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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桑兰的美国律师在美国联邦纽约南区法院代表桑兰立案,向美国时代华纳公司、美国体操协会、TIG名下的两家保险机构、一家名为RIVERSTONE的保险代理公司和友好运动会创始人特德·特纳、桑兰受伤后在美监护人刘国生、谢晓虹夫妇,共五个机构和三名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诉讼理由主要包括侵权责任、违反承诺、不公平合同条款、不当得利、侵占财产、未履行监护职责等18项。每项索赔要求1亿美元,合计索赔18亿美元。 这一数字在国人看来无疑天文数字,因而迅速在中文媒体引起轩然大波,与此相关的报道累计超过几十万条,这一事件甚至被网友描述成现实版的“农夫与蛇”。 桑兰索赔:围绕三大责任 1998年,桑兰代表中国参加了在纽约举行的第四届友好运动会,在赛前的练习动作中受伤,导致高位截瘫,此后生活不能自理。此次桑兰的诉讼与其受伤原因以及此后的一系列事件相关。 桑兰的诉讼请求大致包括侵权法责任、合同法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三大类。侵权法责任主要指运动会组织者美国时代华纳公司与美国体操协会组织和管理比赛过程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友好运动会创始人特德·特纳作为个人组织者的监管责任,也可能延伸至运动会组织者没有为桑兰购买足够和合理保险的问题。 至于桑兰受伤后运动会组织机构和个人对其所作承诺或采取的其他措施,如果有具体证据,也可能产生侵权法责任;否则,可能构成合同法中违反承诺、误导和所谓的民事共谋等情形。 合同法责任主要指保险公司没有完全履行保险合同和医疗保险合同条款不合理的情形。其他民事责任则指18项指控中不能纳入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各项指控。目前看来,对刘国生、谢晓虹夫妇未履行监护职责、不当得利和侵占财产的指控是该项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 侵权责任判断:时效是关键 就侵权责任而言,桑兰受伤原因大致有两个版本。中文报道的版本是桑兰起跑后有人试图移动垫子,而有英文报道称桑兰起跳后有人移动垫子。据当时参加比赛的美国运动员Vanessa Atler在网上称,当时惟一的事故录像是一位美国教练录的,但事故发生后该教练迅速在其录像机内删除了相关录像。笔者无法判断此类信息真假,也无法判断该位教练的动机,但惟一的录像已不复存在。 运动会的组织者应在比赛过程中的各项作为和不作为,对参赛者和观众承担侵权法责任。桑兰完成动作过程中有其他因素干扰的事实存在,但主要问题在于干扰事实是否与伤害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是起跳后有人干扰,则因果关系会强些;如果是起跳前干扰,则因果关系弱些。 可以想象,一个体操运动员对此类干扰所拥有的反应时间非常短暂,而其身体作出调整的时间会慢得多。不论干扰是何时出现的,对桑兰的动作一定会产生影响。而且,运动员不可能像机器人一样对周围干扰作出稳定的最佳选择,因此,如果桑兰的侵权法诉求不因时效问题受阻的话,运动会组织者对其伤害承担至少部分责任的可能性极高。 然而,该事故发生在13年以前,纽约州侵权法的时效一般为三年,因此桑兰的诉求可能因超出时效被法庭驳回。这就是为什么桑兰起诉监护人未履行职责的原因。如果监护人曾经积极提出过侵权诉求,则时效需要重新计算,并可不断重新计算,就有可能至今不超时效。 但问题在于,如果没有特殊安排,监护期可能在桑兰满18岁时即结束。如果是这样,就时效问题仅责怪监护人也不合理。所以,监护人可能因未履行职责被要求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时效延续依然是个重要问题。 按照美国法律,侵权时效延续的可能性之一是延续侵权行为的存在。按照该原则,如果桑兰的律师能够证明运动会组织机构或个人自1998年后犯有一系列的侵权行为,那么导致桑兰受伤的侵权事故时效可能延长。 合同责任判断:或修改保险条款 如果有合同责任的话,桑兰自己或其代理人必须是合同的相对人。就此而言,运动会组织者对桑兰所作的口头和书面承诺可能成为他们之间的合同。两家保险机构和桑兰间可能有违反保险合同之嫌,而保险代理则可能被指控违反承诺,误导或未履行其代理职责。 据报道,桑兰的医疗保险达1000万美元,但仅能在美国治疗时使用。该条款虽然是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但鉴于桑兰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在桑兰几乎无法承担去美国治疗的旅费的情况下,该条款明显对桑兰不公。笔者认为,根据普通法平衡法的原则,法院会要求保险公司修改或强制修改该条款,以确保桑兰能够实际享有此福利。 如庭外和解:赔偿数额永远成谜 其他民事责任也包括对刘国生、谢晓虹夫妇的各项指控。除了在诉讼时效问题上未尽监护责任问题,有报道称桑兰说刘、谢夫妇曾经不允许她说受伤是事故所致。如果真的是这样,该夫妇也可能因此被认定未尽监护责任。因为监护人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即站在桑兰一边。 提起诉讼是美国法律赋予桑兰的权利,作为受害者和弱者,通过这一方式最大化保护自己利益,桑兰不应当受到指责。就该诉讼的最终经济效果而言,《人民日报》英文版5月2日报道称桑兰的代理律师海明认为应在几亿美元。笔者不如代理律师乐观,认为最终应当在几千万美元左右。由于原告已经要求陪审团审判,双方很可能在庭外和解,如此的话,赔偿的数额将永远是一个谜。 (莫世健,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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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桑兰的美国律师在美国联邦纽约南区法院代表桑兰立案,向美国时代华纳公司、美国体操协会、TIG名下的两家保险机构、一家名为RIVERSTONE的保险代理公司和友好运动会创始人特德·特纳、桑兰受伤后在美监护人刘国生、谢晓虹夫妇,共五个机构和三名个人提起民事诉讼。诉讼理由主要包括侵权责任、违反承诺、不公平合同条款、不当得利、侵占财产、未履行监护职责等18项。每项索赔要求1亿美元,合计索赔18亿美元。
这一数字在国人看来无疑天文数字,因而迅速在中文媒体引起轩然大波,与此相关的报道累计超过几十万条,这一事件甚至被网友描述成现实版的“农夫与蛇”。
桑兰索赔:围绕三大责任
1998年,桑兰代表中国参加了在纽约举行的第四届友好运动会,在赛前的练习动作中受伤,导致高位截瘫,此后生活不能自理。此次桑兰的诉讼与其受伤原因以及此后的一系列事件相关。
桑兰的诉讼请求大致包括侵权法责任、合同法责任和其他民事责任三大类。侵权法责任主要指运动会组织者美国时代华纳公司与美国体操协会组织和管理比赛过程的责任,同时也包括友好运动会创始人特德·特纳作为个人组织者的监管责任,也可能延伸至运动会组织者没有为桑兰购买足够和合理保险的问题。
至于桑兰受伤后运动会组织机构和个人对其所作承诺或采取的其他措施,如果有具体证据,也可能产生侵权法责任;否则,可能构成合同法中违反承诺、误导和所谓的民事共谋等情形。
合同法责任主要指保险公司没有完全履行保险合同和医疗保险合同条款不合理的情形。其他民事责任则指18项指控中不能纳入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各项指控。目前看来,对刘国生、谢晓虹夫妇未履行监护职责、不当得利和侵占财产的指控是该项民事责任的主要内容。
侵权责任判断:时效是关键
就侵权责任而言,桑兰受伤原因大致有两个版本。中文报道的版本是桑兰起跑后有人试图移动垫子,而有英文报道称桑兰起跳后有人移动垫子。据当时参加比赛的美国运动员Vanessa Atler在网上称,当时惟一的事故录像是一位美国教练录的,但事故发生后该教练迅速在其录像机内删除了相关录像。笔者无法判断此类信息真假,也无法判断该位教练的动机,但惟一的录像已不复存在。
运动会的组织者应在比赛过程中的各项作为和不作为,对参赛者和观众承担侵权法责任。桑兰完成动作过程中有其他因素干扰的事实存在,但主要问题在于干扰事实是否与伤害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是起跳后有人干扰,则因果关系会强些;如果是起跳前干扰,则因果关系弱些。
可以想象,一个体操运动员对此类干扰所拥有的反应时间非常短暂,而其身体作出调整的时间会慢得多。不论干扰是何时出现的,对桑兰的动作一定会产生影响。而且,运动员不可能像机器人一样对周围干扰作出稳定的最佳选择,因此,如果桑兰的侵权法诉求不因时效问题受阻的话,运动会组织者对其伤害承担至少部分责任的可能性极高。
然而,该事故发生在13年以前,纽约州侵权法的时效一般为三年,因此桑兰的诉求可能因超出时效被法庭驳回。这就是为什么桑兰起诉监护人未履行职责的原因。如果监护人曾经积极提出过侵权诉求,则时效需要重新计算,并可不断重新计算,就有可能至今不超时效。
但问题在于,如果没有特殊安排,监护期可能在桑兰满18岁时即结束。如果是这样,就时效问题仅责怪监护人也不合理。所以,监护人可能因未履行职责被要求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时效延续依然是个重要问题。
按照美国法律,侵权时效延续的可能性之一是延续侵权行为的存在。按照该原则,如果桑兰的律师能够证明运动会组织机构或个人自1998年后犯有一系列的侵权行为,那么导致桑兰受伤的侵权事故时效可能延长。
合同责任判断:或修改保险条款
如果有合同责任的话,桑兰自己或其代理人必须是合同的相对人。就此而言,运动会组织者对桑兰所作的口头和书面承诺可能成为他们之间的合同。两家保险机构和桑兰间可能有违反保险合同之嫌,而保险代理则可能被指控违反承诺,误导或未履行其代理职责。
据报道,桑兰的医疗保险达1000万美元,但仅能在美国治疗时使用。该条款虽然是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但鉴于桑兰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在桑兰几乎无法承担去美国治疗的旅费的情况下,该条款明显对桑兰不公。笔者认为,根据普通法平衡法的原则,法院会要求保险公司修改或强制修改该条款,以确保桑兰能够实际享有此福利。
如庭外和解:赔偿数额永远成谜
其他民事责任也包括对刘国生、谢晓虹夫妇的各项指控。除了在诉讼时效问题上未尽监护责任问题,有报道称桑兰说刘、谢夫妇曾经不允许她说受伤是事故所致。如果真的是这样,该夫妇也可能因此被认定未尽监护责任。因为监护人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即站在桑兰一边。
提起诉讼是美国法律赋予桑兰的权利,作为受害者和弱者,通过这一方式最大化保护自己利益,桑兰不应当受到指责。就该诉讼的最终经济效果而言,《人民日报》英文版5月2日报道称桑兰的代理律师海明认为应在几亿美元。笔者不如代理律师乐观,认为最终应当在几千万美元左右。由于原告已经要求陪审团审判,双方很可能在庭外和解,如此的话,赔偿的数额将永远是一个谜。 (莫世健,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