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6-7 17:33: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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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龚汝林
  笔者对近些年来受理审判的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几起婚姻登记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存在不少问题,对其发案的成因特点进行了归纳,并提出了如何解除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婚姻案件、解除婚姻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以及对策,以供其参考。
  一、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姻案件的成因特点
  1、发案在两个家庭兄弟姐妹之间
  2004年周娟与杨三相恋迫切想结婚,但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偷出姐姐周蓝的身份证与杨三登记结婚,领取了杨三为夫、周蓝(姐)为妻的结婚证。
  2005年,周蓝与张洋进行结婚登记时,才得知自己的身份证已被妹妹冒用办了结婚登记。周蓝与周娟商量后,用周娟的身份证与张洋进行了结婚登记,领取了张洋为夫、周娟(妹)为妻的结婚证。今年1月,周蓝与张洋办理了离婚登记,而周娟与杨三多次协商办理离婚登记不成,遂诉至法院。
  2、发生于一个家庭中有户口与无户口的超生姊妹之间
  因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孩,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发生在有户口与无户口的超生姊妹之间。如支英与支娜是二姊妹。支英出生是女孩子,农村想要男孩子,就不报户口进行抚养;待支娜出生后又是女孩,没办法就上支娜户口。随着时间的推移,支英成人没有办法,就悄悄拿支娜的户口去办理了身份证,外出打工结婚。待支娜长大了,要结婚身份证信息却被姐姐占用,于是就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姐姐与姐夫的结婚证。
  3、发生在被拐妇女再婚后所生的同母异父子女间
  1988年4月,唐柳翠连自己年仅3岁的刘英姑娘被拐到重庆市云阳王某家,刘英即丧失户口。二年后唐柳翠与王某生下一女取名唐婉。唐婉与刘英则成为同母异父姐妹。由于刘英成年后无法外出打工结婚,即背着家人冒妹妹唐婉身份信息到公安局办理了第二代身份证后与他人登记结婚,被妹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结婚证。
  4、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婚姻的登记场所情况
  无户口女性使用有户口女性身份登记结婚,一搬发在省内异地县民政婚姻登记机关。有户口的兄弟调换身份信息登记结婚,一搬发生在县内民政婚姻登记机关;有户口的姊妹间调换身份信息登记结婚一搬发生在市内异地民政婚姻登记机关;同父异母姊妹间被换身份信息登记结婚一般发生在外省民政婚姻登记机关。
  二、如何正确解除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姻的案件
  合法有效的办法,是通过行政诉讼解除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婚。
  从几起案中的姐姐与妹夫、妹妹与姐夫、姊妹之间的调换身份证登记结婚关系中,可以看出既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也不属于法定的可撤销婚姻,但婚姻登记行为确实存在重大瑕疵,应依法确认其无效。民事诉讼只能受理婚姻无效和撤销婚姻案件,婚姻登记机关也只能就胁迫结婚的自行撤销。因婚姻登记瑕疵造成的婚姻不成立之诉应由行政诉讼处理。
  第一、关于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民事诉讼解决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规定于婚姻法第十条中,该条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同理,上面列举的案件中,  姐妹之间、兄弟之间调换身份或无身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的情形并不属于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不应通过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因这4案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并不属于无效婚姻。4案也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对此《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 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
  目前,由于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机关尚未大面积联网,有时无法识别结婚双方身份信息的真假。虽然婚姻登记机关已尽到了《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必要形式审查义务,但该登记行为也确因婚姻登记一方的虚假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该登记行为实际存在重大瑕疵。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婚姻登记无效。在婚姻登记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
  三、婚姻解除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由于几起案件中姐姐与妹夫以及妹妹与姐夫之间的婚姻关系因为婚姻登记的瑕疵归于无效,姐姐与姐夫以及妹妹与妹夫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他们的财产分割不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只能以同居关系中的共同财产来处理。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对于此类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应当受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共同共有财产判决。婚姻登记归于无效后,姐姐与姐夫以及妹妹与妹夫所生育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对于涉及其子女的抚养以及继承的问题应按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对策措施
  1、加强身份信息网络建设,婚姻登记机关与公安机关大面积联网 ,畅通身份信息渠道。
  2、加大人口普查力度,切实为没有户口的公民上户口。计划生育部门对超生人口进行认真核实后告知公安机关上好户口,当地政府部门及公安机关对被拐妇女及其子女的没有户口的,应当发现一起纠正一起,真正做到关心民众疾苦,减少黑户。
  3、  加强依法处罚的力度。 冒用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居民身份证相关法律规定,身份证专属于本人,不能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更不能出借身份信息供他人进行违法活动。姐妹俩、兄弟间互借身份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予以警告,处以罚款,若造成严重后果者还可予以拘留。没有户口冒用他人户口信息登记结婚的,视其情轻重节予以酌情解决。因为他们这样常是因被拐卖或超生被父母隐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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