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5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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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覃忠明) 一男子为他人提供场所并伙同他人共同吸食毒品,11月4日,被广西区平南县人民法院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处以刑罚。
  2008年8月18日晚,被告人林某在平南县城区金丰旅馆以林义的名字登记住在601号房,与吸毒人员文某共同入住。8月19日上午,文某提出吸食毒品,并给钱林某去购买,被告人林某购买毒品回到601号房后,便伙同文某在房间里共同吸食毒品,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毒品0.05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受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被告人林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依法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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