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1: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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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兴奎) 村民刘某与赵某因琐事引发殴斗,结果导致赵某流产。9月22日,山东省莒县法院龙山法庭公开宣判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刘某赔偿赵某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40.92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现年49岁的刘某与33岁的赵某均系莒县龙山镇某村村民。2003年3月29日下午,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相互辱骂,继而发生撕扯、殴打。次日,赵某到卫生院打保胎针,4月1日行刮宫术流产,支出医疗费103.3元。经医院诊断和法医鉴定,赵某在外伤后第二天就阴道流血,符合外伤致不全流产的特征。赵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刘某赔偿。刘某则以赵某身体受了凉、流产是其自身原因所致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在与刘某发生殴斗后导致不全流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流产与刘某的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对纠纷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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