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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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熊莺 陈丽) 11月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饶建峰有期徒刑十年。
  2006年2月,饶建峰与丰源金属制品厂口头商定,该厂委托其为该厂推销员,在浙江省宁海县推销铝锭;其只负责推销,不能收取货款,由该厂开出销售发票收取货款,饶建峰按照推销铝锭数量提取业务费200元/吨。2006年2月24日至4月15日,被告人饶建峰共为该厂在宁海推销了铝锭270.8745Kg。 2006年4月14日,该厂派徐某运送铝锭ADC—12型号26653Kg、副ADC—12型号3038Kg到宁海县,次日,徐某将货物运到宁海交给饶建峰,饶建峰写下一张收到ADC-12 重量为 26653Kg(价值人民币493081元)的收条交给徐某。之后,饶建峰将铝锭私自销售,收取货款。2006年4月18日,聂某得知饶建峰私自销售了货物后,赶到宁海找到饶建峰查问铝锭下落时,饶建峰拒不说出货物去向,也不交出货款。饶建峰实际侵占货物价值人民币438906元(已扣除应提取的业务费5417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饶建峰身为企业推销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货物私自销售,侵占货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遂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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