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4-5 07:28: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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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静波    广东化工制药职业技术学院               
股票期权(Stock Option)又称经理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是指公司授予高级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雇员的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公司确定的“某一特定价格”称为行权价;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为授权日;权利人根据股票期权授予协议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称为行权;经理人员购买股票的当日为行权日。股票期权制度的运行机理是:公司授予经理人股票期权,如果经理人经营管理有方,公司业绩优良,公司股票升值,经理人就可以在约定的时间,以原约定的较低的行权价购买被授予数量的股票,获得行权价与行权日股票市场价的差额,从而对经理人产生激励作用。股票期权制度在激励企业经营者、减少代理成本、改善治理结构、促进稳健经营等方面极具优越性。股票期权制度在欧美企业界获得极大发展,被认为是一项创造财富、创造生产和经济力的高效率制度。
  
我国股票期权制度的最早尝试始于1993年深圳万科。1999年后,形成了具有典型意义的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武汉模式。但与现代经济意义下的股票期权制度相比,我国实行的股票期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股票期权,实际上只是一种“期股”而非“期权”,由一种激励机制演变成了一种强制制约手段。之所以出现南橘北枳的局面,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对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制度设计变了样。正确认识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对规范股票期权法律关系,制定股票期权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 一、关于股票期权法律性质的各种观点及评述  
目前关于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三种学说,下面将各种学说作简要介绍和评述。  
1、股票期权“属于一种单务法律行为,是形成权而非债权”说  
有学者认为股票期权行权与否与授权公司无任何关系,授权公司是否履行义务,全凭权利人是否发动行权的意思表示,“一旦权利人将行权的请求送达约定的交付场所,......即生效力,行权人享有股份交付请求权,授权公司负有立即交付的义务”,符合形成权的特征。认为如果股票期权是债权,则债权内容在公司机关作出授予认股权的决议时必须已经确立,且履行之债已经生效,双方互负履行义务:授权人须依约交付股份,受益人须依约支付对价。而实际上,股票期权只有权利人作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之后,方才产生公司向其支付股份的义务。因此,采债权难自圆其说。  
这种观点把握到股票期权行权时的形成权性质。但这种观点有如下几个不足:(1)错误理解了股票期权行权时是形成权的含义,留下被人批判的把柄。股票期权是形成权,是指权利人的行权意思表示一旦送达授权公司,无须授权公司的同意,即发生股票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并非产生“授权公司负有立即交付股份的义务”。授权公司是否需要交付股份、何时交付股份由股票买卖合同规定,而且如果经理人不履行交付行权价金的义务,授权公司依法拥有抗辩权;(2)对债权说的批判理由不成立。股票期权作为债权并不是在授权时就确定的,而是在行权通知发出后股票买卖合同成立时才确立的。股票期权人发出行权通知后,双方成立股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确实分别负有交付股份和支付价金的义务,所以这时的股票期权就是一种债权;(3)股票期权不是一种单务法律行为。股票期权是股票期权授予协议指向的对象,其本身并非一种法律行为,此观点混淆了股票期权与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关系。
  
2、“股票期权授予协议是一种选择性要约,股票期权为期待权”说  
该学说否认股票期权是一种形成权。认为股票期权在授予时,仅相当于公司向经理人员发出的一个选择权要约,该要约在约定的有效期内(通常指授予期)有效。作为选择权要约的标的,股票期权是一种期待权。股票期权授予后,劳务提供完成前,选择权合同并未成立,但选择权取得的过程已经开始,.......如果经理人员按照公司授予协议要求继续提供劳务,则选择权的取得就更进一步。当事人已经有所期待,这种期待因为具备取得选择权的部分要件而发生。公司要受其要约的拘束,不得随便撤销、扩张、限制或变更授予条件,因此,股票期权具备法律上之“先效力”,属于一种期待权
  
该学说抓住了股票期权授予时,购买股票的选择权利尚不具备全部要件,不能现实行使,但当事人已经有所期待,并且这种期待受法律保护的特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该学说有不甚缜密之处:(1)认为股票期权授予协议是一种要约,混淆了股票期权协议成立与履行的差别。股票期权授予协议本身就是合同而非要约。公司在股票期权计划被股东大会批准后,向确定的授予对象发出授予股票期权的通知,即是要约;授予对象在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上签字,就是承诺。一经授予对象签字,股票期权授予合同就成立并生效。经理人继续受聘并努力工作,是履行股票期权授予合同规定的义务,而不是作出承诺的过程;(2)将股票授予协议定性为要约,不利于被授权人的保护。如果授权公司授予股票期权之后,违反先前的意思表示,在授予期届满前收回或撤销股票期权时,如采要约说,被授权人只能要求授权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而如果采合同说,授权公司则构成违约,被授权人可以要求授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全部期待利益。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相比,更能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股票期权不兑现,成为一纸空文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所以应该采合同说,以妥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3)如果股票期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当授予期届满,权利人可以行使选择权时就出现了一个悖论:如果此时存在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就不再是一种期待权而是一种既得权,与该学说认为股票期权仅仅是一种期待权的观点相悖;如果不存在股票期权,此时就无权可行使,谈不上行权了。  
3.“股票期权授予协议是负义务的赠与合同,股票期权为期待权”说  
该说认为股票期权授予协议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经理人员在授予期内持续受聘或达到约定的业绩目标,是其接受赠与时应承担的义务。协议成立时经理人即获得股票期权。若经理人员不履行义务,则公司可以撤销赠与,收回股票期权。作为赠与合同的标的,股票期权是一种期待权。在股票期权授予后,股票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但股票买卖选择权取得的过程已经开始。如果经理人按要求履行义务,则选择权的取得就更进一步,当经理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股票期权这种期待权就现实地转化为股票买卖选择权,股票买卖选择权是既得权亦是一种形成权。该说还认为股票期权从授予到行权全过程包涵两种权利(即作为期待权的股票期权和作为既得权和形成权的股票买卖选择权)、两个合同(附义务的期权赠与合同和股票买卖合同。
该学说正确认识到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性质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从授予到行权过程中存在两个合同,股票期权有期待权、既得权和形成权等多种权利性质。与其他学说相比具有较多的合理性。但该说存在如下几个问题:(1)将股票买卖选择权作为独立于股票期权的权利与股票期权并列不妥当。从本质上看,股票期权就是股票买卖选择权。离开以行权价购买标的股票的选择权,股票期权没有任何意义。而且该说在论述股票期权是期待权时,实际上也通过论述股票买卖选择权是一种期待权进行的。(2)没有穷尽股票期权的权利性质。经理人发出行权通知使其与公司之间产生股票买卖的合同关系之后,行权完成之前股票期权并没有消失,那么此时的股票期权是什么性质?该说没有论述。  
 二、关于股票期权法律性质的认识  
离开具体的法律关系和股票期权实际操作过程,很难全面把握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从股票期权的实践看,从授权到行权完成存在两个民事法律行为,即股票期权授予协议和股票买卖合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使经理人拥有股票期权,股票买卖合同的履行则使经理人完成股票期权的行权。两个合同具有关联性,股票期权授予协议是股票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股票买卖合同是本合同,成立股票买卖合同是履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结果。  
股票期权授予协议是负义务的赠与合同。公司无偿授予经理人股票期权,经理人负有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受聘、努力工作等义务,但“负义务的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而不予履行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因而受赠人虽负担一定义务,也没有改变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性”,股票期权授予协议是单务、无偿的,如果经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持续受聘等义务,并不能改变经理人已获得股票期权的事实,但授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赠与合同,收回股票期权。所以,经理人在股票期权协议成立时,经理人立即、无偿的拥有股票期权,只是这种股票期权的实际收益的获取有一定的时间和其他条件的限制。
  
股票期权自发生时起到行权完成,经历了三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股票期权的权利样态不同,性质也不同。  
1、在授予日至等待期满之前,股票期权是期待权。
  
所谓期待权是与既得权相对的民事权利,期待权发生并存续于取得特定权利的过程中,是为权利取得的必要条件的某部分虽已实现,但尚未全部实现的暂时的权利状态。期待权作为一种权利有三个要件:一是民事主体对特定权利已经具有一种期待。民事主体取得特定权利的过程已经开始,但还不具备立即行使的条件。待其他要件成就,主体即可取得该特定权利;二是民事主体的期待地位具有一种“法律上之力”,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三是这种期待地位对民事主体有特定利益,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为一定的处分。  
如前所述,股票期权在本质是一种在行权日以行权价购买约定数量股票的选择权。这种股票买卖选择权在等待期届满之前为期待权,因为它符合期待权的构成要件。(1)期权人已经有等待期满即取得选择权的期待。股票期权授予之后等待期届满之前,取得股票买卖选择权的过程已经开始,如果经理人员按照授予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则选择权的取得就更进一步。(2)法律保护期权人的地位。授权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后,不能随意撤销、变更,否则就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3)股票期权具有经济价值。股票期权具有的未来收益性,使其在行权前就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股票期权虽然不能转让、交易,但在遗嘱里权利人可以注明某人对股票期权有继承权,在特殊情形下其配偶对此也可以享有夫妻共有财产权。股票期权授予后行权期到来之前,股票期权符合期待权的要件,其法律性质为期待权。  
2.在行权期开始至发出行权通知前,股票期权是既得权又是形成权。所谓既得权是指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的权利亦即具备现实性之权利 。等待期届满,进入行权期,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有利的时机向授权公司发出行权通知,要求以行权价购买约定股票。此时,购买股票的选择权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可以现实地行使,属于既得权。  
依权利的作用论,此时的选择权又是种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自己与他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具有如下几个特征:(1)权利行使的结果是法律关系发生变动;(2)形成权的实现无须介入相对人的行为;(3)形成权是除斥期间唯一适用的权利类型。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失。除法律有特殊规定,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从行权期开始至发出行权通知前,股票期权人现实具有了选择购买股票的权利。这时的股票期权即股票买卖选择权是一种形成权,完全符合形成权的要件:(1)一旦经理人将选择购买股票的意思表示即行权通知送达授权公司,就能使股票购买合同成立并生效,使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由股票期权赠与合同关系转变为股票买卖合同关系;(2)期权人选择权的行使无须授权公司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授权公司不同意与股票期权人订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也已经有效成立。如果授权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出售股票,授权公司就要承担违约责任;(3)股票期权人行使选择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股票期权的等待期结束后至有效期届满前的期间是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在此期间权利人不行使购买股票的选择权,待行权期届满,股票期权就作废,权利人的选择权消失。可见,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就是行使选择权的除斥期间。从行权期开始到行权日前,股票期权完全符合形成权的要件,在这一期间,股票期权的法律性质为形成权。
  
3.在发出行权通知至实际行权日,股票期权转化为请求有偿交付股票的债权。行权通知一经发出,股票买卖合同成立。作为单务、无偿的股票期权赠与合同的本合同,股票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这时期权人与授权公司处在买卖合同关系中,期权人负有支付行权价金的义务,享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权利;授权公司负有交付股票的义务,享有取得行权价金的权利。在这一期间,股票期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  
行权后,股票期权人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市场价较高的股票,其利益已经实现,股票期权因行权而消灭。行权日后,期权人成为股东,或者将股票出售获取收益,或者继续持有股票,保持股东地位。
股票期权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法律性质,充分表现了股票期权的复杂性。从法律上规范股票期权制度,必须根据股票期权中的不同法律关系和股票期权不同法律性质,客观、科学规定股票期权各项具体制度。  
                                                                                                                                 出处:集团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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