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1:1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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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带异性回家居住。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此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过错方,因此支持了女方的离婚诉讼请求,并在财产分割方面倾向女方,将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分给了女方。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后被告出现对婚姻不忠的情况,因被告与一女子在家中同居,原告发现后并拨打了110。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被告辩称,当天在家中留宿的女性并非第三者,不同意离婚。法院经调取110报警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告曾带女性回家同居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是有过错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考虑到被告有过错,双方存款的五分之三归原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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