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1: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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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母冰) 利用自己担任银行信贷员的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以贷款为名挪用公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挪用公款案,并作出一审判决。
  1996年1月底,罗某以其经营的饭店资金短缺为由向屈某提出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同年2月间,屈某利用其担任某银行门头沟支行商业信贷科信贷员的职务之便,伙同其分管的贷款单位门头沟区某驾校校长郝某,以该驾校贷款的名义挪用公款人民币20万元。屈某从驾校取走该款后全部借给罗某,用于饭店经营,至今未退还。后屈某于2008年9月12日经公诉机关决定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认为,屈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决屈某有期徒刑十年,责令其退赔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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