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21: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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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福成) 反诉作为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种重要形式是要交纳诉讼费的,否则,反诉请求不能获支持。近日,北京顺义区法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虽然王某提出反诉请求,但终因未交纳反诉费而没有被支持。
  贾某诉称,被告王某于2001年4月向其借款7万元,约定一年还清。然而,被告到期后未还,并给原告写下一张77000元的欠条,至今仍拖欠,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7万元及利息14700元。被告王某辩称,原告以给被告办农转非户口为名收取被告50500元,但户口至今未办理;原告还取走被告柜台的化妆品价值1398元,收其现金7000元,总计58898元,故被告王某提起反诉,但表示不交反诉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成立,原告向法院起诉,应予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由于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且拒绝交纳反诉费,因此,法院不予处理。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贾某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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