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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艳 黄勇) 11月4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罗志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参与抢劫的被告人唐黄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这是罗志斌第二次因犯抢劫罪被判入狱。令人费解的是,罗志斌再次触犯刑律,竟是因向前女友索要“分手费”。 今年20岁的罗志斌系湖南省资兴市人,与受害人詹某某(福建人)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于2007年5月通过上网认识并同居,2007年8月,因性格不合便告分手。分手之后,罗志斌发现詹某某在与自己交往期间,竟背着自己与自己一朋友许某谈恋爱。此后,罗志斌便不断打电话发短信给詹某某,声称自己的感情被詹某某欺骗,要詹某某给他补偿。 今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 罗志斌在郴州市人民东路“粉王店”发现詹某某,于是伙同外号叫“文文”(在逃)、“兵兵”(在逃)强行将詹某某拖进一辆出租车来到苏仙桥菜市场地下。在车上,罗志斌逼问詹某某身上是否有钱并将其手机抢走。三人来到苏仙桥菜市场后,罗志斌打电话通知唐黄辉以及唐某(在逃)、外号“光光”(在逃)一起到苏仙桥下会合。 在苏仙桥下面呆了一段时间后,罗志斌、唐黄辉等6人将詹某某从苏仙桥菜市场带到燕泉路一工地,对詹某某进行殴打,向其索要分手费一万元未果,罗志斌等6人马上持刀带詹某某到出租屋,抢走室内手机两台和詹某某银行卡四张、港币十元。抢走上述财物后,罗志斌等6人又将詹某某带到资兴市一招待所威逼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并要詹某某与其男友通电话,索要赎金一万元。当日6时许,罗志斌等6人又将詹某某从资兴市辗转至郴州市城区健康路"兴隆旅馆"继续威逼,直到25日下午7许,詹某某才从“兴隆旅馆”逃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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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艳 黄勇) 11月4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罗志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参与抢劫的被告人唐黄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这是罗志斌第二次因犯抢劫罪被判入狱。令人费解的是,罗志斌再次触犯刑律,竟是因向前女友索要“分手费”。
今年20岁的罗志斌系湖南省资兴市人,与受害人詹某某(福建人)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于2007年5月通过上网认识并同居,2007年8月,因性格不合便告分手。分手之后,罗志斌发现詹某某在与自己交往期间,竟背着自己与自己一朋友许某谈恋爱。此后,罗志斌便不断打电话发短信给詹某某,声称自己的感情被詹某某欺骗,要詹某某给他补偿。
今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 罗志斌在郴州市人民东路“粉王店”发现詹某某,于是伙同外号叫“文文”(在逃)、“兵兵”(在逃)强行将詹某某拖进一辆出租车来到苏仙桥菜市场地下。在车上,罗志斌逼问詹某某身上是否有钱并将其手机抢走。三人来到苏仙桥菜市场后,罗志斌打电话通知唐黄辉以及唐某(在逃)、外号“光光”(在逃)一起到苏仙桥下会合。
在苏仙桥下面呆了一段时间后,罗志斌、唐黄辉等6人将詹某某从苏仙桥菜市场带到燕泉路一工地,对詹某某进行殴打,向其索要分手费一万元未果,罗志斌等6人马上持刀带詹某某到出租屋,抢走室内手机两台和詹某某银行卡四张、港币十元。抢走上述财物后,罗志斌等6人又将詹某某带到资兴市一招待所威逼其说出银行卡密码,并要詹某某与其男友通电话,索要赎金一万元。当日6时许,罗志斌等6人又将詹某某从资兴市辗转至郴州市城区健康路"兴隆旅馆"继续威逼,直到25日下午7许,詹某某才从“兴隆旅馆”逃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