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21: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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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接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上存在较大争议的;不同群体之间存在明显利益分歧的;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听证的。”明天就将结束征求意见的《广东省行政决策听证规定(草案)》(下称《草案》),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明确行政决策时遇到上述5中情形必须进行听证,如果该听证的没有举行听证,将被监察部门问责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近年来,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听证制度和法规,导致许多听证活动流于形式,甚至有群众指出“听证会成了一些利益群体的走秀场”。特别是一些事关民生的大事,由于没有广泛听取民众意见便匆匆上马,从而受到了群众的非议。
  “政府在行政决策时非常重视决策程序的规范,但在具体操作中,还是存在许多问题。例如政府公示了规划,但是没有听取利益相关人和周边单位、群众的意见。”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就此指出,“在市民中闹得沸沸扬扬的广州市番禺垃圾处理厂建设问题就是一个典型事例,项目就要通过环评了,当地群众还不知道要建垃圾焚烧厂,政府对重大信息没有公开,没有让当地群众参与讨论,没有听取当地群众的意见等等,存在着种种不规范的地方。”
  朱列玉指出,目前听证制度的缺陷早已引发社会各方的批评。其中,适用范围过窄、听证主持人制度不合理、举证责任不明确、对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保护不足,对责任规定的缺失使得主持听证的机构随意“篡改”听证内容等等,是最为公众诟病的。为此,朱列玉曾向广东省人大提交了《广东省听证条例(建议稿)》的议案,建议通过立法完善对公众利益可能造成影响但必须建设项目决策程序。
  “凡是容易引起争议的焦点、热点问题,一些社会反响比较大的、牵涉面比较广的事项,都应该在决策前进行听证。”广东省人大代表吴青建议,在听证程序设计中应当加入回避制度,相关利益主体均应回避,而应独立第三方或其他部门来组织听证会。
  对此,《草案》规定: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需要听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策时,对五种情形“应当举行听证”:直接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上存在较大争议的;不同群体之间存在明显利益分歧的;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人民群众强烈要求听证的。
  同时,针对一些政府行政决策时举行的一些听证会,参与的代表来自相关政府机关内部,让群众对听证会代表的构成非议很多,有人甚至质疑听证会的合法性等问题,《草案》明确提出:“听证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法律工作者;听证机关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行政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代表、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主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听证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超过预定听证代表人数的,由申请人自行推荐产生或者听证机关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
  听证代表人数根据听证事项确定,但不得少于15人,其中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不得少于听证代表的三方之一。
  《草案》指出,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时间的15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对听证代表名单或者名单合法性持有异议的,可以于听证会举行的5个工作日前向听证机关提出,听证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异议人。
  记者注意到,对于举行听证会的效率问题,《草案》提出:对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听证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对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落实到行政决策过程中,同时将采纳情况以及不予采纳的理由书面反馈相关代表,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为了增加听证规定的强制性,《草案》中明确规定,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听证机关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无正当理由不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的、未答复听证申请,造成不良影响的”;“听证机关在公告听证事项、遴选听证代表、主持听证会议、撰写听证报告和办理听证事务的过程中,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听证报告严重失实的”;“决策机关或者决策发言人在听证会上作不实陈述,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虚假、错误资料的”等情形,将由监察部门追究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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