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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清 中国政法大学 一、往事并不都如烟 2004年岁末,大自然留给人们一个令人心碎的记忆:由印尼苏门答腊岛海域发生强烈地震引发的大型海啸席卷5个国家,造成超过29万人死亡1。被夷为平地的村落、海啸洗劫后的岛屿,一派哀鸿遍野、满目凄凉,这场天灾成为东南亚近40年来最为惨重的自然大劫难。 如果说印度洋的地震与海啸是大自然的“馈赠”给人类的新年贺礼,人们只能被动接受,而同样是去年岁末发生在期货界人为的“海啸”——中航油事件,在让人扼腕长叹的同时,更使人发问深省。 据报道,2004年11月30日,中航油集团控股的新加坡上市公司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曾被《求是》杂志评价为“战略棋盘上的过河尖兵”,在开展石油指数期货业务中巨额亏损5.5亿美元?这个消息不啻于一枚超重炮弹在期货业内炸响,它在经济与企业治理领域引起的惊疑和恐慌,犹如海啸过后的波浪,起起伏伏、潮涌潮往地陪着人们进入了新一年。 中航油事件的调查结果还没有完全水落石出,造成这场人为灾害的原因很多,笔者对于中航油能否参与国际石油衍生品交易、是否只能套期保值以及可否进行投机交易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作评价,因为这是企业投资与经济产业界的事,本文仅从公司治理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在内部治理上漏洞百出,尤其是“内部人控制”现象,更是层出不穷。在事关公司重大项目或者交易的决断时,决策者只有董事长陈久霖一人,陈久霖是“打工皇帝”。在他的独裁领导下,“内部人控制”信手可拈,召之即来,成为企业经营决策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中航油在“内部人控制”上的表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可见一斑: 从决策程序看,公司基本上是陈久霖一人说了算,而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执行程序决定公司重大经营事项。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派出的党委书记和财务经理都被陈久霖以各种理由隔离于公司业务或转派到下属公司。党委书记在新加坡两年多,竟一直不知道陈久霖从事场外期货投机交易。按公司的规定,如果交易亏损额超过500万美元,应通知公司管理层并停止交易。此事件的亏损扩大到限额的十倍之多,等于公司净资产的三倍以上,却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和纠正。 从信息披露看,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巨额违规操作并形成巨额亏损,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投资人竟一无所知,这已严重地侵犯了投资人的知情权。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东窗事发的当年,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被评为2004年新加坡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2而此次中航油事件,问题恰恰出在了公司治理上。不知向以重典治国而著称的新加坡,是对该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熟视无睹,抑或该公司乔装伪扮得好,竟然可以把这么大的问题蒙混过关? 从风险管理看,尽管陈久霖曾在多个场合公开表示,利用石油衍生品交易投机,潜在的收益和风险一样很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并且也确实在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内部建立了。然而,中航油还是由于“内部人控制”,搞一言堂,而使他那近乎完美的风险预防理论成为一堆废纸,难怪有记者戏称期货为“期祸”。 按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所期货证券研究室主任廖英敏的观点,中航油事件的本质原因既不在制度的缺失,也不在监管的失灵,而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果不是个人的权力太大,如果不是执行政策的人对规则极端的漠视,怎么能制造出这么大的亏损?”他说,“当初在新加坡,巴林银行的倒闭就是因为给交易员的权力过大”。3 过去成为历史,往事定格为回忆。然而,它同印度洋的海啸一样,留给人们的记忆却是沉重的,久远的。 往事并不都如烟。 二、敢问路在何方? 新闻媒体永远追求新颖性和时效性。当众多的传媒还在为中航油事件乐此不疲、津津乐道的时候,我们却不敢忘记早已湮没在证券市场的历史尘埃中的那些由于“内部人控制”而发生的触目惊心的违规要案。这里,笔者从每一违规类型中列出一个曾经引起广泛影响的案例: 违规发行、上市案:大庆联谊欺诈发行上市案; 虚假陈述案:银广厦虚假陈述案; 操纵市场案:申银万国操纵陆家嘴案; 内幕交易案:宝安上海公司短线交易案; 欺诈客户案:国泰证券特大欺诈客户案; 掏空上市公司案:猴王集团掏空ST猴王案; 违规收购案:大港油田入主爱使股份案; 违规期货交易案:天津红小豆期货操纵案; 其他重大违规案:深发展非法买卖股票案。 这些典型案件,都是公司在非法利益的驱动下,违规操作,铤而走险,最终落个身败名裂、人仰马翻的下场。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公司之所以冒大不韪步入法律的雷区,“内部人控制”无疑是始作俑者。如银广厦案件,该公司为制造神话,不惜假戏真做,一掷亿金,使得1999和2000年度业绩绝大部分来自造假。这种欺骗性质之恶劣,行径之胆大,令广大股民瞠目结舌!而整个事件全由银广夏董事会成员一班“内部人”一手制造。它反映出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非常突出,对社会的危害相当严重,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在1994年召开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国际研讨会上,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针对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情况提出了“内部人控制”这一概念,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化改革的难点和对策》一文中作了介绍,在国内引起了广泛的重视。 按照我国学界的观点,企业经理人员或员工在事实上或者依法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并使他们的利益在公司决策中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的现象称作“内部人控制”问题。4我国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典型特征是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目前,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偏向:一是企业经营者的自主决定权并未真正落实,政企不分;二是对企业经营者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从而产生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为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学者们可谓殚精竭虑、煞费苦心。他们试图找到一剂猛药,以治愈这块沉疴。他们认为,由于我国公司尤其是国企,突出表现在内部利益制衡机制的失调和外部监控机制的失控,因此抑制“内部人控制”应内外兼修,即内部治理和外部监控相结合。 在内部治理方面,侧重于现代公司组织机构的制度构建和有效运转,从控制“内部人控制”的角度来看,公司的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改造:1、完善股东职权。一方面完善现有诉讼制度,明确诉讼主体的资格和条件,扩大诉讼权的范围,包括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另一方面,借鉴英美国家的先进制度,如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股东提案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度,以具体的制度代替抽象的条文实现对董事经理的权利制衡。2、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增加监事会的独立性,吸纳具有良好专业素质的外部人员参与其中,以削弱监事对董事经理层的依附,使监事会作出公正的判断;同时赋予监事会代行股东的一部分诉权,使监事会拥有监控董事的实质性权利。3、建立董事经理的激励机制。建立以年薪制为主体的激励性报酬体系,将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的效益挂钩,为经理市场的形成和竞争创造条件。 外部监控指的是外部机制的约束力量,从以下方面着手:1、完善控制权市场。市场经济体制下约束“内部人控制”的首要市场机制就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目前,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转让还有诸多限制,“用脚投票”的约束机制尚未形成,因此有必要逐步开放国有股和法人股交易市场,使不同性质的股权能在资本市场自由流通。2、建立经理人才市场。通过市场遴选人才,给予经营管理人员强大的心理压力和现实压力,内部人的替换才能顺利进行,从而抑制“内部人控制”的现象。3、强化银行的监控功能。我国目前尚不具备“相机性治理”的前提条件,但通过主办行形式介入企业运营管理的实践已经初见端倪。随着专业银行商业化转制的完成,银行将成为遏制“内部人控制”的不可忽视的外部力量。 实际上,“内部人控制”无论在经济界还是在法学界,都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尽管学界提出了解决和消除这一问题的种种设想,并且实践中也做了诸多尝试,然而,毫不讳言,“内部人控制”问题就像是让人捉不到的跳梁小丑,卑夷地嘲弄着人们的无能。 从我国有了股市的那一天起,“内部人控制”问题就时刻困扰着广大中小股民,成为他们挥也挥不去的梦魇。而“内部人”却以此为道,在股海里肆无忌惮地兴风作浪,弄虚作假,圈钱图财。在这样的治理环境下,“内部人”是公司的强势主体,广大的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只能陷于无尽的沼泽里苟延残喘,梦想着能够在这个缺乏公正的环境里呼吸几口新鲜的空气,期待着法律的阳光能够温暖他们早已冰冷的胸膛。因而,此时,公司治理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股权平等的精神缺乏生存的土壤,实质正义成为南轲一梦,形式正义徒具虚表。 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之路,你在何方? 三、也许已没有也许 中航油事件并未尘埃落定,但真相终将浮出水面。时间的步履也并没有因为发生了这样的事件而驻足沉思,相反,它依然从容淡定、平静如昔地往前走。 印度洋的海啸过后,多灾多难的灾区人们忍受着失去亲人的悲痛,在残垣断壁、疮痍满目的土地上重建自己的家园;中航油事件过去了,除了国家5.5亿美元云散烟消般丧失殆尽,人们痛定思痛,痛如何哉? 如何吸取这一事件的教训,并进一步完善游戏规则,不仅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直面事件的真相,更重要的是,不要让它类似于那些事故频仍、灾难不断的煤矿,让无情的悲剧往复重演,而是要让它成为永远的回忆,成为可以忘却了的过去。 “错误不在于石油衍生品交易本身,而在于我们表面虽然走出去了,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与国际接轨,管理方式和内部体制也远远没有走出去,这是很危险的。”中国期货协会副会长常清在评价中航油事件时说,“这有可能使中国几十年来辛苦积累起来的产业资本在风险巨大的国际金融市场上一夜之间损失殆尽。”5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早在他的《自由和权力浅说》中就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毫无置疑,“内部人控制”必然是滋生绝对权力的温床。而绝对的权力也必然是与“股东长期利益最大化”这一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水火不相容的。 完善公司治理固然需要内外兼修,但是,面对“内部人控制”这一问题,当公司制度层面的设计已经使解决实践的需要完全饱和,甚至叠床架屋却了无起色的时候,我们可否另辟蹊径,把目光放在“内部人”身上,从加大制约与惩治个人的角度入手,来探寻解决问题的途径? 历史不会忘记,发生在与9?11同一个多事之秋里,危机也在华尔街蔓延。2001年12月,美国最大的天然气采购及出售商安然公司因虚报盈余和掩盖巨额债务被曝光而申请破产,从而极大地打击了尚未从9?11事件中恢复过来的美国人的信心。就在安然丑闻的烈火在投资人心里徐徐熄灭之时,世通、施乐两桩会计丑闻又浮出水面。世通向法院申请破产,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公司破产案,施乐也承认夸大了营业收入。随后,一些大公司的违规行为也相继暴露在阳光下。这一系列公司欺诈事件,不仅导致股票价格剧跌,暴露了美国公司治理制度的缺陷,而且还催生了新的公司改革法案——《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 在这部《萨—奥法案》中,除了强化上市公司审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外,最引人注目的一个亮点就是大幅度地提高了对违法行为者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者,最长可判处20年监禁,并可处500万美元罚金!这样的处罚力度,不要说是在法制健全的美国,就是在严刑峻法的新加坡,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与我国向以纪律处分为传统的处罚方式和力度相较,恐怕足以让国人叹为观止。信手翻开我国的《公司法》、《刑法》,有关对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么干脆没有规定;要么规定得含混晦涩,模糊不清;要么规定得力度太低,无关痛痒。那些我们早就听够了甚至有些腻烦了的无论是“违反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的陈述,还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达,在“内部人”耳里,早已是永远不会成真的“狼来了”的文字传说。这都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内部人控制”进而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 由此,笔者认为,《萨—奥法案》的出台,是否可以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思路,即:在规范“内部人控制”问题上,当我们力所能及的公司制度建设已经到了穷途末路的地步时,加大对“内部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应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案。 通过加重、加强、加大对内部人包括民事和刑事责任的处罚,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内部人控制”问题,但在很大程度上也许可以减少侵犯国家利益、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 通过加强、加重、加大对内部人的处罚,也许不会仅在2005年1月就有9位上市公司高管接连出现问题、2月达尔曼公司董事长掏空上市公司举家卷款逃亡。 通过加大、加强、加重对内部人的处罚,中航油5.5亿美元的国有资产也许就不会付水东流。 也许已没有也许…… 四、中航油,你在他乡还好吗? 云诡波谲的商海里,承载了太多人的梦。多少弄潮人迎风逆浪,挥楫荡桨,希冀能在这个充满变数的汪洋商海里分得一杯羹。然而,大浪淘沙,浮游沉积。有的被滚滚而来的汹涌浪潮打翻、淹没,最终成为商海里的匆匆过客;也有的劈波斩浪,逆风而上,经过一番苦拼,最终赢得生存与发展的一席之地。我们无意苛求包括国企在内的所有公司都能营利,因为,任何一个公司从它成立的那天起就开始承受着可能破产的风险,而赔与赚本身既是商场中永恒的自然法则,也是古往今来多少公司倒闭破产的事实所证明了的血酬定律。然而,如果一个公司的“内部人”,利用职权搞“内部人控制”,违法或违规操作经营,进而侵害国家、公司、其他中小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决不能坐视不管,这已不是道德与良心外溢的范畴问题。因为,实现所有股东利益最大化、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仅是“内部人”所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他们完全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中航油从事石油投机亏损5.5亿美元被国外称为“中国版的巴林银行事件”,一个曾因成功进行海外收购而被誉为“买来的石油帝国”,如今,却由于巨额亏损而在瞬间濒临破产的边缘,并成为全球期货商密切关注的焦点。“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笼罩在事件上空的迷雾恐怕只有在新加坡交易所的调查结论完全出台之后才能消散。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和所有在衍生工具市场上发生的巨额亏损一样,中航油事件的根本原因在于内控机制失灵。6然而,内控机制的失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内部人”一手遮天的结果。 今年来国资委已采取一系列新政措施,有效约束和管理中央企业高层,从3月1日起实施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即是布控严防风险的一个端倪。中航油(新加坡)重组工作特别小组亦表示,已经拟定了一个重组草案,正积极与债权人进行协商,以按时提交一个让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7新加坡证交所目前也称:从市场反应看,新加坡大多数投资者认为中航油事件只是一起孤立事件,他们对中国龙筹股的兴趣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目前,在新加坡上市的多数中国龙筹股股价已经回升到事件发生前的水平。新交所还没有考虑把中航油除名,还仍然欢迎中资企业来新加坡上市融资。 横遭此劫的中航油,毕竟获得了一线生机和希望。然而,因“内部人控制”所产生的后果,就像打开了的潘多拉盒子,弥漫在劫后余生的中航油周围。在对“内部人控制”问题尚无良药可医的今天,我们不仅为中航油,也为更多的公司企业深深地担忧。“内部人控制”现象就像是一个难以赶尽杀绝的恶魔,恣意地践踏着国家、企业、广大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它同样像一只凶残暴虐的洪水猛兽,横亘在学者与实务界的面前,成为公司治理研究中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正可谓“是进亦忧,退亦忧,然则何时而乐也?” 就在本文行将搁笔之时,2005年3月28日夜,不甘寂寞的印尼苏门答腊岛海域又发生了里氏8.2级强烈地震,造成超过1000余人死亡。经历了三个月前的惨重灾难而惊魂未定的人们,又一次罹临了噩梦的再次上演! 光怪陆离、神奇多变的大自然呵,你让人类领略那些鬼斧神工、绮丽秀美的景色同时,也在把不计其数的天灾地祸无情地降临人间。那惨不忍睹的景象,那撕心裂肺的哭喊,让人肝肠寸断之余,空发悲天悯人的慨叹。然而,对于公司治理中“内部人控制”问题,对于这些人为的灾难,我们绝不能再熟视无睹、置若罔闻!尤须一提的是,同样是在3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对中资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中资银行借鉴中航油教训,严格授权和止损制度,严控衍生产品交易风险,完善公司治理。或许,这是治理“内部人控制”的万里征途开始的坚实一步吧。 地震与海啸过后挥之不去的是心中那份隐隐的痛,而公司治理中挥之不去的却是“内部人控制”问题。我们必须解决它! 但愿以后不会再有类似中航油事件的发生! 中航油,你在他乡还好吗? 注释: 1因印度洋海啸遇难总人数参见2005年2月4日http://www.news.china.com。 2 参见杨悦新:《中航油事件“拷问”我国公司治理》,载于法制日报2004年12月17日。 3 参见2005年1月7日中国金融网http://www.zgjrw.com《中航油事件:期货是否会变成期祸?》 4 参见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355页。 5 参见2005年1月7日中国金融网http://www.zgjrw.com《中航油事件:期货是否会变成期祸?》 6 参见谦石:《蚁穴虽小可毁巨堤,中航油明星陨落根在内控失灵》,载于2004年12月6日《证券时报》。 7 参见2005年1月15日http://biz.ynet.com《中航油称正在积极协商,将按时提交重组计划》 出处:无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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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清 中国政法大学
一、往事并不都如烟
2004年岁末,大自然留给人们一个令人心碎的记忆:由印尼苏门答腊岛海域发生强烈地震引发的大型海啸席卷5个国家,造成超过29万人死亡1。被夷为平地的村落、海啸洗劫后的岛屿,一派哀鸿遍野、满目凄凉,这场天灾成为东南亚近40年来最为惨重的自然大劫难。
如果说印度洋的地震与海啸是大自然的“馈赠”给人类的新年贺礼,人们只能被动接受,而同样是去年岁末发生在期货界人为的“海啸”——中航油事件,在让人扼腕长叹的同时,更使人发问深省。
据报道,2004年11月30日,中航油集团控股的新加坡上市公司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曾被《求是》杂志评价为“战略棋盘上的过河尖兵”,在开展石油指数期货业务中巨额亏损5.5亿美元?这个消息不啻于一枚超重炮弹在期货业内炸响,它在经济与企业治理领域引起的惊疑和恐慌,犹如海啸过后的波浪,起起伏伏、潮涌潮往地陪着人们进入了新一年。
中航油事件的调查结果还没有完全水落石出,造成这场人为灾害的原因很多,笔者对于中航油能否参与国际石油衍生品交易、是否只能套期保值以及可否进行投机交易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不作评价,因为这是企业投资与经济产业界的事,本文仅从公司治理中的“内部人控制”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在内部治理上漏洞百出,尤其是“内部人控制”现象,更是层出不穷。在事关公司重大项目或者交易的决断时,决策者只有董事长陈久霖一人,陈久霖是“打工皇帝”。在他的独裁领导下,“内部人控制”信手可拈,召之即来,成为企业经营决策中挥之不去的阴影。
中航油在“内部人控制”上的表现,从以下几个方面可见一斑:
从决策程序看,公司基本上是陈久霖一人说了算,而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执行程序决定公司重大经营事项。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派出的党委书记和财务经理都被陈久霖以各种理由隔离于公司业务或转派到下属公司。党委书记在新加坡两年多,竟一直不知道陈久霖从事场外期货投机交易。按公司的规定,如果交易亏损额超过500万美元,应通知公司管理层并停止交易。此事件的亏损扩大到限额的十倍之多,等于公司净资产的三倍以上,却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和纠正。
从信息披露看,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巨额违规操作并形成巨额亏损,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投资人竟一无所知,这已严重地侵犯了投资人的知情权。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东窗事发的当年,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被评为2004年新加坡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2而此次中航油事件,问题恰恰出在了公司治理上。不知向以重典治国而著称的新加坡,是对该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熟视无睹,抑或该公司乔装伪扮得好,竟然可以把这么大的问题蒙混过关?
从风险管理看,尽管陈久霖曾在多个场合公开表示,利用石油衍生品交易投机,潜在的收益和风险一样很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并且也确实在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内部建立了。然而,中航油还是由于“内部人控制”,搞一言堂,而使他那近乎完美的风险预防理论成为一堆废纸,难怪有记者戏称期货为“期祸”。
按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所期货证券研究室主任廖英敏的观点,中航油事件的本质原因既不在制度的缺失,也不在监管的失灵,而在于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如果不是个人的权力太大,如果不是执行政策的人对规则极端的漠视,怎么能制造出这么大的亏损?”他说,“当初在新加坡,巴林银行的倒闭就是因为给交易员的权力过大”。3
过去成为历史,往事定格为回忆。然而,它同印度洋的海啸一样,留给人们的记忆却是沉重的,久远的。
往事并不都如烟。
二、敢问路在何方?
新闻媒体永远追求新颖性和时效性。当众多的传媒还在为中航油事件乐此不疲、津津乐道的时候,我们却不敢忘记早已湮没在证券市场的历史尘埃中的那些由于“内部人控制”而发生的触目惊心的违规要案。这里,笔者从每一违规类型中列出一个曾经引起广泛影响的案例:
违规发行、上市案:大庆联谊欺诈发行上市案;
虚假陈述案:银广厦虚假陈述案;
操纵市场案:申银万国操纵陆家嘴案;
内幕交易案:宝安上海公司短线交易案;
欺诈客户案:国泰证券特大欺诈客户案;
掏空上市公司案:猴王集团掏空ST猴王案;
违规收购案:大港油田入主爱使股份案;
违规期货交易案:天津红小豆期货操纵案;
其他重大违规案:深发展非法买卖股票案。
这些典型案件,都是公司在非法利益的驱动下,违规操作,铤而走险,最终落个身败名裂、人仰马翻的下场。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公司之所以冒大不韪步入法律的雷区,“内部人控制”无疑是始作俑者。如银广厦案件,该公司为制造神话,不惜假戏真做,一掷亿金,使得1999和2000年度业绩绝大部分来自造假。这种欺骗性质之恶劣,行径之胆大,令广大股民瞠目结舌!而整个事件全由银广夏董事会成员一班“内部人”一手制造。它反映出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非常突出,对社会的危害相当严重,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了。
在1994年召开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国际研讨会上,日本经济学家青木昌彦针对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情况提出了“内部人控制”这一概念,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化改革的难点和对策》一文中作了介绍,在国内引起了广泛的重视。
按照我国学界的观点,企业经理人员或员工在事实上或者依法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并使他们的利益在公司决策中得到比较充分的体现的现象称作“内部人控制”问题。4我国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的典型特征是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目前,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两个方面的偏向:一是企业经营者的自主决定权并未真正落实,政企不分;二是对企业经营者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从而产生所谓的“内部人控制”现象。
为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学者们可谓殚精竭虑、煞费苦心。他们试图找到一剂猛药,以治愈这块沉疴。他们认为,由于我国公司尤其是国企,突出表现在内部利益制衡机制的失调和外部监控机制的失控,因此抑制“内部人控制”应内外兼修,即内部治理和外部监控相结合。
在内部治理方面,侧重于现代公司组织机构的制度构建和有效运转,从控制“内部人控制”的角度来看,公司的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改造:1、完善股东职权。一方面完善现有诉讼制度,明确诉讼主体的资格和条件,扩大诉讼权的范围,包括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另一方面,借鉴英美国家的先进制度,如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股东提案制度和累积投票制度,以具体的制度代替抽象的条文实现对董事经理的权利制衡。2、强化监事会的职能。增加监事会的独立性,吸纳具有良好专业素质的外部人员参与其中,以削弱监事对董事经理层的依附,使监事会作出公正的判断;同时赋予监事会代行股东的一部分诉权,使监事会拥有监控董事的实质性权利。3、建立董事经理的激励机制。建立以年薪制为主体的激励性报酬体系,将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的效益挂钩,为经理市场的形成和竞争创造条件。
外部监控指的是外部机制的约束力量,从以下方面着手:1、完善控制权市场。市场经济体制下约束“内部人控制”的首要市场机制就是公司控制权市场。目前,国有股和法人股的转让还有诸多限制,“用脚投票”的约束机制尚未形成,因此有必要逐步开放国有股和法人股交易市场,使不同性质的股权能在资本市场自由流通。2、建立经理人才市场。通过市场遴选人才,给予经营管理人员强大的心理压力和现实压力,内部人的替换才能顺利进行,从而抑制“内部人控制”的现象。3、强化银行的监控功能。我国目前尚不具备“相机性治理”的前提条件,但通过主办行形式介入企业运营管理的实践已经初见端倪。随着专业银行商业化转制的完成,银行将成为遏制“内部人控制”的不可忽视的外部力量。
实际上,“内部人控制”无论在经济界还是在法学界,都早已不是什么新鲜的话题。尽管学界提出了解决和消除这一问题的种种设想,并且实践中也做了诸多尝试,然而,毫不讳言,“内部人控制”问题就像是让人捉不到的跳梁小丑,卑夷地嘲弄着人们的无能。
从我国有了股市的那一天起,“内部人控制”问题就时刻困扰着广大中小股民,成为他们挥也挥不去的梦魇。而“内部人”却以此为道,在股海里肆无忌惮地兴风作浪,弄虚作假,圈钱图财。在这样的治理环境下,“内部人”是公司的强势主体,广大的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只能陷于无尽的沼泽里苟延残喘,梦想着能够在这个缺乏公正的环境里呼吸几口新鲜的空气,期待着法律的阳光能够温暖他们早已冰冷的胸膛。因而,此时,公司治理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股权平等的精神缺乏生存的土壤,实质正义成为南轲一梦,形式正义徒具虚表。
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之路,你在何方?
三、也许已没有也许
中航油事件并未尘埃落定,但真相终将浮出水面。时间的步履也并没有因为发生了这样的事件而驻足沉思,相反,它依然从容淡定、平静如昔地往前走。
印度洋的海啸过后,多灾多难的灾区人们忍受着失去亲人的悲痛,在残垣断壁、疮痍满目的土地上重建自己的家园;中航油事件过去了,除了国家5.5亿美元云散烟消般丧失殆尽,人们痛定思痛,痛如何哉?
如何吸取这一事件的教训,并进一步完善游戏规则,不仅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直面事件的真相,更重要的是,不要让它类似于那些事故频仍、灾难不断的煤矿,让无情的悲剧往复重演,而是要让它成为永远的回忆,成为可以忘却了的过去。
“错误不在于石油衍生品交易本身,而在于我们表面虽然走出去了,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与国际接轨,管理方式和内部体制也远远没有走出去,这是很危险的。”中国期货协会副会长常清在评价中航油事件时说,“这有可能使中国几十年来辛苦积累起来的产业资本在风险巨大的国际金融市场上一夜之间损失殆尽。”5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早在他的《自由和权力浅说》中就指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毫无置疑,“内部人控制”必然是滋生绝对权力的温床。而绝对的权力也必然是与“股东长期利益最大化”这一公司治理的基本目标水火不相容的。
完善公司治理固然需要内外兼修,但是,面对“内部人控制”这一问题,当公司制度层面的设计已经使解决实践的需要完全饱和,甚至叠床架屋却了无起色的时候,我们可否另辟蹊径,把目光放在“内部人”身上,从加大制约与惩治个人的角度入手,来探寻解决问题的途径?
历史不会忘记,发生在与9?11同一个多事之秋里,危机也在华尔街蔓延。2001年12月,美国最大的天然气采购及出售商安然公司因虚报盈余和掩盖巨额债务被曝光而申请破产,从而极大地打击了尚未从9?11事件中恢复过来的美国人的信心。就在安然丑闻的烈火在投资人心里徐徐熄灭之时,世通、施乐两桩会计丑闻又浮出水面。世通向法院申请破产,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公司破产案,施乐也承认夸大了营业收入。随后,一些大公司的违规行为也相继暴露在阳光下。这一系列公司欺诈事件,不仅导致股票价格剧跌,暴露了美国公司治理制度的缺陷,而且还催生了新的公司改革法案——《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
在这部《萨—奥法案》中,除了强化上市公司审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外,最引人注目的一个亮点就是大幅度地提高了对违法行为者的处罚力度。如: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财务信息者,最长可判处20年监禁,并可处500万美元罚金!这样的处罚力度,不要说是在法制健全的美国,就是在严刑峻法的新加坡,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与我国向以纪律处分为传统的处罚方式和力度相较,恐怕足以让国人叹为观止。信手翻开我国的《公司法》、《刑法》,有关对董事、经理等高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要么干脆没有规定;要么规定得含混晦涩,模糊不清;要么规定得力度太低,无关痛痒。那些我们早就听够了甚至有些腻烦了的无论是“违反规定的,给予纪律处分”的陈述,还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达,在“内部人”耳里,早已是永远不会成真的“狼来了”的文字传说。这都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内部人控制”进而达到损人利己的目的!
由此,笔者认为,《萨—奥法案》的出台,是否可以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思路,即:在规范“内部人控制”问题上,当我们力所能及的公司制度建设已经到了穷途末路的地步时,加大对“内部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应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案。
通过加重、加强、加大对内部人包括民事和刑事责任的处罚,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内部人控制”问题,但在很大程度上也许可以减少侵犯国家利益、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事情发生。
通过加强、加重、加大对内部人的处罚,也许不会仅在2005年1月就有9位上市公司高管接连出现问题、2月达尔曼公司董事长掏空上市公司举家卷款逃亡。
通过加大、加强、加重对内部人的处罚,中航油5.5亿美元的国有资产也许就不会付水东流。
也许已没有也许……
四、中航油,你在他乡还好吗?
云诡波谲的商海里,承载了太多人的梦。多少弄潮人迎风逆浪,挥楫荡桨,希冀能在这个充满变数的汪洋商海里分得一杯羹。然而,大浪淘沙,浮游沉积。有的被滚滚而来的汹涌浪潮打翻、淹没,最终成为商海里的匆匆过客;也有的劈波斩浪,逆风而上,经过一番苦拼,最终赢得生存与发展的一席之地。我们无意苛求包括国企在内的所有公司都能营利,因为,任何一个公司从它成立的那天起就开始承受着可能破产的风险,而赔与赚本身既是商场中永恒的自然法则,也是古往今来多少公司倒闭破产的事实所证明了的血酬定律。然而,如果一个公司的“内部人”,利用职权搞“内部人控制”,违法或违规操作经营,进而侵害国家、公司、其他中小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决不能坐视不管,这已不是道德与良心外溢的范畴问题。因为,实现所有股东利益最大化、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不仅是“内部人”所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也是他们完全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中航油从事石油投机亏损5.5亿美元被国外称为“中国版的巴林银行事件”,一个曾因成功进行海外收购而被誉为“买来的石油帝国”,如今,却由于巨额亏损而在瞬间濒临破产的边缘,并成为全球期货商密切关注的焦点。“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笼罩在事件上空的迷雾恐怕只有在新加坡交易所的调查结论完全出台之后才能消散。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和所有在衍生工具市场上发生的巨额亏损一样,中航油事件的根本原因在于内控机制失灵。6然而,内控机制的失灵,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内部人”一手遮天的结果。
今年来国资委已采取一系列新政措施,有效约束和管理中央企业高层,从3月1日起实施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即是布控严防风险的一个端倪。中航油(新加坡)重组工作特别小组亦表示,已经拟定了一个重组草案,正积极与债权人进行协商,以按时提交一个让各方都能接受的方案。7新加坡证交所目前也称:从市场反应看,新加坡大多数投资者认为中航油事件只是一起孤立事件,他们对中国龙筹股的兴趣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目前,在新加坡上市的多数中国龙筹股股价已经回升到事件发生前的水平。新交所还没有考虑把中航油除名,还仍然欢迎中资企业来新加坡上市融资。
横遭此劫的中航油,毕竟获得了一线生机和希望。然而,因“内部人控制”所产生的后果,就像打开了的潘多拉盒子,弥漫在劫后余生的中航油周围。在对“内部人控制”问题尚无良药可医的今天,我们不仅为中航油,也为更多的公司企业深深地担忧。“内部人控制”现象就像是一个难以赶尽杀绝的恶魔,恣意地践踏着国家、企业、广大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它同样像一只凶残暴虐的洪水猛兽,横亘在学者与实务界的面前,成为公司治理研究中的一道不可逾越的障碍。正可谓“是进亦忧,退亦忧,然则何时而乐也?”
就在本文行将搁笔之时,2005年3月28日夜,不甘寂寞的印尼苏门答腊岛海域又发生了里氏8.2级强烈地震,造成超过1000余人死亡。经历了三个月前的惨重灾难而惊魂未定的人们,又一次罹临了噩梦的再次上演!
光怪陆离、神奇多变的大自然呵,你让人类领略那些鬼斧神工、绮丽秀美的景色同时,也在把不计其数的天灾地祸无情地降临人间。那惨不忍睹的景象,那撕心裂肺的哭喊,让人肝肠寸断之余,空发悲天悯人的慨叹。然而,对于公司治理中“内部人控制”问题,对于这些人为的灾难,我们绝不能再熟视无睹、置若罔闻!尤须一提的是,同样是在3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对中资银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进行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中资银行借鉴中航油教训,严格授权和止损制度,严控衍生产品交易风险,完善公司治理。或许,这是治理“内部人控制”的万里征途开始的坚实一步吧。
地震与海啸过后挥之不去的是心中那份隐隐的痛,而公司治理中挥之不去的却是“内部人控制”问题。我们必须解决它!
但愿以后不会再有类似中航油事件的发生!
中航油,你在他乡还好吗?
注释:
1因印度洋海啸遇难总人数参见2005年2月4日http://www.news.china.com。
2 参见杨悦新:《中航油事件“拷问”我国公司治理》,载于法制日报2004年12月17日。
3 参见2005年1月7日中国金融网http://www.zgjrw.com《中航油事件:期货是否会变成期祸?》
4 参见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355页。
5 参见2005年1月7日中国金融网http://www.zgjrw.com《中航油事件:期货是否会变成期祸?》
6 参见谦石:《蚁穴虽小可毁巨堤,中航油明星陨落根在内控失灵》,载于2004年12月6日《证券时报》。
7 参见2005年1月15日http://biz.ynet.com《中航油称正在积极协商,将按时提交重组计划》
出处:无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