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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广东:女子25年前被冤偷布获刑8年 法院昨日改判无罪
2014-3-25 07: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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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等了廿五年花甲老太获无罪判决
当年被认定偷了4000多元布匹且拒不认罪遭重判8年,佛山中院昨日改判
■新快报记者曾春花通讯员黄志庆
年近六旬的辽宁阿婆白春荣,在等了25年之后,终于等来了一纸迟来的无罪判决。
25年前,她因涉嫌盗窃在佛山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昨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宣布,该院近日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再审决定判决白春荣无罪。
入狱
被控偷了四千元布匹拒不认罪 被重判八年
白春荣出生于1955年,辽宁人,是佛山的外来务工人员。根据原指控,1988年10月27日、28日,白春荣先后窜到西樵登山大道径边路5号布店、6号布店、8号布店共盗窃到布匹共1102米,价值4127.57元。得逞后,白春荣将布匹寄藏在附近的1号布店内。
同年,原南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白春荣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白春荣拒不认罪,应从严处罚。根据当时刑法相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白春荣有期徒刑八年。
白春荣对判决不服,出狱后一直未停止过维权。去年,她向南海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依法重新处理。
疑点
辨认程序有重大瑕疵部分事实不符合常理
佛山中院再审发现,在整个案件中并没有人亲眼目睹白春荣实施盗窃布匹的行为。但对其不利的是,受害店铺店主事后均指认从白春荣身上扣押的布匹是失窃物。白春荣在这些受害店铺都出现过,而她只能对其中的一包布提供购货收据。
佛山中院认为,白春荣对涉案布匹的来源在多次供述中虽然有出入,但是对其所说的布匹来源,侦查机关没有作调查核实,不能排除白春荣是合法购买但未开收据。
同时,辨认程序也存在重大瑕疵。除8号店店主之外,其余受害店主事前并不知道自己失窃,受害人陈述均是在抓获被告人并起获赃物之后所作。这些陈述中,没有人亲眼目睹白春荣实施了盗窃行为。此外,受害人均是先看赃物再作辨认,从而认为被告人盗窃了自己的布料。
令人不解的是,根据原审认定的事实,白春荣分别在江浦中路6号布店与8号布店盗窃布料之后,雇请拖拉机在江浦中路5号布店将涉案布匹运至径边路1号布店存放。按照布店分布图显示, 8号布店在江浦中路的右边,5号布店在江浦中路的左边,白春荣作为一名“瘦瘦的中年妇女”如何将重约180斤的布匹在不被他人发现的情况下快速转移至5号布店门口?
佛山中院还发现一个有违常理的事实。白春荣将“赃物”运到1号布店后继续在该店买布。事后,她不但将“盗”来的布匹寄放在1号布店内,而且没有进行任何改装或隐去相关特征,反而要求1号布店店主出具了收据,并约定次日来提取布匹。
纠错
撤销原判决改判为无罪 如申请国家赔偿将受理
佛山中院再审认为,原判决在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下,仅凭被告人前后不一的供述以及受害人陈述,便推断出白春荣实施了盗窃布匹的行为,认定证据不但不充分,而且也不符合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虽然本案中白春荣的言行存在疑点,但在前期侦查中,侦查人员并未对其交代的情况予以核实,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能因其有犯罪的可能而得出其构成犯罪的结论。”佛山中院审判监督庭审判长怀晓红说。
近日,该案经佛山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决,改判白春荣无罪。
“再审判决已送达案件当事人,暂时未收到是否申请国家赔偿的反馈意见。”佛山中院宣传部门表示:“如果白春荣申请国家赔偿,我们将依法受理。”
对于这宗发生在1988年的旧案,佛山中院院长陈陟云说,将依照裁判文书100%上网公开的要求,把再审判决公布出去,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判对了,我们要敢于坚持,判错了,我们要勇于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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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等了廿五年花甲老太获无罪判决
当年被认定偷了4000多元布匹且拒不认罪遭重判8年,佛山中院昨日改判
■新快报记者曾春花通讯员黄志庆
年近六旬的辽宁阿婆白春荣,在等了25年之后,终于等来了一纸迟来的无罪判决。
25年前,她因涉嫌盗窃在佛山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昨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佛山中院)宣布,该院近日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再审决定判决白春荣无罪。
入狱
被控偷了四千元布匹拒不认罪 被重判八年
白春荣出生于1955年,辽宁人,是佛山的外来务工人员。根据原指控,1988年10月27日、28日,白春荣先后窜到西樵登山大道径边路5号布店、6号布店、8号布店共盗窃到布匹共1102米,价值4127.57元。得逞后,白春荣将布匹寄藏在附近的1号布店内。
同年,原南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白春荣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白春荣拒不认罪,应从严处罚。根据当时刑法相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白春荣有期徒刑八年。
白春荣对判决不服,出狱后一直未停止过维权。去年,她向南海法院提出申诉,要求依法重新处理。
疑点
辨认程序有重大瑕疵部分事实不符合常理
佛山中院再审发现,在整个案件中并没有人亲眼目睹白春荣实施盗窃布匹的行为。但对其不利的是,受害店铺店主事后均指认从白春荣身上扣押的布匹是失窃物。白春荣在这些受害店铺都出现过,而她只能对其中的一包布提供购货收据。
佛山中院认为,白春荣对涉案布匹的来源在多次供述中虽然有出入,但是对其所说的布匹来源,侦查机关没有作调查核实,不能排除白春荣是合法购买但未开收据。
同时,辨认程序也存在重大瑕疵。除8号店店主之外,其余受害店主事前并不知道自己失窃,受害人陈述均是在抓获被告人并起获赃物之后所作。这些陈述中,没有人亲眼目睹白春荣实施了盗窃行为。此外,受害人均是先看赃物再作辨认,从而认为被告人盗窃了自己的布料。
令人不解的是,根据原审认定的事实,白春荣分别在江浦中路6号布店与8号布店盗窃布料之后,雇请拖拉机在江浦中路5号布店将涉案布匹运至径边路1号布店存放。按照布店分布图显示, 8号布店在江浦中路的右边,5号布店在江浦中路的左边,白春荣作为一名“瘦瘦的中年妇女”如何将重约180斤的布匹在不被他人发现的情况下快速转移至5号布店门口?
佛山中院还发现一个有违常理的事实。白春荣将“赃物”运到1号布店后继续在该店买布。事后,她不但将“盗”来的布匹寄放在1号布店内,而且没有进行任何改装或隐去相关特征,反而要求1号布店店主出具了收据,并约定次日来提取布匹。
纠错
撤销原判决改判为无罪 如申请国家赔偿将受理
佛山中院再审认为,原判决在没有直接证据而间接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的情况下,仅凭被告人前后不一的供述以及受害人陈述,便推断出白春荣实施了盗窃布匹的行为,认定证据不但不充分,而且也不符合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虽然本案中白春荣的言行存在疑点,但在前期侦查中,侦查人员并未对其交代的情况予以核实,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的原则,不能因其有犯罪的可能而得出其构成犯罪的结论。”佛山中院审判监督庭审判长怀晓红说。
近日,该案经佛山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决,改判白春荣无罪。
“再审判决已送达案件当事人,暂时未收到是否申请国家赔偿的反馈意见。”佛山中院宣传部门表示:“如果白春荣申请国家赔偿,我们将依法受理。”
对于这宗发生在1988年的旧案,佛山中院院长陈陟云说,将依照裁判文书100%上网公开的要求,把再审判决公布出去,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判对了,我们要敢于坚持,判错了,我们要勇于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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