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0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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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三百九十四条 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时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有:(1)仓储物必须是在仓储期间;(2)毁损、灭失是由于保管人违反合同,保管不善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3)法定的免责情形不存在。如果仓储物的变质、损坏,是由于因仓储物自身的物理和化学性质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是由于仓储物的包装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责任。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储存期间,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所谓“妥善保管”,主要应当是按照仓储合同中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是双方约定的,大多数情况下是存货人根据货物的性质、状况提出保管的条件和要求。只要是双方约定的,保管人就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保管人没有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除应当按照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进行保管外,还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因为保管人的保管行为是有偿的,所以保管仓储物应当比保管自己的货物给予更多的注意。保管人应当经常对储存设施和储存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还应当经常对仓储物进行巡视和检查,注意防火防盗。此外,为了存货人的利益,保管人在符合约定的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的情况下,发现仓储物变质、损坏,或者有变质、损坏的危险时,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这其中包括对临近失效期的仓储物,也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处置。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仓储物在毁损、灭失的情况下,保管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管人能够证明仓储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仓储物本身性质的原因、或者因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因仓储物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的,保管人不承担赠偿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一般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经济合同规定了保管方违反仓储保管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1)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不符合合同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定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意大利民法典规定,普通仓库对寄托的商品负有保存的责任。除非其证明寄托物的丢失、损耗、损坏是由意外事件、商品的性质或者商品瑕疵或包装所致。
  白硕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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