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0:5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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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付玛莉) 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依法判处医院赔偿原告王先生手术、医疗、护理等费用共计3.1万余元,王先生再支付被告医院3万余元住院费。
  2000年8月21日,王先生入住丰台某医院,初诊为急性阑尾炎,当日进行手术。8天后,王先生在该院进行右半结肠切除手术、肠吻合术,术后发生伤口感染。12月13日,医院开具出院通知,王先生未办出院手续仍住该院。2001年7月1日自行出院。经丰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对王先生疾病的诊治原则基本正确,但手术中存在医疗不足。
  2001年6月,王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以医院误诊为由,要求退还其预交的1.5万元治疗费,赔偿护理、营养、后期治疗、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5.5万元。医院辩称,王先生两次手术都是经家属签字同意,且已治疗痊愈;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王先生办理出院手续后仍长期占医院病床,拖欠医药费,故反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医药等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医院不服,以承担责任的比例过高为由上诉至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医院在对王先生实施剖腹探查术时,因在腹腔病灶处理上违反医疗常规,造成其术后出现结肠穿孔、肠瘘,给以后的手术带来困难,故应承担王先生第一次手术费用及医疗费;在实施右半结肠切除手术、肠吻合术后,发生切口感染,虽属于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但与伤口处理不到位亦有关,故应承担部分王先生第二次手术费用及医疗费。医院开具出院通知后,王先生未办出院手续仍住该院,此后发生的相关费用,属自行扩大损失,应自行负担。医院反诉要求王先生支付尚欠的3万余元住院费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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