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58: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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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原文
  第三百五十七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第一,按照合同的约定,阐明咨询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数据;第二,为受托人进行调查论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三,除合同另有约定,承担受托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的经费;第四,应受托人的要求及时补充有关资料和数据;第五,应受托人的要求,对受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予以保密,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引用、发表和向第三人提供;第六,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接受受托入的工作成果;及时支付报酬。委托人应当积极履行上述义务,同时享有接受受托人技术咨询结果的权利。受托人在接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数据之日起两个月内,不进行调查论证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俞里江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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