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20:5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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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旅游局最新颁布实施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我国旅行社首次面临按强迫购物次数对游客进行赔偿的严格规定。业内人士认为,新版标准强调消费者权益和理性维权,有助于旅行社行业优胜劣汰。
  记者27日从国家旅游局获悉,新版《标准》着重强调保护旅游者权益、促进规范理性维权,特别是引导旅游市场重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新版《标准》的最大亮点,就是对旅游购物的规范更加明确。新《标准》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停留时间的旅行社,每次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此外,对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因旅游者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等等情况,新版《标准》都规定了旅行社承担责任的标准。
  据介绍,新版《标准》另一大亮点是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应提前较长时间通知游客,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赔付标准提高。1997年版《试行标准》中,国内游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违约金。新版《标准》规定国内旅游应提前7日以上、出境旅游(含赴台游)应提前30日以上通知旅游者,否则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并支付最高20%违约金。
  目前我国旅游行业倡导的是旅行社与旅游者以合同约定方式解决服务质量纠纷。只有在没有做出合同约定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才适用《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处理。而新版《标准》明确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或旅游者个人原因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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