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0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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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三百八十五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保管人给付仓单义务的规定。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以便存货人取回或处分其仓储物。仓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点:
  1.仓单可以证明保管人已收到仓储物,以及保管人和存货人之间仓储关系的存在。
  2.仓单是有价证券的一种,其性质为记名的物权证券,存货人可以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3.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
  关于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仓单不能代替仓储合同。无论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还是采用口头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即受合同约束。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是履行合同,而保管人给付仓单也是履行合同。尽管仓单中记载了仓储合同中的主要内容,但仓单不是仓储合同,只是作为仓储合同的凭证。仓单与仓储合同的关系如同提单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关系一样,依我国海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提单是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
  给付仓单,是保管人应尽的义务。由于仓储合同为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性和对价性。而合同法没有规定仓储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为证明仓储合同的存在,确保仓储合同正确履行,本条规定了保管人出具、给付仓单的义务。仓单是存货人交付、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人给付仓单的前提是仓储合同成立,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在境外,意大利民法典规定,根据寄托人的要求,普通仓库应当给付寄托商品的仓库存货单。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仓库营业人,因寄托人之请求,应填发仓单。关于仓单,其他国和地区有三种立法体例:一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两单主义,即仓库营业人同时填发两仓单,一为提取仓单,用以提取仓储物,并可以转让;二为出质仓单,可用以提保。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一单主义,仓库营业人仅填发一仓单,该仓单既可以转让,也可以出质。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两单与一单并用主义,仓库营业人应存货人的请求填发两单或者一单。我国合同法对此尽管没有规定,但现实中,一般采用一单主义。
  白硕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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