使自己本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从而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就应允许债权人代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使债务人的财产得以增加,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税收被视为公法上的债,根据法律的规定公民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且纳税人应该诚实信用地自觉纳税,纳税人对于第三人的以财产为标的物的权利应该作为纳税义务的一般担保。为了确保按时缴纳税款的能力,纳税人应该诚实信用地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如果纳税人客观上能够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而不行使,使自己本应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从而危害到国家税收的实现,这时并构成了权利的不正当行使,应该允许国家征税机关代纳税人之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以实现国家的税收利益。
税收代位权制度是对纳税人不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的税法干预,是纳税人不诚实纳税的补救措施,也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2.1.2税收代位权制度是契约理论在税法上运用的结果按照国家契约论的观点,法律也是一种契约,是作为主权者的国家与人民的合意产物,是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做出的规定,是公意的体现。所以从本质上说税法也可以认为是作为主权者的国家与人民之间通过自由意志的合意(契约)把国家给予个人利益的对价确定下来的产物。在这里就要破除一个传统的偏见,其实契约及其理论并不专属于私法,它们自古以来也是公法的概念和理论。即“契约不仅是私法的法律形态,而且也是公法的法律形态。”日本著名学者美浓布达吉认为:“其实契约的观念若可解作因当事者双方的同意而发生其所冀求之法律的效果的行为,则契约决不限于私法领域,在公法领域中也不乏其例。这是经过许多学者论证的正当主张,虽然至今尚有一部分学者否定公法上的契约的观念,亦不足损其价值于分毫。”[ii]契约本质上就是当事人之间一种合意行为,在行政行为中,在诉讼程序中都存在契约。不仅在理论上能够论证公法存在契约,而且在实践中也能证明。比如辩诉交易,民事诉讼契约(民事诉讼契约的类型包括管辖合意、诉讼和解、证据契约、执行契约)、行政契约[iii]和协商立法[iv]。
税法可以认为是作为主权者的国家与人民之间通过自由意志的合意(契约)把国家给予个人利益的对价确定下来的产物。这种对价一经法律确定下来就成为一种法定的债,税法保护税收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确保税收债务履行。税收之债是作为税收债权人的国家请求作为税收债务人的纳税人履行税收债务的法律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法律上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其权利义务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在法律划分中税法属于公法,所以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债。
税收法律关系的中心,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本质上税收是金钱债务,其特征与私法上的金钱债务有相同之处,但它也具有不同于私法上债务关系的种种特征。第一、税收债务是法定债务,而不像私法上债务那样依当事人的意志而确定债务内容。第二、在现行法的结构中,税收法律关系是公法上法律关系,因它而产生的法律诉讼,全部作为行政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税收作为满足公共需求的手段不仅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而且税收的课赋和征收还必须公平地进行,作为这一特性的反映,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拥有私法债权人所没有的种种特权。[v]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由于人们认为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权力关系,因此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是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不对等法律关系,行使公权力行为单方意志至上性结论从根本上忽略了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和违背主权在民原则。随着市场经济和法治理论的不断发展,人们走出对国家权力的迷信,税收的经济本质被认为是“公共产品”的价格,税收是公法上的债务的观念被普遍接受。但既然税法属于公法,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中,一般认为私法的当事人是平等的法律关系,而公法的双方当事人是地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如何解释税法作为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同时又具有平等性?对此应该从两个层面来界定税收法律关系,即在抽象的层面上,将税收法律关系界定为公法上的债务关系;这样既直观又能在最本质的层面反映税收的特征;在具体的层面,也就是法技术层面,将税收实体法律关系界定为债务关系,把税收程序法律关系界定为权力关系。[vi]后一界定能很好地解释税收何以作为公法上的法律关系又有平等性。将税收实体法律关系界定成债务关系,就可以把民法债法中代位权制度引进税法,拓宽了税法研究的方法和视野。同时揭开片面国家利益至上主义和片面国家税收强制力的虚伪的面纱,突出了纳税人在税收实体法律关系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平等的法律地位,有利于纳税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2.2 经济法依据2.2.1经济法的公私融合性是建立的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理论根源经济法的产生表现为立法者顺应工业生产的社会化而制定新的法律规范的结果,其产生之初即具有不同于原已存在的法律的特点。经济活动的社会化导致了大量新的社会关系、新的利益诉求的出现,这种新的利益诉求就是一种混合利益,既包括私人利益也包括社会公共利益,笔者称之为社会整体利益。而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诉求,民商法是无法满足的,尽管民商法规范对这种利益的诉求做出了一定的回应,也就是所谓的“私法的公法化”。笔者认为,民法规范的变革,归根结底就是作为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唯一基本法的规范体系对社会利益诉求的回应,这种回应主要体现在民法对一些权利原则的限制性的修正,但这只是表现出私人利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尊重和妥协,而对已经出现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并没有也无法加以维护,何况还有大量的新的社会经济关系需要调整。政府应经济学家和社会公众对这种整体利益保障的需要而开始干预经济生活,介入市民社会市场经济。所以,当有了新的社会关系和新的利益保障需求,立法者没有理由不制定新的法律加以调整和保障,这其中调整政府干预经济和保障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就是经济法。
经济法的公私融合性既是指调整的利益是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融合,又是指调整的方法是公法手段和私法手段的融合。经济法既要维护公共利益,为私人利益的实现创造一个好的市场环境,又要保护私人利益,使私人利益免遭公权力的侵害。在更深层次上,经济法还要对公私融合利益——社会整体利益提供保护。经济法调整的社会经济生活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法调整方法和调整手段的多样性,民事的、刑事的、行政的都可以为我所用。公权力主体在行使公权时亦可以用私法的方法来调整公权力主体与私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总之,经济法的公私融合性是把代位权制度引进税法并最终建立的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理论根源。
2.2.2经济法的公平原则、效益原则、平衡协调原则是构建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指导思想     公平是法律永恒的主题,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律理所当然应该追求公平。与民法相比,经济法不但关注形式上的公平,还更关注实质上的公平正义。经济法的公平原则在税法中具体体现为税收公平原则。西方学者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vii]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是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纳税人条件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在建立税收代位权制度以前,对于因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而弱化纳税能力,从而危害国家税收的实现的行为,征税机关缺乏征管手段,无能为力,只能坐看国家税款的流失而汪洋兴叹。缺乏诚信的纳税人却因此而隐形地逃税,这对诚实守法的当事人显然不公平。而且这种缺乏诚信却获利的行为对社会风气淳化,对市场经济诚实信用建设将产生重大的危害。税收的公平性对于维持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转是必不可少的,要使纳税人自觉纳税,就必须使其相信税收是公平的。如果税收不公平,纳税人的自信心就会下降,人们就会想方设法偷税,甚至抗税,造成税收秩序的混乱。[viii]
经济法在强调公平的同时也是一门讲效益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所讲的效益既包括经济效益也包括更广泛意义上的社会效益。经济法的制度和规定都是以效益为出发点,并以获得效益为终点;同时,各个局部效益必须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经济法讲效益的精神在税法中就体现为税法效率原则。税收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体现,税收要讲究效率才能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所以税收效率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
税收效率是税法效率原则的实质内容和基础。税收效率原则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经济发展的妨碍。所以税收的效率既包括经济效率也包括税收的制度效率。税收的制度效率是指税收制度能在筹集收入的基础上使税务费用最小。征税费用主要包括征税公务人员工资、津贴,征税所需的工作环境的设备、用品和其他必要开支。征税费用占所征税额的比例称为征税效率。税收代位权制度是提高税收效率的一个保障措施,通过行使代位权能够追回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从而保证税法规范性文件在实质内容上能够提高税收效率,保障国家的税收不流失,降低税收整个成本,有利于税收功能的发挥,有利于征税机关顺利执法,也减少了纳税人的逃税行为。
税法效率原则还要求减低税收的社会成本,税收的社会成本也成为税收的机会成本,指由于国家征税,给纳税人造成的除税收负担本身之外的额外负担。税收代位权制度可直接将税收征纳关系以外的次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一并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解决,不必通过第二个诉讼程序,或通过执行程序,或其他程序解决,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
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是税收代位权的精神实质。平衡协调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作为现代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对整个经济生活的调整,不再是国家-私人极端对立之下维护任何一方利益的工具,也不仅是私人组织扩大之后的一种国家单纯用以矫正社会不公、保护经济弱者的手段。在社会化条件下,经济法以兼容并蓄的精神,消弭个体追求私人利益所生流弊,促使社会在竞争的基础上团结合作,以组织协调、平衡发展、公有精神的追求为己任。[ix]平衡协调原则是经济法社会本位的体现,体现了经济法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目标。税收代位权制度充分地体现了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是对纳税人不行使本应行使的权利而给国家税收利益带来不利影响的一种积极的回应,税务机关代替纳税人行使权利,既未对纳税人有不利影响,也未给次债务人增加任何负担,却能对税收债权的实现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所以,税收代位权既是赋予征税机关的一种职权,也是保护纳税人及次债务人利益的一种制度。税收代位权是平衡国家与纳税人的利益,纳税人的意思自由与税收安全的制度,充分地体现了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
2.2.3税收代位权制度设置是税收优先权、税款征收保障链条完整性的必然要求由于税收的公益性和无偿性,税收远较私法债务更容易激发人们的抗拒心理,各国税法大都赋予税务机关比纳税人优越和便利得多的条件,如税务机关享有税收优先权、税收保全权、税收强制执行权、税务调查权以及税收行政处罚权等,这些都是私法中的债权人所不可能具备的优势。正因为如此,我国有些民法学者即主张,这些措施足以有效保障其税收债权的实现,没有必要再让税务机关享有代位权。[x]如果真的是这样,为了降低制度成本,确实不一定非要将税收代位权纳入立法视野。但上述举措都是用于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相互之间的关系的,如税收优先权是为了解决纳税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问题;税收保全权是为了防止纳税人转移资产,逃避税收;税收强制执行权是为了保障税收迅速及时地得到清偿;税收行政处罚权是针对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惩罚。然而,纳税人对于到期的债权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国家税收由于纳税人缺乏足够的财产而难于全额清偿,上述任何—种制度都无能为力。因为,除非其本身存在税法上的义务,税务机关决不能针对纳税人的债务人行使权力,这是税收法定主义和依法行政原则的必然要求。而税收代位权的设立,一方面有助于保存和增加纳税人清偿债务的责任财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增加税收优先权、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的实效,因而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功效。[xi][xii]



                                                                                                                                 注释:
             舒城,《清末商人的宪政情怀》—《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北京:三联书店,1995年,277页
[ii] 余凌云,《行政契约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12—13页
[iii] 在西方,行政契约就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合意。
[iv] 1990年,美国国会通过《协商制定规章法》,并在1996年通过的《行政争议处置法》永久性地批准了协商制定规章制度。美国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传统做法是通告—评论制度,协商程序进一步允许利害关系人就行政规章的事实基础和政策性选择提出异议,使私人在规章制定中角色更加积极。
[v]【日】金子宏著,刘多田等译,《日本税法原理》,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23页
[vi] 刘剑文,《税法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93—95页
[vii] 孙尚清,《商务国际惯例总览(财政税收卷)》,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382页
[viii] 徐孟洲,《税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6页
[ix]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72页
[x] 王利明,《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载于《法学论坛》2001 年第 1期,第 15 页
[xi] 夏凤英,《合同法对代位权制度的发展完善与突破》,载于《当代法学》2001 年第 1 期
[xii]                                                                                                                     出处: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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