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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已被吊销八年的酷秀减肥丸竟一直在亿客隆公司管理的商店出售。消费者赵女士购买服用后出现不适,以亿客隆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记者今日获悉,(北京)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亿客隆公司向赵女士支付购物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8400元。 赵女士起诉称,去年12月,她在亿客隆公司购买了30盒酷秀TM收腹缩腰靶向减肥丸,共计3840元。和朋友食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不适症状。赵女士认为减肥丸存在质量问题,向食品药品监管局丰台分局举报。 后经查证,酷秀减肥丸的生产厂家青藏高原天然药用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被西宁市工商局吊销。赵女士认为,亿客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亿客隆公司给予十倍赔偿。 亿客隆公司辩解称,赵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不适症状与服用亿客隆公司出售的酷秀减肥丸有关。酷秀减肥丸是食品不是保健食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处理属于越权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证明酷秀减肥丸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此案中涉及的食品应当属于食品安全法的保护范围。食品药品监管局丰台分局对亿客隆公司的调查和处理不属于越权行为。 赵女士持有购物发票,与亿客隆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亿客隆公司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而亿客隆公司不能提供其所出售食品的进货票据、销售凭证、供货单位资质等,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赵女士要求亿客隆公司对其所购货物予以十倍赔偿,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双方尚未表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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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厂家已被吊销八年的酷秀减肥丸竟一直在亿客隆公司管理的商店出售。消费者赵女士购买服用后出现不适,以亿客隆公司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其起诉至法院。记者今日获悉,(北京)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亿客隆公司向赵女士支付购物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8400元。
赵女士起诉称,去年12月,她在亿客隆公司购买了30盒酷秀TM收腹缩腰靶向减肥丸,共计3840元。和朋友食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不适症状。赵女士认为减肥丸存在质量问题,向食品药品监管局丰台分局举报。
后经查证,酷秀减肥丸的生产厂家青藏高原天然药用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被西宁市工商局吊销。赵女士认为,亿客隆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亿客隆公司给予十倍赔偿。
亿客隆公司辩解称,赵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不适症状与服用亿客隆公司出售的酷秀减肥丸有关。酷秀减肥丸是食品不是保健食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处理属于越权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证明酷秀减肥丸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此案中涉及的食品应当属于食品安全法的保护范围。食品药品监管局丰台分局对亿客隆公司的调查和处理不属于越权行为。
赵女士持有购物发票,与亿客隆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亿客隆公司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而亿客隆公司不能提供其所出售食品的进货票据、销售凭证、供货单位资质等,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赵女士要求亿客隆公司对其所购货物予以十倍赔偿,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宣判后,双方尚未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