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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党报批“撞伤不如撞死”论调称生命不容标价
2014-3-6 13: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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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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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喧哗背后的真相:“撞伤不如撞死”?胡扯!
“交通肇事,撞伤不如撞死”,这种说法在一些司机中流传。有人竟以为:“把人撞死了,只要赔一次;撞伤了,可能要倾家荡产养他一辈子。”最近发生几起案子,就有司机受这种说法误导,在交通肇事撞人之后竟又实施了杀人行为。
“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应予严厉谴责
对于“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广东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朱占同说,这种观点漠视他人生命,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都应在道德上给予严厉谴责!交通肇事后,应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停车查看,报警和实施救助,或拨打120抢救受伤者。这是起码的道德准则。如为逃避过失责任而实施更大的主观犯罪,甚至故意杀人,则错上加错,法无可赦。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刑法学教授贾宇说:“对于一个有着正常心态的人来说,撞伤人与撞死人其所承担的社会评价、心理压力是大有区别的。肇事后直面现实、及时施救和积极赔付,不仅能给受害人以物质上、精神上理应获得的慰藉和补偿,也是给自己一个机会,避免可能伴随终生的愧疚、自责和阴影。”
广东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聂立泽认为,持“撞伤不如撞死”观点的人首先法律意识淡薄,而且应在道德上予以谴责。同时,我们也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正确理解区分普通交通肇事和故意伤人致死犯罪行为的区别,前者是无意过错,后者是故意刑事犯罪,罚责根本不同。
那么,撇开道德、道义上的缺失,“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成立吗?
从民事赔偿看,绝大部分撞伤赔偿低于撞死
据了解,在交通肇事中,撞伤和撞死案件的比例大致是4∶1,轻伤与重伤的比例也约为4∶1。以广东省2010年统计数据为例,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受伤(约24200宗)和死亡的案件(5435宗)比例约为4.45∶1。在造成人员受伤的案件中,轻伤(约20000)与重伤(约4200)的比例约为4.76∶1。
广东省交管部门告诉记者,交通肇事撞伤人后,存在多种可能,司机承担的后果很多都被误解夸大了。对司机撞人所需承担的民事责罚也要分多种情况进行分析,包括轻伤、重伤、致死(包括情节轻微的、肇事后逃逸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等多种情况),而且相关的刑责和赔偿标准也各不相同,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仅造成人员轻伤,责任人将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驾驶人逃逸的,一般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的,责任人将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驾驶人逃逸的,一般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人员重伤且逃逸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人将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驾驶人逃逸的,一般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律师齐精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需要赔偿死者近亲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致人伤残的,需要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齐精智说:“交通事故伤残分为十级,十级最轻,一级最重,一级残疾赔偿金数额与死亡赔偿金数额相等,以后每级递减10%,这样,最轻的十级残疾赔偿金仅为死亡赔偿金的10%。”
“当然,如果一个人被撞成一级伤残(植物人),肇事司机除了要赔付与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同的残疾赔偿金外,还有巨额医疗费需要承担。正是由于医疗费的不确定性,被有的人恐惧地称为‘无底洞’,导致了肇事司机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风险,使‘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得以流传。”齐精智分析道,“这种情况在现实中的比率是极少的,正常情况下,在绝大多数交通事故中,撞伤人肯定比撞死人赔钱少。”
从刑法角度看,“撞伤不如撞死”完全不成立
“‘撞伤不如撞死’这一说法,从刑法的角度,是完全不成立的。”贾宇教授告诉记者,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撞死一人或者致三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除非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驾车、无照驾车、超载驾驶等6种情形之一的,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不过,以上规定都以肇事司机‘过失’为前提,如果肇事司机在将受害人撞伤之后,为了消灭证据或者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动机有意辗轧、杀害受伤者,那就是一种性质极为恶劣的故意杀人犯罪,将面临最高刑为死刑的判决。”贾宇说。
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兴州说,交通肇事罪不会判死刑,但故意杀人罪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将人撞伤后二次将人撞死或恶意伤人致死,即由交通肇事的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主观恶性特别大,社会影响极坏,肇事者通常都会被判重刑。
相关法律制度在不断健全完善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的是‘有责任赔偿’,当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将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当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只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陕西省的具体实施办法,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全部责任承担100%;主要责任承担90%;同等责任承担60%;次要责任承担40%。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这名负责人还说,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即便遇到“撞伤赔付多过撞死”的极端情况,车主也可以通过强制购买的交强险和自主购买的三者险加以规避,实在没有必要为了害怕承担经济赔偿而选择将人撞死。“交通肇事后故意杀人的,因其犯罪没有预谋,现场遗留证据往往很多,公安部门一般都能破案,所以,奉劝那些心存侥幸、想要逃脱的人打消念头。”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宝社建议,国家成立一笔专门基金,对于那些肇事后主动施救、积极赔付,但确因承担能力不足而面临困境的司机进行扶助,用以受害者的治疗;同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保险制度,减轻肇事司机的医疗费用负担。这样,不仅能有效保护受害者不会因为肇事者的有限能力而使利益受到损害,也能避免肇事者由于担心巨大的经济压力而可能采取的冒险行为。
聂立泽教授提出,可设国家赔偿基金,健全社会保险赔付设计,对赔偿金额超出赔偿人支付能力部分进行扶助,以此减轻交通肇事者对赔偿的心理压力,从而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
生命不容“标价”
“撞伤不如撞死”是对两者的经济成本进行比较,这样的比较荒唐之极。生命是无价的,现有法律中规定的赔偿金额是对肇事者进行惩罚,对受害者进行补偿,但决不是将生命“标价”。“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是对生命的侮辱。
提出“撞伤不如撞死”,首先是源于一些人的极端自私,妄想通过牺牲别人的生命来减轻自己经济上的责任。其次,这样的人极端无知,以为被撞者死亡可能为自己省下多少金钱、减少多少麻烦,却未想过在事故发生时,这样的想法可能会将自己引向故意杀人的不归之路。
每一起交通事故,对肇事者和受害者来说,都是一场悲剧。意外的发生有时无法避免,但我们却有能力也有责任将意外的危害尽量降低。生命的价值不容计算,在危急时刻首先挽救生命,是每个有良知的人义无反顾的选择,也是法律维护和坚守的价值底线。
探寻真相,求证不止…… (白真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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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喧哗背后的真相:“撞伤不如撞死”?胡扯!
“交通肇事,撞伤不如撞死”,这种说法在一些司机中流传。有人竟以为:“把人撞死了,只要赔一次;撞伤了,可能要倾家荡产养他一辈子。”最近发生几起案子,就有司机受这种说法误导,在交通肇事撞人之后竟又实施了杀人行为。
“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应予严厉谴责
对于“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广东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朱占同说,这种观点漠视他人生命,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都应在道德上给予严厉谴责!交通肇事后,应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停车查看,报警和实施救助,或拨打120抢救受伤者。这是起码的道德准则。如为逃避过失责任而实施更大的主观犯罪,甚至故意杀人,则错上加错,法无可赦。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刑法学教授贾宇说:“对于一个有着正常心态的人来说,撞伤人与撞死人其所承担的社会评价、心理压力是大有区别的。肇事后直面现实、及时施救和积极赔付,不仅能给受害人以物质上、精神上理应获得的慰藉和补偿,也是给自己一个机会,避免可能伴随终生的愧疚、自责和阴影。”
广东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聂立泽认为,持“撞伤不如撞死”观点的人首先法律意识淡薄,而且应在道德上予以谴责。同时,我们也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正确理解区分普通交通肇事和故意伤人致死犯罪行为的区别,前者是无意过错,后者是故意刑事犯罪,罚责根本不同。
那么,撇开道德、道义上的缺失,“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成立吗?
从民事赔偿看,绝大部分撞伤赔偿低于撞死
据了解,在交通肇事中,撞伤和撞死案件的比例大致是4∶1,轻伤与重伤的比例也约为4∶1。以广东省2010年统计数据为例,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员受伤(约24200宗)和死亡的案件(5435宗)比例约为4.45∶1。在造成人员受伤的案件中,轻伤(约20000)与重伤(约4200)的比例约为4.76∶1。
广东省交管部门告诉记者,交通肇事撞伤人后,存在多种可能,司机承担的后果很多都被误解夸大了。对司机撞人所需承担的民事责罚也要分多种情况进行分析,包括轻伤、重伤、致死(包括情节轻微的、肇事后逃逸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等多种情况),而且相关的刑责和赔偿标准也各不相同,具体如下:交通事故仅造成人员轻伤,责任人将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驾驶人逃逸的,一般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的,责任人将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驾驶人逃逸的,一般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造成人员重伤且逃逸的,将追究刑事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人将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驾驶人逃逸的,一般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省律师齐精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需要赔偿死者近亲属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致人伤残的,需要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齐精智说:“交通事故伤残分为十级,十级最轻,一级最重,一级残疾赔偿金数额与死亡赔偿金数额相等,以后每级递减10%,这样,最轻的十级残疾赔偿金仅为死亡赔偿金的10%。”
“当然,如果一个人被撞成一级伤残(植物人),肇事司机除了要赔付与死亡赔偿金数额相同的残疾赔偿金外,还有巨额医疗费需要承担。正是由于医疗费的不确定性,被有的人恐惧地称为‘无底洞’,导致了肇事司机在承担民事责任方面的风险,使‘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得以流传。”齐精智分析道,“这种情况在现实中的比率是极少的,正常情况下,在绝大多数交通事故中,撞伤人肯定比撞死人赔钱少。”
从刑法角度看,“撞伤不如撞死”完全不成立
“‘撞伤不如撞死’这一说法,从刑法的角度,是完全不成立的。”贾宇教授告诉记者,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撞死一人或者致三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除非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酒后驾车、无照驾车、超载驾驶等6种情形之一的,才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不过,以上规定都以肇事司机‘过失’为前提,如果肇事司机在将受害人撞伤之后,为了消灭证据或者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动机有意辗轧、杀害受伤者,那就是一种性质极为恶劣的故意杀人犯罪,将面临最高刑为死刑的判决。”贾宇说。
广东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兴州说,交通肇事罪不会判死刑,但故意杀人罪可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将人撞伤后二次将人撞死或恶意伤人致死,即由交通肇事的过失犯罪转化为故意犯罪,构成故意杀人罪,并且主观恶性特别大,社会影响极坏,肇事者通常都会被判重刑。
相关法律制度在不断健全完善
“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的是‘有责任赔偿’,当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将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当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只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事故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陕西省的具体实施办法,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全部责任承担100%;主要责任承担90%;同等责任承担60%;次要责任承担40%。在高速公路、全封闭汽车专用公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5%,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无责任承担10%,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这名负责人还说,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即便遇到“撞伤赔付多过撞死”的极端情况,车主也可以通过强制购买的交强险和自主购买的三者险加以规避,实在没有必要为了害怕承担经济赔偿而选择将人撞死。“交通肇事后故意杀人的,因其犯罪没有预谋,现场遗留证据往往很多,公安部门一般都能破案,所以,奉劝那些心存侥幸、想要逃脱的人打消念头。”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宝社建议,国家成立一笔专门基金,对于那些肇事后主动施救、积极赔付,但确因承担能力不足而面临困境的司机进行扶助,用以受害者的治疗;同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保险制度,减轻肇事司机的医疗费用负担。这样,不仅能有效保护受害者不会因为肇事者的有限能力而使利益受到损害,也能避免肇事者由于担心巨大的经济压力而可能采取的冒险行为。
聂立泽教授提出,可设国家赔偿基金,健全社会保险赔付设计,对赔偿金额超出赔偿人支付能力部分进行扶助,以此减轻交通肇事者对赔偿的心理压力,从而减少恶性事件的发生。
生命不容“标价”
“撞伤不如撞死”是对两者的经济成本进行比较,这样的比较荒唐之极。生命是无价的,现有法律中规定的赔偿金额是对肇事者进行惩罚,对受害者进行补偿,但决不是将生命“标价”。“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是对生命的侮辱。
提出“撞伤不如撞死”,首先是源于一些人的极端自私,妄想通过牺牲别人的生命来减轻自己经济上的责任。其次,这样的人极端无知,以为被撞者死亡可能为自己省下多少金钱、减少多少麻烦,却未想过在事故发生时,这样的想法可能会将自己引向故意杀人的不归之路。
每一起交通事故,对肇事者和受害者来说,都是一场悲剧。意外的发生有时无法避免,但我们却有能力也有责任将意外的危害尽量降低。生命的价值不容计算,在危急时刻首先挽救生命,是每个有良知的人义无反顾的选择,也是法律维护和坚守的价值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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