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邱永红,男,现就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中国执业律师、经济师。已在《中国法学》、《人民日报(理论版)》、《民商法论丛》、《国际经济法论丛》、《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经济导刊》等国家级权威和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70余篇近60万字,其中有多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出版专(合)著三本;并参与完成了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共三项。 联系电话:0755-25918081;E-mail:qiuyonghong@163.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邮编:518010) 注释: ¨就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 IOSCO专门授权其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第一工作小组(Working Group1,以下简称第一工作小组)负责跨境信息披露及会计的监管事宜。经过多年的努力,第一工作小组完成了一系列有关跨境信息披露监管的报告、标准、准则等,并以IOSCO或其技术委员会的名义发布。 同时,为加强对跨境信息披露及会计的监管,IOSCO 主席委员会还通过了以下几方面的决议:《关于国际审计标准的决议》(Resolution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Auditing,1992年10月)、《关于国际会计准则第 7号-现金流的决议》(Resolution Concerning Accounting Standard IAS 7,1993年10月)、《主席委员会关于IOSCO批准外国发行人跨国发行与首次上市国际披露准则的决议》(Resolution of th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IOSCO Endorsement of Disclosure Standards to Facilitate Cross-Border Offerings and Listings by Multinational Issuers ,1998年8月)、《主席委员会关于IASC会计准则的决议》(Resolution of th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IASC Standards,2000年5月)。 此外,IOSCO还在其于1998年9月发布《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第10章专门对证券公司等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作了具体的规定。 See IOSCO,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154.pdf,October 9, 2004. 此外,此处所称“发行人”一词应从广义上理解。它包括所有从市场上募集资金的主体,既包括境内发行人,也包括跨国发行人。 此处的有关信息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证券公开发售的条件;招股说明书或其它发行材料(以及相关较短篇幅的简介或介绍性材料)的内容和散发;在发售中准备的补充文件;有关证券发售的宣传;关于拥有上市公司重大权益的股东的信息;关于企图拥有公司控股权的个体的信息(以下将作详细阐述);对于上市证券的价格或价值关系重大的信息;定期报告;股东投票决定。 See IOSCO,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154.pdf,October 9, 2004. 根据IOSCO的解释,进行跨国证券发行与上市的公司应该按照《准则》披露相关文件。当某国的证券监管当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予以审查和接受后,其他国家的证券监管者也会对该公司在本国进行证券发行与上市予以认可。考虑到《准则》并非是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准则》指出,为贯彻《准则》的实施,有些会员机构仍须采取另外的行动。诸如对准则加以补充。同时,发行人在使用《准则》之前有必要查实,《准则》是否在东道国的法域内生效。此外,《准则》只是为外国发行人编报单一披露文件提供一个可选择的披露准则,而并不一定要替代现行的有关外国发行人的披露规定,在东道国许可的情况下,《准则》并不阻止外国发行人遵守其他的信息披露规定。 例如对于某些特殊行业的公司、如银行、保险、采矿和石油天然气公司等行业的跨国公开发行和上市,除了适用《准则》第一部分的规定之外,某些国家可能会要求提供额外的信息披露。这些可能的额外信息披露详细列于《准则》的第二部分。 See IOSCO,International Disclosure Standards for Cross-Border Offerings and Initial Listings by Foreign Issuers, 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81.pdf,October 10, 2004. Id. 这17个成员分别为:澳大利亚、比利时、法国、德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意大利、日本、卢森堡、墨西哥、荷兰、加拿大阿大略省、魁北克省、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 此外,IOSCO技术委员会还于2001年3月发布了《将国际披露准则适用于柜台登记系统的报告》(Adapting IOSCO International Disclosure Standards for Shelf Registration Systems), 决定将《准则》扩大适用于柜台登记系统。See IOSCO’s Technical Committee,Adapting IOSCO International Disclosure Standards for Shelf Registration Systems, 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118.pdf, October 10, 2004. 瑞典认为,《准则》所列示内容可以满足瑞典有关发行、上市的大部分要求但不能满足全部要求。因此,除了提交按《准则》编制的文件外,外国发行人还应提交包含额外信息的文件。 See IOSCO’s Technical Committee, Report on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Disclosure Standards, 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106.pdf, October 10, 2004. 此外,非小组成员的新加坡和阿根廷也已通过修改法律或上市规则来要求国内和外国发行人均应使用《准则》来编制发行和首次上市文件。 See Samuel Wolff,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Disclosure Standard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22, 2001, pp.96-97. 美国SEC还将《准则》扩大适用到所有外国发行人发行的证券,既包括股权证券(股票),也包括债权证券(债券)。See International Disclosure Standards, Exchange Act Release No. 33-7637, 1999 WL 44076 (S.E.C.) at 9 (Feb. 2, 1999)。 从发行人的角度看,信息披露成本是其进行决策时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相当的发行人为了避免高额的信息披露成本转而在私人市场或OTC市场上进行交易。适用《准则》后,发行人仅需按照《准则》的披露标准和要求进行准备发行和首次上市的各种披露文件,这样会降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成本,促使更多的公司转向全球进行公开市场发行。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准则》推行后,他们再也无需分析各种样式不同的公开发行和首次上市的披露文件,不同国家上市公司之间的可比性也会大大增强,投资者就可以运用一套统一的规则来进行风 险收益的衡量和比较,这会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证券市场中来,并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 See Felicia H. Kung, The International Harmonization of Securities Laws: The Rationalization of Regulatory Internationalization,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23, 2002, p.470. See J. William Hicks, Harmonization of Disclosure Standards for Cross-border Share Offerings: Approaching an "International Passport" to Capital Markets?,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Vol.9, 2002, p.371. Id., p.373. 相比初始披露,持续披露的意义也同样重要。初始披露是发行人与投资者打的第一个“照面”,是一次性的、静态的,是向市场的第一次信息注入;而持续披露却是长期的,通过不同阶段所披露信息之间的对比,投资者可以获得一种动态的印象。所谓“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通过持续信息披露,众多的发行公司将会露出其庐山真面目,接受市场客观的评价和筛选。从而达到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效果。 该准则中所称的持续披露是指除上市公司初次披露以外的所有其它信息披露,既包括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披露,也包括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的披露。 See IOSCO’s Technical Committee , Principles for Ongoing Disclosure and Material Development Reporting by Listed Entities , 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132.pdf, October 11, 2004. 例如,早期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按自己制定的会计准则(或制度) 处理会计事务, 这些国家的会计准则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差异, 依据这些会计准则提供的会计信息自然也存在差异, 从而对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产生影响。较为典型的一个例子是德国的戴姆勒—奔驰公司案例。 1993 年, 德国戴姆勒—奔驰公司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但发现该公司按照德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显示是盈利的, 而按照美国会计准则编制则是亏损的。显然, 如果不调整两者之间的差异, 则很可能会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 而要在国际证券市场中, 经常性地调整各国会计信息之间的差异, 又会大大增加交易成本, 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经济全球化。2000 年中国石油、中国联通、海洋石油等在海外上市时, 实际上也已碰到了类似的问题。因此, 建立全球通用的会计准则, 推进会计准则的国际化, 为全球经贸往来和资本流动减少或者消除“语言”上的障碍, 毫无疑问是经济全球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See Felicia H. Kung, The International Harmonization of Securities Laws: The Rationalization of Regulatory Internationalization,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23, 2002, p.477. IASC于1973年6月成立于英国伦敦,为各国注册会计师团体参加的民间组织。其目标是:(1)本着公众利益,制定会计准则,并推动其在世界范围内被采纳。(2)为协调国际会计准则而广泛地开展工作。1975年1月,第一号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IAS)发布。早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目标是期望协调不同国家之间会计相互分歧的会计准则和政策,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目标发生根本性改变,从协调转向规范,并期望借助IOSCO的支持,首先对跨国上市企业的财务报表资料进行规范,然后,转而直接代替各国已有的会计准则。2001 年4 月, IASC正式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简称 IASB) 。新的IASB 在其章程(Constitution) 的第二部分揭示了该组织以下的三个目标1) 本着公众利益, 编制一套高质量的、易理解并具强制力的统一会计准则(a single set of accountant standards)。这类准则要能提高财务报表及其他报告的质量、透明度并且要求揭示具有可比性的信息, 从而帮助参与资本市场活动的人员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进行正确的经营决策。(2) 推动这些准则的使用和严格的适用。(3) 使各国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更加趋向高质量, 以实现“统一” (convergence)。毋庸讳言, 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组织结构、人事安排、发展目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 建设计划和国际会计准则( IAS) 修订计划等方面, 清楚地表现出维护发达国家利益、为发达资本市场服务的趋向, 并且在今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究竟是“美国化”还是“欧洲化”的争斗方面留给人们较大的思考空间。 双方针对跨国证券发行和上市公司的会计规范确定了涉及当今财务报告主要问题的40个题目。随后,IOSCO对这40个题目进行审核,并将它们合并为15个核心准则,如其中的"套期保值"、"投资"、"金融工具/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等题目就被合并为一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此外,在不久后的1993年10月,IOSCO通过了《关于国际会计准则第 7号-现金流的决议》(Resolution Concerning Accounting Standard IAS 7),建议各成员接受跨国发行人根据上述准则编制的信息披露文件。 此外,该协议还规定,由于IOSCO此前已经接受了《现金流量表》(IAS7),并表示只要其它的核心准则项目能够成功地完成,当时IAS已有14项可以接受,无须进一步改进。 See IOSCO’s Technical Committee, IASC Standards—Assessment Report, 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109.pdf, October 13, 2004. IOSCO在《关于IASC会计准则的决议》中指出:“IOSCO相信,通过高质量的、被新的多国证券发行人加以应用的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必能有利于证券的跨国发行与上市”。决定还提出,跨国发行人在采用IAS时,还应根据上市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下列补充措施(supplemental treatments):(1) 调整 (reconciliation)。当采用不同于IASC制定的准则的方法时,要求调整某些项目以反映由于应用不同的方法的影响; (2) 披露 (disclosure)。以报表或附注形式进行补充披露;(3) 解释 (interpretation)。对为何选用IAS允许的备选方法的解释,及对IAS不明确或未涉及的方面如何选择会计或披露方法的解释。 See IOSCO, Resolution of th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IASC Standards, At http://www.iosco.org/resolutions/pdf/IOSCORES19.pdf,October 13, 2004. 《1606号决议》所指的“国际会计准则”包括:国际会计准则(IA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及相关解释,对准则的修订及相关解释,以及其他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或采纳的准则及相关解释。 IASB 为此专门发布了公告,在公告中,IASB 主席欢迎欧盟决定采纳国际会计准则, 视之为IASB 努力实现一套全球接受的强制性准则的进程中的“分水岭”事件, 并指出获得欧盟的支持是该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 See IOSCO’s Technical Committee, IASC Standards—Assessment Report, 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109.pdf, October 13, 2004. 尽管IOSCO在1992年10月通过了《关于国际审计标准的决议》(Resolution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Auditing),但随着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该《决议》已明显落伍。可喜的是,IOSCO技术委员会第一工作小组目前正在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一起共同制订新的《国际审计准则》。 出处:赵旭东主编:《公司法评论》第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
(作者简介:邱永红,男,现就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中国执业律师、经济师。已在《中国法学》、《人民日报(理论版)》、《民商法论丛》、《国际经济法论丛》、《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经济导刊》等国家级权威和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70余篇近60万字,其中有多篇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出版专(合)著三本;并参与完成了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项目共三项。
联系电话:0755-25918081;E-mail:qiuyonghong@163.com;
联系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邮编:518010)
注释:
¨就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
IOSCO专门授权其技术委员会(Technical Committee)第一工作小组(Working Group1,以下简称第一工作小组)负责跨境信息披露及会计的监管事宜。经过多年的努力,第一工作小组完成了一系列有关跨境信息披露监管的报告、标准、准则等,并以IOSCO或其技术委员会的名义发布。
同时,为加强对跨境信息披露及会计的监管,IOSCO 主席委员会还通过了以下几方面的决议:《关于国际审计标准的决议》(Resolution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Auditing,1992年10月)、《关于国际会计准则第 7号-现金流的决议》(Resolution Concerning Accounting Standard IAS 7,1993年10月)、《主席委员会关于IOSCO批准外国发行人跨国发行与首次上市国际披露准则的决议》(Resolution of th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IOSCO Endorsement of Disclosure Standards to Facilitate Cross-Border Offerings and Listings by Multinational Issuers ,1998年8月)、《主席委员会关于IASC会计准则的决议》(Resolution of th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IASC Standards,2000年5月)。
此外,IOSCO还在其于1998年9月发布《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第10章专门对证券公司等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管作了具体的规定。
See IOSCO,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154.pdf,October 9, 2004. 此外,此处所称“发行人”一词应从广义上理解。它包括所有从市场上募集资金的主体,既包括境内发行人,也包括跨国发行人。
此处的有关信息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证券公开发售的条件;招股说明书或其它发行材料(以及相关较短篇幅的简介或介绍性材料)的内容和散发;在发售中准备的补充文件;有关证券发售的宣传;关于拥有上市公司重大权益的股东的信息;关于企图拥有公司控股权的个体的信息(以下将作详细阐述);对于上市证券的价格或价值关系重大的信息;定期报告;股东投票决定。
See IOSCO, Objectives and Principles of Securities Regulation,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154.pdf,October 9, 2004.
根据IOSCO的解释,进行跨国证券发行与上市的公司应该按照《准则》披露相关文件。当某国的证券监管当局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予以审查和接受后,其他国家的证券监管者也会对该公司在本国进行证券发行与上市予以认可。考虑到《准则》并非是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准则》指出,为贯彻《准则》的实施,有些会员机构仍须采取另外的行动。诸如对准则加以补充。同时,发行人在使用《准则》之前有必要查实,《准则》是否在东道国的法域内生效。此外,《准则》只是为外国发行人编报单一披露文件提供一个可选择的披露准则,而并不一定要替代现行的有关外国发行人的披露规定,在东道国许可的情况下,《准则》并不阻止外国发行人遵守其他的信息披露规定。
例如对于某些特殊行业的公司、如银行、保险、采矿和石油天然气公司等行业的跨国公开发行和上市,除了适用《准则》第一部分的规定之外,某些国家可能会要求提供额外的信息披露。这些可能的额外信息披露详细列于《准则》的第二部分。
See IOSCO,International Disclosure Standards for Cross-Border Offerings and Initial Listings by Foreign Issuers, 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81.pdf,October 10, 2004.
Id.
这17个成员分别为:澳大利亚、比利时、法国、德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意大利、日本、卢森堡、墨西哥、荷兰、加拿大阿大略省、魁北克省、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
此外,IOSCO技术委员会还于2001年3月发布了《将国际披露准则适用于柜台登记系统的报告》(Adapting IOSCO International Disclosure Standards for Shelf Registration Systems), 决定将《准则》扩大适用于柜台登记系统。See IOSCO’s Technical Committee,Adapting IOSCO International Disclosure Standards for Shelf Registration Systems, 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118.pdf, October 10, 2004.
瑞典认为,《准则》所列示内容可以满足瑞典有关发行、上市的大部分要求但不能满足全部要求。因此,除了提交按《准则》编制的文件外,外国发行人还应提交包含额外信息的文件。
See IOSCO’s Technical Committee, Report on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Disclosure Standards, 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106.pdf, October 10, 2004.
此外,非小组成员的新加坡和阿根廷也已通过修改法律或上市规则来要求国内和外国发行人均应使用《准则》来编制发行和首次上市文件。 See Samuel Wolff, Implementation of International Disclosure Standard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Vol.22, 2001, pp.96-97.
美国SEC还将《准则》扩大适用到所有外国发行人发行的证券,既包括股权证券(股票),也包括债权证券(债券)。See International Disclosure Standards, Exchange Act Release No. 33-7637, 1999 WL 44076 (S.E.C.) at 9 (Feb. 2, 1999)。
从发行人的角度看,信息披露成本是其进行决策时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相当的发行人为了避免高额的信息披露成本转而在私人市场或OTC市场上进行交易。适用《准则》后,发行人仅需按照《准则》的披露标准和要求进行准备发行和首次上市的各种披露文件,这样会降低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成本,促使更多的公司转向全球进行公开市场发行。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准则》推行后,他们再也无需分析各种样式不同的公开发行和首次上市的披露文件,不同国家上市公司之间的可比性也会大大增强,投资者就可以运用一套统一的规则来进行风 险收益的衡量和比较,这会鼓励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证券市场中来,并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
See Felicia H. Kung, The International Harmonization of Securities Laws: The Rationalization of Regulatory Internationalization,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23, 2002, p.470.
See J. William Hicks, Harmonization of Disclosure Standards for Cross-border Share Offerings: Approaching an "International Passport" to Capital Markets?, 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 Vol.9, 2002, p.371.
Id., p.373.
相比初始披露,持续披露的意义也同样重要。初始披露是发行人与投资者打的第一个“照面”,是一次性的、静态的,是向市场的第一次信息注入;而持续披露却是长期的,通过不同阶段所披露信息之间的对比,投资者可以获得一种动态的印象。所谓“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通过持续信息披露,众多的发行公司将会露出其庐山真面目,接受市场客观的评价和筛选。从而达到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保护投资者的效果。
该准则中所称的持续披露是指除上市公司初次披露以外的所有其它信息披露,既包括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披露,也包括有关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的披露。
See IOSCO’s Technical Committee , Principles for Ongoing Disclosure and Material Development Reporting by Listed Entities , 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132.pdf, October 11, 2004.
例如,早期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按自己制定的会计准则(或制度) 处理会计事务, 这些国家的会计准则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差异, 依据这些会计准则提供的会计信息自然也存在差异, 从而对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产生影响。较为典型的一个例子是德国的戴姆勒—奔驰公司案例。 1993 年, 德国戴姆勒—奔驰公司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 但发现该公司按照德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显示是盈利的, 而按照美国会计准则编制则是亏损的。显然, 如果不调整两者之间的差异, 则很可能会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 而要在国际证券市场中, 经常性地调整各国会计信息之间的差异, 又会大大增加交易成本, 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和经济全球化。2000 年中国石油、中国联通、海洋石油等在海外上市时, 实际上也已碰到了类似的问题。因此, 建立全球通用的会计准则, 推进会计准则的国际化, 为全球经贸往来和资本流动减少或者消除“语言”上的障碍, 毫无疑问是经济全球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必然要求。
See Felicia H. Kung, The International Harmonization of Securities Laws: The Rationalization of Regulatory Internationalization, Law and Policy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Vol.23, 2002, p.477.
IASC于1973年6月成立于英国伦敦,为各国注册会计师团体参加的民间组织。其目标是:(1)本着公众利益,制定会计准则,并推动其在世界范围内被采纳。(2)为协调国际会计准则而广泛地开展工作。1975年1月,第一号国际会计准则(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IAS)发布。早期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目标是期望协调不同国家之间会计相互分歧的会计准则和政策,但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目标发生根本性改变,从协调转向规范,并期望借助IOSCO的支持,首先对跨国上市企业的财务报表资料进行规范,然后,转而直接代替各国已有的会计准则。2001 年4 月, IASC正式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简称 IASB) 。新的IASB 在其章程(Constitution) 的第二部分揭示了该组织以下的三个目标:(1) 本着公众利益, 编制一套高质量的、易理解并具强制力的统一会计准则(a single set of accountant standards)。这类准则要能提高财务报表及其他报告的质量、透明度并且要求揭示具有可比性的信息, 从而帮助参与资本市场活动的人员和其他信息使用者进行正确的经营决策。(2) 推动这些准则的使用和严格的适用。(3) 使各国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更加趋向高质量, 以实现“统一” (convergence)。毋庸讳言, 改组后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组织结构、人事安排、发展目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IFRS) 建设计划和国际会计准则( IAS) 修订计划等方面, 清楚地表现出维护发达国家利益、为发达资本市场服务的趋向, 并且在今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究竟是“美国化”还是“欧洲化”的争斗方面留给人们较大的思考空间。
双方针对跨国证券发行和上市公司的会计规范确定了涉及当今财务报告主要问题的40个题目。随后,IOSCO对这40个题目进行审核,并将它们合并为15个核心准则,如其中的"套期保值"、"投资"、"金融工具/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等题目就被合并为一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此外,在不久后的1993年10月,IOSCO通过了《关于国际会计准则第 7号-现金流的决议》(Resolution Concerning Accounting Standard IAS 7),建议各成员接受跨国发行人根据上述准则编制的信息披露文件。
此外,该协议还规定,由于IOSCO此前已经接受了《现金流量表》(IAS7),并表示只要其它的核心准则项目能够成功地完成,当时IAS已有14项可以接受,无须进一步改进。
See IOSCO’s Technical Committee, IASC Standards—Assessment Report, 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109.pdf, October 13, 2004.
IOSCO在《关于IASC会计准则的决议》中指出:“IOSCO相信,通过高质量的、被新的多国证券发行人加以应用的国际公认的会计准则必能有利于证券的跨国发行与上市”。决定还提出,跨国发行人在采用IAS时,还应根据上市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下列补充措施(supplemental treatments):(1) 调整 (reconciliation)。当采用不同于IASC制定的准则的方法时,要求调整某些项目以反映由于应用不同的方法的影响; (2) 披露 (disclosure)。以报表或附注形式进行补充披露;(3) 解释 (interpretation)。对为何选用IAS允许的备选方法的解释,及对IAS不明确或未涉及的方面如何选择会计或披露方法的解释。 See IOSCO, Resolution of th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IASC Standards, At http://www.iosco.org/resolutions/pdf/IOSCORES19.pdf,October 13, 2004.
《1606号决议》所指的“国际会计准则”包括:国际会计准则(IAS),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及相关解释,对准则的修订及相关解释,以及其他由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或采纳的准则及相关解释。
IASB 为此专门发布了公告,在公告中,IASB 主席欢迎欧盟决定采纳国际会计准则, 视之为IASB 努力实现一套全球接受的强制性准则的进程中的“分水岭”事件, 并指出获得欧盟的支持是该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
See IOSCO’s Technical Committee, IASC Standards—Assessment Report, At http://www.iosco.org/pubdocs/pdf/IOSCOPD109.pdf, October 13, 2004.
尽管IOSCO在1992年10月通过了《关于国际审计标准的决议》(Resolution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Auditing),但随着证券市场的迅猛发展,该《决议》已明显落伍。可喜的是,IOSCO技术委员会第一工作小组目前正在与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一起共同制订新的《国际审计准则》。
出处:赵旭东主编:《公司法评论》第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