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1月,IOSCO通过了《关于相互协助的决议》(A Resolution Concerning Mutual Assistance),该《决议》号召各国证券监管当局在各自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发展诸如谅解备忘录之类的新的合作方式与手段,加强在有关市场调查和反证券欺诈方面信息的相互提供、交流与合作。1989年6月,IOSCO又通过了《关于合作的决议》(A Resolution On Cooperation),该《决议》是在1986年《决议》的基础上,考虑到所有IOSCO成员从境外获取有关信息的需要和困难,以及所有成员对于发展出一套新的相互合作与协助机制的渴求,而制定出来的。在这个《决议》里,IOSCO要求IOSCO的全体成员尽快考虑与其他国家商谈和签订有关监管合作的双边和(或)多边谅解备忘录,同时呼吁所有的成员向自己的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加强对证券欺诈监管国际合作与协调的立法。紧接着,IOSCO技术委员会设立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由来自10个国家的14个证券监管当局的代表组成的第四工作组,来推进对证券欺诈的监管合作与协调。第四工作组于1990年11月提交一份《关于谅解备忘录的谈判和执行所面临困难的报告》。该《报告》讨论了谅解备忘录谈判协商过程中的困难,并试图帮助谅解备忘录的签字各方解决这些困难。在该《报告》的基础上,技术委员会第四工作组于1991年3月草拟了《谅解备忘录的准则》,并在1991年IOSCO华盛顿年会议上获得了通过。
1994年10月,技术委员会发表了《监管不力和司法不合作对证券和期货监管者所产生问题的报告》(Report on Issues Raised for Securities and Futures Regulators by Under- Regulated and Uncooperative Jurisdictions),介绍了技术委员会从不合作的司法机构获取信息的方法,强调了在减少证券欺诈的泛滥方面进行合作的好处。在1994年东京年会上,IOSCO通过了《关于遵守IOSCO相互合作协助最高标准的基本原则义务的决议》 (Resolution on Commitment to Basic IOSCO Principles of High Regulatory Standards and Mutual Cooperation and Assistance),按照该决议的要求,所有成员对他们是否能够向国外证券和期货监管提供相互援助与合作作出一个书面评估并不断加以改进,并通过严格实施IOSCO的决议、标准来有效遏制证券欺诈违法犯罪,以确保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安全。
1996年6月,IOSCO技术委员会第四工作小组完成了《保障被诈骗的投资者的权益及资产的跨境措施》(Measures Available on a Cross -Border Basis to Protect Interests and Assets of Defrauded Investors,Report of the Technical Committee)的报告,并于次月以技术委员会的名义公布。该报告特别提到监管机构在为受诈骗的投资者追讨已经转移至其他司法区的资产时所面对的困难。报告也建议IOSCO成员检视其所属司法区的法律和程序,以及进行改革的需要和范畴。
1997年8月,依据IOSCO在1994年通过的《关于遵守IOSCO相互合作协助最高标准的基本原则义务的决议》,第四工作小组展开了一次自我评审调查,以研究IOSCO成员在反证券欺诈国际协作上的能力和签订、执行双边谅解备忘录的情况。继上述自我评审调查后,IOSCO在1997年11月通过了《为加强执行证券期货法规而订立备存纪录、信息收集、执法权力及相互协作原则的决议》(Resolution on Principles for Record Keeping,Collection of Information, Enforcement Powers and Mutual Cooperation),并发表了有关上述自我评审调查的报告书。该份报告书根据来自87个成员地区中的79个成员地区所提交的回应编制,就通过谅解备忘录等方式进行反证券欺诈国际监管协作及信息交换事宜,为IOSCO成员提供具参考价值的资料。
针对日趋增加的跨境市场操纵行为,IOSCO技术委员会于2000年5月发布了《查处市场操纵行为》(Investigating and Prosecuting Market Manipulation)的报告,该报告指出了市场操纵行为的本质和查处市场操纵行为的方法,对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在防范市场操纵行为方面的作用进行了探讨。同时,IOSCO技术委员会还提出,证券监管机构必须从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寻求帮助,搜集有关市场操纵行为的信息,此外,证券监管机构也必须和国内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合作,并且主持建立国内各个证券交易所之间关于查处市场操纵行为的合作制度。
近年来,陌生电话推销和锅炉房式运作(cold calling and boiler room operations)等新的证券欺诈行为急剧增加,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基于此,IOSCO于2002年2月3日至5日在印度尼西亚举行了其亚太地区委员会稽查局长会议,专门研讨如何对上述新型的证券欺诈行为进行打击和防范。通过探讨,IOSCO认为,鉴于陌生电话推销和锅炉房式运作等证券欺诈行为往往具有跨境作案的特性,因此国际合作犹为重要,各国(地区)监管者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稽查合作,发挥协作威力,相互通报信息,交流经验,联手打击跨境的新型证券诈骗活动:(1)对公众投诉和境外监管机构转来的线索依法进行调查,与国内有关执法部门合作,对有关从事陌生电话推销或锅炉房式运作涉案人员提起刑事诉讼、判刑、罚款;(2)开展投资者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上发布案件信息,公布未经核准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名单,提醒本国和外国投资者防范风险;(3)向在境外从事陌生电话推销或锅炉房式运作的有关人员发函,要其停止在该国境内的欺诈活动,同时向那些为境外人员进行欺诈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境内机构发函,提醒他们注意其行为属于协助犯罪,可依法对其采取行动,起到震慑作用;(4)与境外监管机构交流信息,相互提供协助。
二、对证券欺诈进行监管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桥梁:《多边备忘录》 伴随着不断深化的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趋势以及国际证券市场上越来越多的跨境交易活动,尤其在美国9·11事件发生后,IOSCO认识到加强反证券欺诈多边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于是在2001年10月成立了以法国证监会主席普拉达为首的专门的研究小组,负责起草《关于磋商、合作和信息交流多边谅解备忘录》(Multilateral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Concerning Consultation and Cooperation and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以下简称《多边备忘录》),其主要目标有两个:(1)加强侦查、阻止和打击跨境证券欺诈违法犯罪活动;(2)促使IOSCO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律法规被更好的遵守和执行。该多边备忘录的主要条款均来自于IOSCO已有文件中关于信息分享方面的内容,这些文件均已得到全体IOSCO成员的认可。在2002年5月召开的第27届年会上,IOSCO通过了《主席委员会关于IOSCO多边谅解备忘录的决议》(Resolution of th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the IOSCO MOU)。截至2005年9月28日,已有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香港等27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签订了该《多边谅解备忘录》(详见表1),而另外有五个司法管辖区(瑞士、秘鲁、智利、塞浦路斯、巴拿马)表示愿意推行所需的改革以符合参与签署的资格。
为了迎接这些挑战,IOSCO技术委员会在1997年成立了互联网特别小组(Internet task force),负责就网络发展对证券交易与管理所带来的证券欺诈等各项问题与挑战加以研究,并提出面对与处理这些新问题的对策与建议,以供各国证券监管机构参酌。同年9月,该小组完成了初步报告—《关于在证券、期货领域不断增长使用互联网所导致的执法问题的报告》(Report on Enforcement Issues Raised by the Increasing Use of Electronic Networks in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Field), 并以IOSCO技术委员会的名义发布。该《报告》主要讨论证券及期货监管者所面对的执法上的困难和挑战,提出打击网上诈骗活动和采用互联网技术以协助执法的建议,并敦促各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防范网络证券欺诈,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经过认真的研究,互联网特别小组于1998年拟订了《关于网上有价证券活动的报告》(Report on Securities Activity on the Internet,共70页,以下简称为《IOSCO网络报告一》),对有价证券网上交易所产生的欺诈等规范与执行相关的问题提出诸多的政策性建议,并经 IOSCO会员大会于1998年9月18日在肯尼亚举行的第23次年会中获得通过。此后,IOSCO又在2001年6月针对网上证券交易相关问题完成了《关于网上有价证券活动的报告二》(Report on Securities Activity on the Internet II,共225页,以下简称为《IOSCO网络报告二》)。在两份《网络报告》发布后,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遏制网络证券欺诈行为,针对最新出现的情况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IOSCO互联网特别小组组织了一系列互联网圆桌会议(Roundtables),讨论网上证券活动的监管问题。第一次圆桌会议于2002年6月24日到6月25日在香港举行。此后,互联网特别小组又于2002年10月和2003年3月分别在加拿大多伦多以及荷兰阿姆斯特丹举行了另外两次圆桌会议。在上述三次圆桌会议所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互联网特别小组完成了《关于网上有价证券活动的报告三》(Report on Securities Activity on the Internet III,共47页,以下简称为《IOSCO网络报告三》),并提交IOSCO于2003年10月以IOSCO的名义发布。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并降低系统性风险,《IOSCO网络报告一》首先针对网上证券活动(Securities Activity on the Internet)提出了以下5条基本的监管原则:(1)对于网上证券活动,传统的证券监管原则仍然适用,不能因为使用媒介的不同而改变。(2)在遵从证券管理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证券监管机构不应不必要地阻碍证券市场参与者与市场本身合法的利用网络。除了为推进证券管理的基本目标之外,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不宜对网络之利用加诸更严格的限制。(3)监管机构应强化监管,提高网上证券活动环境的透明度及一致性,打击网络证券欺诈行为。(4)各国监管机构应加强合作以及信息方面的交流,以更有效地监管网上证券活动。(5)监管机构应深入了解网络媒介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3、证券监管机构要相互协作,交流监管互联网上非法证券行为的技术,共享这方面的监管经验。互联网技术性很强,对于证券监管机构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再加上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监管机构所面临的挑战更加严重。监管机构要加强合作,通过培训班交流监管技术,共享监管经验,共同对付互联网上的证券欺诈行为。此外,各国(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应确保其监管框架对所有的境内、境外市场参与者而言是透明和清楚的(transparent and clear)。
IOSCO. Resolution on Commitment to Basic IOSCO Principles of High Regulatory Standards and Mutual Cooperation and Assistance [EB/OL]. http://www.iosco.org/resolutions/pdf/IOSCORES11.pdf, 2005-02-19.
此外,为推进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监管合作与协调,IOSCO还发布了下列以下报告:《内幕交易:各国(地区)怎样对它进行监管》(Insider Trading - How Jurisdictions Regulate It,Report of the Emerging Markets Committee of IOSCO,2003年5月)、《信息共享指南》(Guidance on Information Sharing, Report by the Technical Committee,1998年3月)、《保护小投资者:打击跨境证券和期货零售欺诈》(Protecting the Small Investor: Combating Transnational Retail Securities and Futures Fraud, Report of the Technical Committee,1993年10月)、《关于跨境证券、期货欺诈问题的决议》(Resolution Concerning Transnational Securities and Futures Fraud,1993年10月)等。
IOSCO. Resolution of th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the IOSCO MOU [EB/OL].
1986年11月,IOSCO通过了《关于相互协助的决议》(A Resolution Concerning Mutual Assistance),该《决议》号召各国证券监管当局在各自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和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发展诸如谅解备忘录之类的新的合作方式与手段,加强在有关市场调查和反证券欺诈方面信息的相互提供、交流与合作。1989年6月,IOSCO又通过了《关于合作的决议》(A Resolution On Cooperation),该《决议》是在1986年《决议》的基础上,考虑到所有IOSCO成员从境外获取有关信息的需要和困难,以及所有成员对于发展出一套新的相互合作与协助机制的渴求,而制定出来的。在这个《决议》里,IOSCO要求IOSCO的全体成员尽快考虑与其他国家商谈和签订有关监管合作的双边和(或)多边谅解备忘录,同时呼吁所有的成员向自己的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加强对证券欺诈监管国际合作与协调的立法。紧接着,IOSCO技术委员会设立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由来自10个国家的14个证券监管当局的代表组成的第四工作组,来推进对证券欺诈的监管合作与协调。第四工作组于1990年11月提交一份《关于谅解备忘录的谈判和执行所面临困难的报告》。该《报告》讨论了谅解备忘录谈判协商过程中的困难,并试图帮助谅解备忘录的签字各方解决这些困难。在该《报告》的基础上,技术委员会第四工作组于1991年3月草拟了《谅解备忘录的准则》,并在1991年IOSCO华盛顿年会议上获得了通过。
1994年10月,技术委员会发表了《监管不力和司法不合作对证券和期货监管者所产生问题的报告》(Report on Issues Raised for Securities and Futures Regulators by Under- Regulated and Uncooperative Jurisdictions),介绍了技术委员会从不合作的司法机构获取信息的方法,强调了在减少证券欺诈的泛滥方面进行合作的好处。在1994年东京年会上,IOSCO通过了《关于遵守IOSCO相互合作协助最高标准的基本原则义务的决议》 (Resolution on Commitment to Basic IOSCO Principles of High Regulatory Standards and Mutual Cooperation and Assistance),按照该决议的要求,所有成员对他们是否能够向国外证券和期货监管提供相互援助与合作作出一个书面评估并不断加以改进,并通过严格实施IOSCO的决议、标准来有效遏制证券欺诈违法犯罪,以确保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安全。
1996年6月,IOSCO技术委员会第四工作小组完成了《保障被诈骗的投资者的权益及资产的跨境措施》(Measures Available on a Cross -Border Basis to Protect Interests and Assets of Defrauded Investors,Report of the Technical Committee)的报告,并于次月以技术委员会的名义公布。该报告特别提到监管机构在为受诈骗的投资者追讨已经转移至其他司法区的资产时所面对的困难。报告也建议IOSCO成员检视其所属司法区的法律和程序,以及进行改革的需要和范畴。
1997年8月,依据IOSCO在1994年通过的《关于遵守IOSCO相互合作协助最高标准的基本原则义务的决议》,第四工作小组展开了一次自我评审调查,以研究IOSCO成员在反证券欺诈国际协作上的能力和签订、执行双边谅解备忘录的情况。继上述自我评审调查后,IOSCO在1997年11月通过了《为加强执行证券期货法规而订立备存纪录、信息收集、执法权力及相互协作原则的决议》(Resolution on Principles for Record Keeping,Collection of Information, Enforcement Powers and Mutual Cooperation),并发表了有关上述自我评审调查的报告书。该份报告书根据来自87个成员地区中的79个成员地区所提交的回应编制,就通过谅解备忘录等方式进行反证券欺诈国际监管协作及信息交换事宜,为IOSCO成员提供具参考价值的资料。
针对日趋增加的跨境市场操纵行为,IOSCO技术委员会于2000年5月发布了《查处市场操纵行为》(Investigating and Prosecuting Market Manipulation)的报告,该报告指出了市场操纵行为的本质和查处市场操纵行为的方法,对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在防范市场操纵行为方面的作用进行了探讨。同时,IOSCO技术委员会还提出,证券监管机构必须从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寻求帮助,搜集有关市场操纵行为的信息,此外,证券监管机构也必须和国内的证券交易所进行合作,并且主持建立国内各个证券交易所之间关于查处市场操纵行为的合作制度。
近年来,陌生电话推销和锅炉房式运作(cold calling and boiler room operations)等新的证券欺诈行为急剧增加,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和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基于此,IOSCO于2002年2月3日至5日在印度尼西亚举行了其亚太地区委员会稽查局长会议,专门研讨如何对上述新型的证券欺诈行为进行打击和防范。通过探讨,IOSCO认为,鉴于陌生电话推销和锅炉房式运作等证券欺诈行为往往具有跨境作案的特性,因此国际合作犹为重要,各国(地区)监管者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稽查合作,发挥协作威力,相互通报信息,交流经验,联手打击跨境的新型证券诈骗活动:(1)对公众投诉和境外监管机构转来的线索依法进行调查,与国内有关执法部门合作,对有关从事陌生电话推销或锅炉房式运作涉案人员提起刑事诉讼、判刑、罚款;(2)开展投资者教育,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上发布案件信息,公布未经核准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名单,提醒本国和外国投资者防范风险;(3)向在境外从事陌生电话推销或锅炉房式运作的有关人员发函,要其停止在该国境内的欺诈活动,同时向那些为境外人员进行欺诈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境内机构发函,提醒他们注意其行为属于协助犯罪,可依法对其采取行动,起到震慑作用;(4)与境外监管机构交流信息,相互提供协助。
二、对证券欺诈进行监管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桥梁:《多边备忘录》
伴随着不断深化的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趋势以及国际证券市场上越来越多的跨境交易活动,尤其在美国9·11事件发生后,IOSCO认识到加强反证券欺诈多边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于是在2001年10月成立了以法国证监会主席普拉达为首的专门的研究小组,负责起草《关于磋商、合作和信息交流多边谅解备忘录》(Multilateral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Concerning Consultation and Cooperation and the Exchange of Information,以下简称《多边备忘录》),其主要目标有两个:(1)加强侦查、阻止和打击跨境证券欺诈违法犯罪活动;(2)促使IOSCO各成员国的国内法律法规被更好的遵守和执行。该多边备忘录的主要条款均来自于IOSCO已有文件中关于信息分享方面的内容,这些文件均已得到全体IOSCO成员的认可。在2002年5月召开的第27届年会上,IOSCO通过了《主席委员会关于IOSCO多边谅解备忘录的决议》(Resolution of th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the IOSCO MOU)。截至2005年9月28日,已有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香港等27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机构签订了该《多边谅解备忘录》(详见表1),而另外有五个司法管辖区(瑞士、秘鲁、智利、塞浦路斯、巴拿马)表示愿意推行所需的改革以符合参与签署的资格。
为了迎接这些挑战,IOSCO技术委员会在1997年成立了互联网特别小组(Internet task force),负责就网络发展对证券交易与管理所带来的证券欺诈等各项问题与挑战加以研究,并提出面对与处理这些新问题的对策与建议,以供各国证券监管机构参酌。同年9月,该小组完成了初步报告—《关于在证券、期货领域不断增长使用互联网所导致的执法问题的报告》(Report on Enforcement Issues Raised by the Increasing Use of Electronic Networks in 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Field), 并以IOSCO技术委员会的名义发布。该《报告》主要讨论证券及期货监管者所面对的执法上的困难和挑战,提出打击网上诈骗活动和采用互联网技术以协助执法的建议,并敦促各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防范网络证券欺诈,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经过认真的研究,互联网特别小组于1998年拟订了《关于网上有价证券活动的报告》(Report on Securities Activity on the Internet,共70页,以下简称为《IOSCO网络报告一》),对有价证券网上交易所产生的欺诈等规范与执行相关的问题提出诸多的政策性建议,并经 IOSCO会员大会于1998年9月18日在肯尼亚举行的第23次年会中获得通过。此后,IOSCO又在2001年6月针对网上证券交易相关问题完成了《关于网上有价证券活动的报告二》(Report on Securities Activity on the Internet II,共225页,以下简称为《IOSCO网络报告二》)。在两份《网络报告》发布后,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和遏制网络证券欺诈行为,针对最新出现的情况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IOSCO互联网特别小组组织了一系列互联网圆桌会议(Roundtables),讨论网上证券活动的监管问题。第一次圆桌会议于2002年6月24日到6月25日在香港举行。此后,互联网特别小组又于2002年10月和2003年3月分别在加拿大多伦多以及荷兰阿姆斯特丹举行了另外两次圆桌会议。在上述三次圆桌会议所取得的成果的基础上,互联网特别小组完成了《关于网上有价证券活动的报告三》(Report on Securities Activity on the Internet III,共47页,以下简称为《IOSCO网络报告三》),并提交IOSCO于2003年10月以IOSCO的名义发布。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证券市场的效率和透明度,并降低系统性风险,《IOSCO网络报告一》首先针对网上证券活动(Securities Activity on the Internet)提出了以下5条基本的监管原则:(1)对于网上证券活动,传统的证券监管原则仍然适用,不能因为使用媒介的不同而改变。(2)在遵从证券管理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证券监管机构不应不必要地阻碍证券市场参与者与市场本身合法的利用网络。除了为推进证券管理的基本目标之外,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不宜对网络之利用加诸更严格的限制。(3)监管机构应强化监管,提高网上证券活动环境的透明度及一致性,打击网络证券欺诈行为。(4)各国监管机构应加强合作以及信息方面的交流,以更有效地监管网上证券活动。(5)监管机构应深入了解网络媒介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3、证券监管机构要相互协作,交流监管互联网上非法证券行为的技术,共享这方面的监管经验。互联网技术性很强,对于证券监管机构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再加上互联网技术的日新月异,监管机构所面临的挑战更加严重。监管机构要加强合作,通过培训班交流监管技术,共享监管经验,共同对付互联网上的证券欺诈行为。此外,各国(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应确保其监管框架对所有的境内、境外市场参与者而言是透明和清楚的(transparent and clear)。
IOSCO. Resolution on Commitment to Basic IOSCO Principles of High Regulatory Standards and Mutual Cooperation and Assistance [EB/OL]. http://www.iosco.org/resolutions/pdf/IOSCORES11.pdf, 2005-02-19.
此外,为推进对证券欺诈行为的监管合作与协调,IOSCO还发布了下列以下报告:《内幕交易:各国(地区)怎样对它进行监管》(Insider Trading - How Jurisdictions Regulate It,Report of the Emerging Markets Committee of IOSCO,2003年5月)、《信息共享指南》(Guidance on Information Sharing, Report by the Technical Committee,1998年3月)、《保护小投资者:打击跨境证券和期货零售欺诈》(Protecting the Small Investor: Combating Transnational Retail Securities and Futures Fraud, Report of the Technical Committee,1993年10月)、《关于跨境证券、期货欺诈问题的决议》(Resolution Concerning Transnational Securities and Futures Fraud,1993年10月)等。
IOSCO. Resolution of the Presidents’ Committee on the IOSCO MOU [EB/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